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领域的当下形态及其合理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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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公共领域的当下形态及其合理建构传媒空间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实现场所, 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自网络媒介诞生以来, 信息交流的广度与深度得以在无限的网络空间内不断张大。 在网络不断壮大其在传媒空间中的影响力的这种传播语境下, 公共领域的当下形态便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网络公共领域在特殊的话语系统作用下, 使其自身的实现具备了优越独到的条件,但同时也有着许多不可回避的硬伤。一、网络公共领域的存在性“公共领域”概念描述的是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 它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 由对话组成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 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 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批判空间。 这一概念可以

2、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公共”和“私人”之间界限的分野。 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 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和每个人所持有的私人领域之间泾渭分明1 。这里的公共领域主要是指自由民的公共生活,即政治生活。“公共领域”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汉娜?阿伦特提出的,但公共领域的思想体系是通过哈贝马斯的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得到系统阐释的。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 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并且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公众作为一个群体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这种行为具有这样的保

3、障, 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 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 2 。简言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公共力量。哈贝马斯所构造的公共领域话语沟通情景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交往形式, 它需要由国家媒介、 公共媒介和商业媒介构成的理想媒介生态结构做支撑。 在理想的媒介生态结构中, 公共媒介是非官方非盈利的媒介机构,主要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并作为公众共同使用的信息平台, 其资源消耗的补偿主要来源于作为纳税人的社会公众,以及社会建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制,以此保障公共媒介公共服务宗旨的实现 3 。但是,由于商业力量和政治权利的局限,公共媒介存在一个事实缺位的问题。因为传统大众

4、媒体信息的批量化生产与单向性流动, 对于公众意见的自由表达和批判性舆论的形成极为不利, 公众群体所拥有的独立人格和对社会普遍利益的关注也失去了沟通的纽带。但是,网络媒介自诞生之日起就有一种普遍参与、 信息共享、公开透明、即时互动的特性, 这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实现打造了一个理想的平台。首先,网络媒介使用者的匿名性与分散性保证了公众群体的独立人格以及对社会普遍问题的自由表达。 网络媒介作为一个虚拟的交互平台, 公众均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到媒介的使用中去。 这种匿名、分散的特质,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了一种自由发表意见、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安全感。另一方面,这种匿名性与分散性,使得成员之间互不认识, 对试图进行大

5、众操控的社会精英来说也增加了困难。除此之外,它还消除了公众成员之间事实的不平等,在对社会普遍利益的批判上, 每个人的意见都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并对公共舆论产生影响。其次,在沟通媒介上, 网络传播的低门槛与低成本为公众使用媒介提供了手段,而信息自由、自主、公开、快速的沟通为公众意见在国家和社会中间的生存也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在媒介使用上,网络传播几乎实现了“零门槛进入”, 任何人只需要拥有基本的计算机设备, 就可以充分享受网络媒介的各种功能: 创建个人网站、公开发表留言、开辟网络论坛、建立个人博客、发起基于某一公共主题的讨论等等。 这样,大众意见将不再被少数精英所认为的“主流”观点所“把关”掉,

6、网络平台将成为各种自由流通信息的集散地, 也使得“观点的自由市场”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具体的可行性。最后,网络空间实现了与国家和社会的分离。 网络传播革命创造了一个“对话性”和“去中心化”的虚拟世界, 这个虚拟世界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同时,由于信息垄断权一定程度上被打破, 这个虚拟空间将导致政府垄断资源能力的削弱,而公众介入公共事务的欲望和能力都将增强。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虚拟的生存空间将不仅仅是一种认为的沟通工具, 还将形成一种全球性的, 独立于国家界限之外的, 具有高度开放性的生态系统。 这时的互联网空间将会形成一种高度自主的“市民社会”。总之,由信息和电信传输技术所建构而成

7、的互联网信息生态,不但可以扩大市民社会的民主空间, 而且可以使政治关系朝民主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在国际社会中创造公共领域,扩大公众参与的可能性,营造一种跨国多边的参与情境4 。二、“非完全式公共领域”网络媒介及其传播属性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模型空间, 但是,正如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受到国家政治力量以及商业资本入侵等因素影响而在某些问题上无可奈何一样,网络公共领域也由于诸多现实性因素的制约, 其本身呈现出一种“非完全式公共领域”的形态。具体表现为:其一,网络世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互倾轧,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模糊化。 在哈贝马斯看来, 公共领域是公共权利领域与私人领域

8、的中间地带。作为联系国家与社会的纽带,公共领域必须与私人领域相区隔。 但是,分散的网络传播环境却事实上造成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互倾轧的局面。 一方面,网络交往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中介交往, 在这个充满虚拟性与私人性的舞台上,作为网络参与者的大众有着复杂的社会构成、各式各样的动机, 在逐利性本质的驱使下, 网络公共领域不可避免地受到私人利益争斗的影响。 为维持制度的均衡, 国家势必介入到这种利益的争斗中, 并最终打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互独立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传播及时、快速、互动的特征客观上为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的渗透提供了手段。一般认为,博客、论坛与留言板是最具备公共性的三种网络传播形式

9、。 但事实上, 它们都无一例外传达着网络参与者的私人信息, 一些具有炒作性的私人话题往往在网络上形成一种泛滥的局面。 因此,网络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相互渗透与入侵使网络公共领域的生存遭受着第一重威胁。其二,权威信息的垄断造成的客观信息壁垒使公众的“意见自由表达”举步维艰。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模型中的公众阶层被认为是“拥有独立的人格,能够在公开的场合自由表达意见的群体”。在现代网络传播背景下, 网络媒介自由平等的信息传播属性一度被认为给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观点和展示自我的平台,并使传统媒介由信息单向度“流”向受众而产生的“信息壁垒”得以消解。 但事实上, 网络交往的虚拟性尽管使公众实现了网络地位

10、上的平等,但是网络话语权的平等却不然。从信息供给的角度, 大量的网络参与者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自由地发布着各种信息, 但是能进入到公众视野中的却往往是少数网络精英的信息源。 从信息的需求角度来看, 网络媒介海量的信息存储与信息传输使得公众对信息的筛选难度不断增加, 又由于网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自由化, 网络信息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这样必然会导致诸如网络精英阶层与权威信息源的出现, 这种精英阶层与权威信息的垄断直接导致了多数人话语权的丧失。除此之外,政府力量的管制和商业因素对网络媒介的制约对于信息的自由生产和流通也起着相当大的限制作用。 这都使得网络信息壁垒依然无法消解, 公众“意见的自由表达”事

11、实层面上仍然无法完全实现。其三,公众理性与批判精神的缺失。 公共领域的精髓在于其批判性。这里的批判是指公众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基于“公”的目的而进行的交往过程,以此形成对公共事务的一致性意见,这种意见有别于公共权利机关的声音 5 。表面上看,网络参与者对出现在网络世界的公共性事件的批判几乎无处不在。从“许霆恶意取款案”到“抵制家乐福”,从“范跑跑”到“躲猫猫”, 网民的激辩与批判几乎始终伴随其中。 但事实上,网络信息的接受渠道与发布机制根本无法保证理性的批判性意见充分发挥。 文化的多义性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网络批判却将现实事件以“非此即彼”的方式进行简单的处理。 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态度往往取决于

12、互联网上第一时间的主流观点, 人云亦云已经不可避免。 公众再以相同的立场发表自己的观点, 势必造成强势意见的无限张大, 群情激愤中往往掺杂着许多难以考证的信息源。这样,网络公众的批判转化成了一种广泛的舆论压力,但这种广泛的舆论压力却缺乏理性精神的指引,这对于公共领域的建构实际上起着一种消极的作用。除此之外, 网络公众的非理性还表现在方式与内容上。网络世界中离散的个人空间与基于“公”的目的而进行的交往相距甚远。而充满暴力、恐怖、色情的现状,以及参与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谩骂、侮辱与人身攻击等交往方式对于公共舆论的形成也是相当不利的。其四,公众对社会普遍利益的关注与现实消费文化的冲突。哈贝马斯的公共领

13、域模型还包含了另一层内涵, 即理性的公众作为独立的主体就社会普遍利益问题展开讨论。 在哈贝马斯构筑公共领域的时代语境下, 社会普遍问题主要指的是政治权利与社会问题。但在网络传播机制下,不得不承认,网络参与者对网络媒介的利用更多的是一种个人情感的宣泄以及个人事务的展示。 尤其在消费主义思潮的影响下, 公众对社会普遍问题的漠视与对商品和消费的追求更形成强烈的对比。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 网络传播之于网络公共领域只是一个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网络传播为网络公共领域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但是网络传播环境下理想的“网络公共世界”却尚未完全建立,网络公共领域呈现出一种“非完全式”的现实形态。三、网络公共领域的合理建

14、构如上所述,由于网络信息壁垒的存在、 政府把关角色的扮演、私人领域的肆意膨胀以及公众理性精神的缺失等诸多现实性因素的存在, “拥有独立人格的理性公众自由公开地发表意见并形成舆论”的境界并未实现。 网络公共领域的合理构建, 需要政府、媒介以及公众三方的共同努力。1. 政府的制度性保障。 正如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实现了公民身份上的平等,并以此为公共领域的合理建构提供了制度基础一样,网络时代政府对公共领域合理建构的主要功能仍然在于为公共领域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尽管网络的匿名性事实上消解了公众社会地位的差别, 但现实的情况却往往是政府基于自身某些传播政策或目的的需要, 通过特定的手段将公众置于“政府的意见”之下,对某些类型或性质的言论进行监控、屏蔽处理,或者通过信息集权以控制媒介的方式进行“信息伪造”。这客观上又造成了一个“网络贫民”群体,批判性意见依然难以生存。因此,国家的制度性保障应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承认社会公众的独立性, 赋予其批判的权利以及自由平等的话语权;二是国家对网络平台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 为网络参与者确立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律规则, 对网络民众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 建立“整合理性意见”的网络社群可以作为网络言论管理机制措施之一。两会期间总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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