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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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贸系统 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 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施“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需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标准。同时,接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验。第三条?本要求适合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

2、场 、交易市场 中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责任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施逐层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处理不了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反应,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应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处理。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处理的重大隐患而不处理造成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第五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

3、作。人以上的单位要配置专职防火干部,人以下的可配置兼职防火干部。不足人,但危险原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置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立案。第六条?企业必需建立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施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时开展活动和演练。第七条?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要求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第八条?实施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署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负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方法、监督检验和奖惩等内容。必需遵守本要求和相关消防

4、安全法规,并根据相关要求配置必须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第九条?企业防火责任人职责:一 组织干部职员认真学习、落实消防法规和相关要求,完成上级布署的消防工作;二 组织制订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责任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三 对职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三 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四 发觉火情,立刻扑救,并立即报警。第三章?火源管理第十二条?禁止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第十三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 场 ,禁止安

5、装火炉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需符合防爆要求。经营通常商品的商店 场 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需经防火责任人同意,指定专员管理,落实防火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火、电炉实施专员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须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二 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和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三 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指定专员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预防火花飞溅的保护方法,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验现场,预防留下火种;四 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第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我国贸易部公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实施。第十五条?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责任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需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并指定专员管理。第十六条?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第十七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依据其特点制订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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