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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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诚信承诺书1 毕业论文2-13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 一、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3(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与价值3(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4 二、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域外考察5(一)直接言词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规定5(二)直接言词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的规定6三、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现状6 (一)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6(二)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7 四、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完善9(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9 (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有效解决审判分离10 (三)严格贯彻集中原则,确保庭审不间断10 (四)强化

2、法庭审理功能,弱化书面审理11(五)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11 参考文献12 I论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摘 要 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确立。它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审判分离、集中原则贯彻力度不足、法庭审理依赖书面材料、证人出庭率低等与该原则相背离的现象。我们可以借鉴两大法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有关做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并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大集中原则贯彻力度、强化法庭审理功能、提高证人出庭率等方面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最终确立。

3、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刑事诉讼;完善 Abstract The principle is a basic principle in criminal procedure, has been establish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t helps to realize the substantive 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 But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does not specify the pr

4、inciple, resulting in trial separa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ocus on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insufficient, courts rely on written materials, and the low rate of witness deviate phenomenon. We can learn from the practices of two legal systems carry out this principle, clear provisions in t

5、he legislation of direct verbal principle, and from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increase efforts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centralized, To strengthen the court function, improve the rate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established to promote the principle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

6、edure of direct speech. 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directness and verbalism;Criminal action;perfect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在法庭上听取各诉讼参与人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直接接触证据,探析案件事实并在内心形成确认,作出裁判。并且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组成。它的基本含义、价值追求以及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例如,它强调法官的亲历性、法庭审理的直接性与持续性、法庭活动陈述的言词性等,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健全。可见,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领域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

7、、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与价值 1.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到庭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与证据直接接触并听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及辩论,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其中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各诉讼方必须亲自到场,且保证有充沛的精力与体力参与审理活动,无法保证的情况应停止审理活动。”1二是当庭采证原则,法官亲自出庭参与审理,以直接、公开的方式在法庭上对证据的调查与采用。言词原则是指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庭审理活动,参加审判的各诉讼主体必须符合这一要求,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参与审理,对于不以言词

8、陈述方式进行的审理活动则不被采用,或视为不存在且视为无效行为。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证据调查结论也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者在含义和价值理念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各自的侧重点,直接原则是侧重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强调法官是负绝对责任的;而言词原则的言词陈述方式是更加倾向于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法官自主裁判过程的理性化。此外,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对于刑事审判活动的规范角度也相同,二者在理论范畴上具有共同之处,因此被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从理论到实践,逐渐彰显出了自己应有的特征。第一,直接言词原则具有原则性,我国台湾学者

9、庄世同指出原则应包括“普遍性、规约性、可证立性”这三性。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审判程序中被普遍适用和参考,具有规约性。直接言词原则适用范围内的法律规则在审判活动中均发挥积极的作用,具有普遍性。直接言词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以证立法治价值,因此具有可证立性,因此具有鲜明的原则性。第二,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它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在实践中言词原则体现了它作为法律原则的特性 。第三,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刑事审判原则。2 2. 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第一,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审判者保持中立、控辩双方平等、程序公开是衡量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在司法

10、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亲自参与法庭审理,听取法庭辩论,未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无权做出裁判,并且把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用来作为定案依据;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任何法庭之外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样有利于法官全面客观的听取法庭的辩论,不带任何其他感情色彩,站在中立的立场作出公正的判决。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可以确保当事人双方在法官面前最直接最真实的陈述意见、发表辩论等,权力是平等的。这样有利于程序平等性的充分发挥与体现。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必须是在法庭上直接审理和调查质证得来的证据。实现程序的公开性和保障程序的参与性,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与证据建立直接联系,

11、排除非法庭上获取的证据材料,从而有效的避免审判人员的暗箱操作,推动诉讼程序公开、透明的进行。 第二,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揭露,并适用合理的法律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对于各诉讼主体则要求必须亲自出庭参与审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接受询问或质问等。有利于法官直接听取利益双方的言论,保持中立的立场,可以更公正的看清案件的事实掌握实情。直接言词原则对于证据的要求,则是以原始证据为定案根据,排除非法庭上提交与质证过的证据。那些在庭外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未被调查和质证过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根据。保障证据的原始性和法官与证据的直接接触,排除法官与

12、原始证据直接联系的障碍,保障证据的真实可信性。并再次强调各诉讼主体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参与审理活动,可确保法官在法庭上对于证人、当事人现场陈述的神态、语态的直观感受的获取。以及审判人员询问或质问当事人、证人,是可以从他们表述的语态、神情等微妙的变化去了解案情,让法官“从心而论”。促使审判人员积极的发现案件事实,认清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三,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诉讼效益即以最少的诉讼成本达到最高的诉讼效率。诉讼效益的提高也是刑事诉讼一直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现代司法领域的深切期盼。对于审判除了实现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另一种公正的实现则是提高诉讼效益。直接言词原则能有效的促

13、进诉讼效益的提升,一方面加快了审判进程,缩短诉讼周期,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与庭审直接接触证据,并且当事人和证人必须当场陈述,这样一个不间断连续性的审判过程,有效的减少了一些错误的产生,保障审判人员对案情真相的高度了解,进一步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进程,缩短诉讼周期,综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以及保障了审判质量的提升,有效的降低了诉讼费用。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 1.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庭审判主体的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出庭参与法庭审判直到作出判决,法官没有亲自出庭参与审理的,则没有权利对案件作出判决,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得缺席也不得更换。法官是法庭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要做到直接采证就必须亲自出庭参与

14、审判。为了保障法官能持续、不间断的参与法庭审理,有些国家为此作了相关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5条规定了:“在庭审过程中若更换法官的,其审判程序也应当更新。”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在庭审中负责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和法院书记处的书记员应持续不间断的参与审理,中途不得退庭。”3 中途更换法官会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为此有些国家或地区还设立了“候补法官”制度,作为旁听者参与审判的整个过程,若特殊情况下法官有所更换的,其他旁听法官则可以马上接替其工作,以保障法庭审判有序的开展,并且法官要做到全身心的投入审判工作中。此外,还要求审判主体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能力;并且保证自身有充沛

15、的精力和体力能参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在审理中法官应树立积极参与审判的态度。直接言词原则的“在场原则”要求诉讼各方均应出庭参与审判活动,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项:“公诉人在审判期日不到庭的,不得审判。”另外还要求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方式提交证据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相关人员,均应出庭参与法庭审理。法庭应采用言词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和采证,否则不能被法官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才能保证法官与原始证据的直接接触。2.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庭审判方式的要求在法庭审理上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应以言词方式进行。各诉讼主体也必须以言词陈述或口头表达的方式在法庭上进行陈述、辩论、调查、询问等。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证人应当口头作证”。此外,还规定“法官在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人解释说明前,不能在庭前将相关文件和鉴定书提交给审判人员,也不能将未经宣读过的文件提交给相关人员阅读,这些材料未交被告人阅读前更是如此。”任何在法庭上不是以言词陈述方式调查或提交的证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不被作为定案依据。3.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庭审判时效的要求法庭审理活动必须保证持续不间断的进行,审理一旦开始就必须从始至终,直至最终作出判决。目的是使法官在法庭上获取对于案件事实最真实的感受并作出裁判。若法庭因故中断审理,法官与证据的直接联系则被割裂。为此,有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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