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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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那么?重庆市东江实业印发二00二年五月九日交 通 部 文 件交海发200138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那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那么?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该规那么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那么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二OO一年七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那么 试行 目录前言第一局部 实施1

2、总那么11 定义12 目标13 适用范围14 平安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2 平安和环境保护方针3 公司的责任和权利4 指定人员5 船长的责任和权利6 资源和人员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8 应急准备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1 文件12 內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第二局部 审核发证13 发证和定期审核14 核发临时证书15 审核管理16 证书前 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平安,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那么?(ISM规那么)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那么。2 本规那么是为了提供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那么。3 考虑到航运公

3、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那么依据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那么和总体目标制定。4 本规那么用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平安管理工作的根底,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那么对船舶的平安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第一局部 实 施 1 总那么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局部和第二局部。 1.1.1 “本规那么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那么。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当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当本规那么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

4、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平安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平安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说明该公司符合本规那么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平安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说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平安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平安或平安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1.1.8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说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的情况。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

5、的情况 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平安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那么的有关要求。1.1.10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1.2 目标1.2.1 本规那么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平安,防止人员伤亡,防止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及造成财产损失。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平安做法和平安工作环境; .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平安管理技能以及平安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响能力。1.2.3 公司的平安管理体系应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2 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

6、织、主观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那么、指南和标准。1.3 适用范围本规那么适用于国內航行船舶及其公司。1.4平安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平安管理体系: .1 平安和环境保护方针; .2 保证船舶的平安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3 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之间的联系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响程序; .6 內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2 平安和环境保护方针2.1 公司应制定平安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內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12条所述目标。2.2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

7、岸各级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3 公司的责任和权利3.1 如果负责船舶平安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1 当船舶平安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平安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那么; .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当本规那么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 在不阻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驶其权利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平安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3.2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平安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利及相互关系。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对其提

8、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4 指定人员4.1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4.2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利。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应包括: .1 对公司船岸的平安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5 船长的责任和权利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以下责任;.1 执行公司的平安和环境保护方针;.2 鼓励船员遵守该方针;.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5 复查平安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平安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利

9、的明确声明,确定船长能够就平安和防污染事务作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6 资源和人员 6.1 公司应当确保船长:.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2 完全熟悉公司的平安管理体系;.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 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平安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材料下达。 6.4 公司应当保证平安管理体系內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 6.5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平安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

10、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平安管理体系的信息。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平安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平安和防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如何制定有关方案和须知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当。8 应急准备 8.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以标识、描述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明确对这些紧急情况如何做出反响。 8.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方案。 8.3 平安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反响。9 不符合

11、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9.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公司,并保证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便改良平安和防污染工作。 9.2 公司应当建立事实纠正措施的程序。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0.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10.3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

12、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技术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10.4 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11 文件11.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平安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11.2 公司应当保证:.1 在所有相关场所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去除。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平安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平安管理手册。公司应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文件。每艘船舶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12 內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12.1 公司应当定期

13、开展內部审核,以核查平安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平安管理体系的要求。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內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附属于被审核的局部。12.2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平安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平安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复查。12.3 內部审核及管理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12.4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12.5 內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局部 审核发证13 发证和定期审核13.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13

14、.2 对于符合本规那么的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那么要求的证据。13.3 “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那么关于该船种的要求。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內进行的年度审核。13.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说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13.5.1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平安管理证书或“临时平安管理证书也应收回。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13.7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平安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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