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规章制度对新员工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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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原规章制度对新员工适用吗 ?(新)沈斌倜 原创| 2010-3-16 15:15 |投票|阅读:35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点击:35关键字: 公司新员工适用原规章制度公司原规章制度对新员工适用吗?(新)前言人员流动是每个公司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公司的原有规章制度不一定顾及到每个员 工,这就会因新员工对公司原有规章制度的不满和质疑而引起纠纷,但是因为个人再重新制定规章制度对公司来说是很不现实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下面,针对网友提供的具体案例,中顾网邀请了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劳动法专家一一沈斌倜律师为我们进行解答。网友提问:我公司在成立时,就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制定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2、,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员工也随之增加,对于新来的员工我们也按照规定把原规章制度对其公示,但后来我们发现,对于后来的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我们按照原规章制度对他们进行处罚时,后来员工都表现出明显的抵触, 还表示公司制度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他们不适用等类似话语, 这种情况致使公司秩序无法正常进行。 请问:(1)公司的原规章制度对于后来的员工可以适用吗? 如果不能适用,公司不能就因为一个人再重新制定制度。(2)原规章制度对后来的员工仅仅也是公示吗?如果这样的话, 成立一个公司,先招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后, 再大量招人,这样合法吗? 沈斌倜律师解答: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

3、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以及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一般表现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也常被称为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法第 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 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4、向用人单位提出或提供建议,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 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关系着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但是新员工没有参与原来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原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他吗?如果不适用,就如问题所提,那么是不是说单位每来一个新员工,该规章制度就

5、要重新制定呢?如果可以不用重新制定而自然的适用新员工的 话,是不是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等一系列问题。沈律师的答案是: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新员工,前提是想新员工公示一一即向新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新员工有效。问题中所担心的会不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 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 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 但是确是不好操作的,因为前规章制度并不是自动适用新员工的, 需要向新员工公示, 新员工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该异议,劳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谈不拢

6、,劳动关系无从建立,也就不存在损害后来员工权益的情况了。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资方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多一些,而一些处在技能不高,专业性不强岗位的员工不好意思”或者 不敢”提出异议,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大有所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 自己对权力的放弃,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当然,制定一份相对公平的规章制度既是保障员工权益也是为了企业良好发展。沈斌倜律师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兼顾公平和效益,应当向专业人士咨询, 以减少因此产生的纠纷。案例:某食品公司于 2008年10月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刘某等 5人于2009年2 月入职,公司以合同附件形式向刘某发放了公司规章制度。2009年

7、5月,公司因刘某严重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 而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事后刘某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经过他们这些 后来入职的新员工同意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在后来新招员工时也要求员工对此予以签名确认,刘某是因为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刘某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的 争议焦点正是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对新招的新员工是否适用的问题,该案经仲裁庭查证核实,公司在刘某入职前经过民主程序通过了规章制度,在刘某入职时又组织刘某签名确认,该规章制度对刘某而言也是有效的。因此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8、,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请请求。解答嘉宾:沈斌倜律师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 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专业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及代为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务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手机:1530111567113661313967由E箱:she nbin .c 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层804丹宁律师事务所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

9、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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