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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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九、基金收益分配24十、基金信息披露25十一、基金费用26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7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8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9十五、禁止行为32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2、算33十七、违约责任3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6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6二十、其他事项37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7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3、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法定代表人:王志伟成立时间: 2003年8月5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4、务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牛锡明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5、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6、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7、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2.持有一家上市公

8、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9、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10、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11、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95%;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12、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3、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14、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15、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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