上海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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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 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消防要求 5消防要求目录-LX.1前言近三年来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本市共发生 600 余起电动自 行车自燃事件,造成多人伤亡。根据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总队对于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统计,截止 2016 年初,约有 700 万辆电动自行车。根据市府要求,为了减少本市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火灾的影 响,特编制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 (试行)。一、编 制 说 明为加快推进和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建设,提高 建设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

2、,并已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二、适 用 范 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既有住宅小区和新建住宅小区。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若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属违章建筑,则不属于 本导则范围。三、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土建要求3.1.1 本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分为地下车库、半地 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3.1.2 本市新建住宅非机动车库电动自行车与非电动自行车 之比为不低于 4:1。3.1.3 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 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均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

3、电装置区域 (充电插座),充电装置与电动自行车之比为不低于 1:2。3.1.4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区 域与非机动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进行分隔。3.1.5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区 域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 5 米以外且不能穿越原防火分 区的疏散通道。3.1.6每个充电装置的间距为600 mm。残疾人电动车充电 装置之间间距1000mm,与普通电动车充电装置间距为800mm。3.1.7 新建地面车库与主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3.1.8 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应考虑设置残

4、疾人 电动车充电装置,小于500平方米的车库,应预留一个残疾人电 动车充电位置,大于 500 平方米的车库,应预留两个残疾人电动 车充电位置电气要求.3.2.1 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为三级负荷。住宅小区电动自 行车充电电源应从本单元配电室直接引来。此回路应为专用回 路,并设置专用电表进行计量。敷设方式应选择穿管暗敷或桥架 内敷设。3.2.2 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一个充电装置。其负荷按 120W 考虑,功率因数取,需用系数取。充电车位数量按条文和规定选 取。3.2.3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 箱应三相进线。箱内每个充电回路不应超过5 个充电装置。每个 回路应带过载、短路、

5、过电压、欠电压及漏电保护。地面配电箱 应安装浪涌保护器。接地制式应为 TN-S 或 TT 制式。所有敞开 式地面车棚内电气设备防护等级 IP65。3.2.4 每个充电装置应具备单相两级和三级组合插座,并能 在充电6 小时后自动断电,根据实际情况,可加装计量或投币装 置。3.2.5 充电装置距地高度 1.3 米。消防要求.3.3.1大于50m2的地下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排烟系 统,若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面 积的2% ;右米用机械排烟的方式”其排烟量按60m3/(h*m2)计算。3.3.2 敞开式地面车棚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可不设置自动喷 水局部应用系统。3.3.3

6、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电动自行车 充电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 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的有关规定。3.3.4 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的有关规定。3.3.5 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宜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 水龙。3.3.6 如小区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下车库、半地下车 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感烟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3.3.7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摄像头,信号引至小 区监控室。管理要求3.4.1 管理

7、单位应对充电设施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如:划线、 指示牌等),并配备充电设施相关管理人员。3.4.2 管理人员定时对充电场所进行巡查,如发现设施设备 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联系维修单位予以修理。3.4.3 管理单位对业主或使用人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接电 线充电等不文明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引导其停放至非机动车库 (棚)或者指定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指定区域应当与住宅房 屋之间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3.4.4 管理单位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关管理协 议中约定的充电设施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条款实施管理工作。土建要求4.1.1本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分为地下车库、半地 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

8、地面车棚。4.1.2 本市既有住宅非机动车库按不低于实际车库内的电 动自行车数量的 50%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即充电插 座)。4.1.3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与 非机动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进行分隔。4.1.4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区 域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 5 米以外且不能穿越原防火分 区的疏散通道。4.1.5每个充电装置的间距为600 mm。残疾人电动车充电 装置之间间距1000mm,与普通电动车充电装置间距为 800mm。4.1.6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应考虑设置残疾人 电动车充电装置,小于 500 平方米的

9、车库,应预留一个残疾人 电动车充电位置,大于 500 平方米的车库,应预留两个残疾人 电动车充电位置电气要求.4.2.1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为三级负荷。住宅小区电动自 行车充电电源应从本单元配电室直接引来。此回路应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电表进行计量。敷设方式应选择穿管明敷或桥架 内敷设。4.2.2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一个充电装置。其负荷按 120W 考虑,功率因数取,需用系数取。充电车位数量按条文和规定选 取。4.2.3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专用配 电箱应三相进线。箱内每个充电回路不应超过 5 个充电装置。每 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及漏电保护。地面配电 箱应安

10、装浪涌保护器。接地制式应为TN-S或TT制式。所有敞 开式地面车棚内电气设备防护等级 IP65。4.2.4 每个充电装置应具备单相两级和三级组合插座,并能 在充电 6 小时后自动断电,根据实际情况,可加装计量或投币装 置。4.2.5 充电装置距地高度 1.3 米。消防要求.4.3.1 敞开式地面车棚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可不设置自动喷 水局部应用系统。4.3.2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电动自行车 充电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 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08-94-2007 的有关规定。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

11、0140-2005 的有关规定。4.3.5 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宜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 水龙。4.3.6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摄像头,信号引至小 区监控室或者有人值守的门卫室。管理要求4.4.1 管理单位应对充电设施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如:划线、 指示牌等),并配备充电设施相关管理人员。4.4.2 管理人员定时对充电场所进行巡查,如发现设施设备 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联系维修单位予以修理。4.4.3 管理单位对业主或使用人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接电 线充电等不文明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引导其停放至非机动车库 (棚)或者指定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指定区域应当与住宅房 屋之间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4.4.4 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大会关于充电设施收费标准、收 费方式等有关决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实施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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