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77786523 上传时间:2022-10-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3.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摘要】近年来,刑事辩护成了律师执业活动中最危险的一项,国内不断有新 闻报道各地刑辩律师因刑事辩护违反法律,被判刑的事例。刑事辩护的危险性 在于律师不拘小节,不注重维护自我安全而触碰法律高压线。事实上,刑辩律 师的辩护风险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自己的当事人,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同 时也是律师的最大敌人,作为刑辩律师要在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与当 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本文主要从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出发,来着重强调律 师规范执业行为,避免职业风险。关注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问题迫在眉睫, 这对发展中的中国律师业甚至对法治国家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关键

2、词】辩护律师 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近年来,刑事辩护律师已被社会公认为“高 危职业”,刑事辩护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也不断增加。刑法第306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伪证罪的规定,犹如高悬在律师头上的“达 摩克里斯”之剑,加重了律师的执业压力。事实 上,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 面:首先,来自少数律师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违 纪行为;其次,来自于少数公、检、法人员的误 解和偏见,最后是来自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不 满,欺骗与陷害。面对日益增加的执业风险,律 师应当首先加强自身的执业道德与修养,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 要求坚决拒绝,所作所为做到有理有据,维护律 师

3、行业的形象;其次应当与公、检、法机关人员 加强沟通,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争取公、 检、法机关对律师职业的理解与支持;最后作为 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严格遵守刑事规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履行律 师职责。本文将从实践中刑辩律师的风险进行具 体分析,刑事辩护中的风险归纳起来分为接受委 托的风险防范、阅卷的相关风险防范、会见当事 人相关风险防范、取证的相关风险防范以及庭审 辩护的相关风险防范。一、接受委托的风险防范律师介入到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得到当事人或其亲属的委托,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对案件 整体进行评估,也要对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估,必 要时宁可放弃受理案件,也不能不顾案件所可

4、能 导致的巨大风险,避免未经评估接受委托后才发 现办案成本过高或当事人信用不佳,所述案件经 过与事实严重不符等情况的发生。当然,每个刑 事案件都或多或少的有一些潜在风险,律师综合 考虑过后接受委托,仍应通过技巧和智慧化解风 险、规避风险。经过评估后,律师认为有能力接受委托,此时应当向委托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流程和职责。预先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签订风险告知书, 告知委托人及其亲属任何案件都是有风险的。不 能为了承揽案件或提高收费,向当事人做出胜诉 承诺,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做出虚 假承诺,更不得向委托人夸耀或宣称自己与司法 机关办案人员有特殊关系,诱导委托人认为自己 可以利用这些关系影

5、响司法结果从而顺利承揽 案件。此外律师应拒绝风险辩护收费或代理,明确委托人授权范围,不私自收费,滥收费。二、阅卷风险的防范硼诉法规定:案件在审查起诉后,律时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刑法修 正案(九)增设了泄露案件信息罪这一新罪名, 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卷宗。但办案 律师在庭审公开前,不能公开、泄露案件材料, 也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内的其他人。 否则会涉嫌 泄露国家秘密而被调查、处罚,对于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在庭审公开后仍 需继续保密。辩护律师在向侦查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了 解到案情后,可向委托人告知基本的案情概况, 切不可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能透

6、露给 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辩护律师将案件细节 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 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 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碍,而律师也可能因此被 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违法甚至犯罪,对于查阅、 复制卷宗材料的内容,也只能简要的告知委托 人。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查阅、 摘抄、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核定证据,但是,在核实证据时,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 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核实,对于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 实,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

7、被告人审阅,可能 使其产生翻供可能,辩护律师诱导之嫌。三、会见当事人的风险防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案件”外,无需取得侦查机关的同意及 批准,且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不再派员陪 同会见,律师的会见权确定很方便,但作为刑事 辩护律师仍应自觉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 切不可毫无顾忌的无话不说。首先,辩护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 和物品,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其亲属往往要求辩护律师帮忙带“家信”给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看,辩护律师应予以拒绝,对于 不涉及案情的问候等,辩护律师可以口头传达, 涉及案情的,一概不予传

8、达。其次是不能帮助亲 属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些文书材料 上签 字,一旦辩护律师这样做,则很可能涉嫌帮助串 供,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涉嫌帮助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涉嫌帮助转移账款赃物等情况的 发生。同样的,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向其亲属转交家书等文件材料。其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一定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只接触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 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辩护律师只能向犯罪嫌 疑人讲清楚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与程序法 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问某个事 情或案件细节要不要交代等问题,作为辩护律师 一定不能引导、唆使犯罪嫌

9、疑人、被告人做虚假 的陈述与辩解,唯有讲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的规定,让其充分了解,由自己正确选择如何供 述与便捷,应当告知当事人审讯人员的哪些作法 是错误的,对于不知道或者记不清楚的案件情况 不能猜测,对于询问笔录认真阅读后签字,如果 有遗漏或者错误应当及时补充及更正, 侦查人员 若不补充及更正,可以拒绝签字。最后,对于敏感性案件,尽量两名律师参与 会见,对于当事人前后供述变化较大的, 也应尽 量安排两名律师进行会见,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 对会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所有的会见过 程都要全程做笔录,让当事人签字,必要时请侦 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刑 讯逼供”或前后供述与事

10、实不符的情况应当让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自书写并签字,口供为证据 之王,改变口供是司法机关最为忌讳的。因此, 无论在哪个阶段会见,都不能示意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人翻供,否则一旦被公权力部门迁怒,被当 事人攀唆,风险巨大。四、确证的相关风险防范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确有必要的方可 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对于客观存在的书证、 物证 可以适当调查取证,而对于主观性较强的证人证 言等证据材料务必慎重,不能盲目进行。尤其是 控方证人。以目前的法制环境,尚未对律师的调 查权予以全面肯定和保障,单方面接触控方证人 是风险极高的。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后虽然获得 辩护证言,但该证言经办案人员复查后,极易被 再次“改口

11、”,而证人往往将改口原因推脱到律 师身上,于是刑法第306条的“伪证罪”极 有可能悬在你的头上,在侦查阶段应严格按法定 程序调取证据,对于控方证人及被害人的陈述, 辩护律师认为确实存在一点,可在庭前将疑点记 录,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或是申请法院、 检察院共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在办案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实事 求是,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想法去改变证据, 不能 制作虚假证据。刑法第306条是高悬在律师头上 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作为辩护律师不仅不能 提供虚假证据,更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 证据,对于已知是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装做不知 情而提供给司法机关也是不允许的。辩护律师向证人收集、调查证据时

12、,不要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家属在场,辩护律师应 当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切忌在 被追诉人家中进行询问,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其亲属在场碍于情面或产生精神压力而 难以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词。在取证时,最好安排 两名律师在场,并极可能全程录音录像,让证人 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辩护律师在自行收集、 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可向证人提供草拟或者代替 证人书写证词,然后让证人参考、抄写或签名, 一旦司法机关进行核定,证人提供证言是参照律 师的抄写的,对于辩护律师将十分不利。五、开庭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独立辩护权,辩护律师的 辩护意见、辩护方向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逆行,不

13、受被告人意见的约 束,不必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在我国,不排除一 些律师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下进行无罪辩 护,这种做法不仅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 也使被 告人白白丧失了宝贵的量刑辩护机会, 因此想要 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律师应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 通辩护意见,力争双方辩护意见一致,相互配合, 才能达到好的辩护效果。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是中心,辩护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应尊重合议庭成员,在与法官意 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 指挥,不与审判长当庭对抗,可在庭后书面提。, 律师要学会用法官的思维与法官对话, 这样才能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另,辩护律师在 法庭上最好不要放大被害人过错

14、或将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归咎于社会环境、国家政策等,法庭辩 论应结合事实与法律,有理有据,张弛有度。律师在刑事护工作中的机遇与挑战是对立 统一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的原则。辩护律师需依据案件情况制定切 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在保护自己的前 提下,为被告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争取最大程度 的保护。辩护律师职业道路的不易用一首诗总 结:“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走来,你背着正义的宝 剑走来。律师,神圣之门,也是地狱之门。”导 致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因素很多,防范风险离不 开立法的逐步完善,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与律师知 识、能力和水平是息息相关。律师的知识越丰富, 办案水平和经验越高,职业风险就越低,同样, 律师的思想道德素养越大,职业风险也就越低, 作为辩护律师要不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 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才能从 根本上防范执业风险。作者: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参考文献:【1】 乔金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D郑州大学,2006.【2】孙万怀: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 害作证罪的认定【J】法学。2010 (4).【3】 陈瑞华: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 京大学出版蛇2005版,第18页.4冯宾:中国律师的第二次飞跃,中国民 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第2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