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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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无锡市非车险市场健康发展 ,规范经营行为,贯彻省政府 下发的关于政府保险招投标文件要求和省行业协会牵头签订的江苏省非车 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9 版规定,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 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经无锡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共同协商并 制订无锡市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以资共同执行。第二条 各签约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 规定,同时督促各辖属分支机构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 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协会的

2、自律检查。第三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无锡市所有经营 非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中介公司都有约束效力。为使公约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本公约建立保证金制度, 每家公司 5 万元, 并于公约效力产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入协会账户,由协会统一 管理。任何违反本公约的有关规定,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 自愿按本公约“违约责任”在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并接受相应处理。本公约实施后,在无锡新成立并开展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中介公司, 自成立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在经营非车险业务 时必须执行本公约。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的范围是指企业注册所在地在无锡辖区范围内的

3、非 车险业务。第二章 自律约定第五条 各签约公司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的条款、 费率、费率规章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纯风险损失率表。各签约公司在非车险业务承保(包括直销、代理、中介、招投标、共保、分保等各种展业、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险合同之外向被保险人及中介人提 供下列违背行业自律约定的附加优惠条件,变相扩大保险责任或降低费率:(一)不得以调整保额等为由进行非正常退费,变相降低费率;(二)严禁各签约公司赠送主险险种、应收费的扩展条款、取消或者减 少免赔额(率)等。(三)不得对保险合同载明的分期交付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免除一期 或多期应收保险费;(四)不得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

4、费或以赔款冲抵保费,变相降低费 率;(五)保险公司只能向中介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不得另外支付任何费 用为条件招揽业务;(六)由江苏保监局、行业自律检查小组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 第六条 本公约所定义的最低费率,是指在保险单、保险合同及文本式 保险协议中体现并计算保险费时所使用的费率。费率应符合各总公司向监管 部门报批报备费率、中保协颁布的纯风险损失率及“无锡市企业财产保险行 业市场基准费率参照表” (见附件 1),并不得低于上述三种费率中的高者。若保险期限内由于实际风险程度降低并经风险评估后需降低费率的,批 改后的费率不得低于本公约规定的最低费率标准。续保业务期满续保时同样必须执行本公约规定的

5、最低费率标准。 (非首次 投保的财产险业务,含从其它公司转保的业务,均属续保业务)第七条 承保除大型商业保险以外的企财险业务,各产险公司应严格按 照本公约规定的最低费率进行承保。除本公约规定可以使用的“无锡市企业 财产保险行业市场基准费率调整系数” (见附件 2 )以外,其他调整系数一律 不得使用。标的年保费的计算: 标的年保费 = 保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 x 基准费率x保额调整系数x建筑等级调整系数x免赔额调整系数x (或免赔 率调整系数)。凡续保业务,上年费率低于本公约规定最低费率50% (50% )的,续 保费率应在上年费率基础上上浮 30%以上($30% );上年费率介于本公

6、约规 定最低费率50%80%( 50%, 20%) 。逐年类推,直至达到最低费率为止。第八条 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应严格执行向监管部门报 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费率规章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纯风险损失率 表,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 200743 号)、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 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 2007102 号)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 转 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意见的通知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的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行 业协会备案。各公司向保险监管部

7、门报批报备的企财险和建筑安装工程险费 率、条款于公约签约后十天内报送行业协会。本公约要求报备的大型商业保险,是指保险标的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或总保费超过 40 万元人民币的非车险 (该非车险为财产一切险、 财产保险基 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 。第九条 投保企财险的工业企业的占用性质在“工业险级别表”中列明 的按“工业险级别表”确定,未列明的按照“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 (见附 件 3)。对于工业级别难以界定的,则按从高不从低原则予以界定。第十条 承保建筑工程险(建工一切险、安工一切险) 、财产利损险、机 损险和机损利损险业务,应严格执行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费 率规章以及中国保险

8、行业协会制定的纯风险损失率表。第十一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非车险手续费或佣金,必须 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有合法代理资格并已签订在合同期限内的代理协议的 中介机构,并统一由市行业协会负责划转(市行业协会未建立手续费结算平 台前,暂予各家财产险公司按相应规定合规支付) 。其中,企财险(财产基本 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利损险、机损险、机损利损险) 和建筑安装工程险(建工一切险、安工一切险)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 15 ,其余各公司不得超过 实收保费的 17% ;各类招标业务、行业性业务各家公司统一均不得超过实收 保费的 15%

9、 。第十二条 各签约公司应加强对批单退费的管理,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 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保费批退资金必须全额以转账方式直接转至投 保人同名(以保险发票投保人名称为准)账户。第十三条 各签约公司应将本公约内容上报上级公司并做好相关协调工 作。今后凡在本市发生的非车险业务应按照属地优先原则,首先由市内公司 承保,对于无锡市以外的保险公司在我市发生的违约行为,将视为市内公司 沟通协调不当,将按照公约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各签约公司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管理,严禁虚挂应收保费等行 为,并逐步实现非车险见费出单。第十五条 自本公约签署之日起,各签约公司的非车险批单也应严格遵 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10、 通过将保险期限展期来规避公约约束等行为视为违约。第十六条 各中介机构如因争揽业务,用低于本市行业自律公约所规定 的费率将无锡市非车险业务介绍到无锡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的,将进行相应 处罚。第三章 违约处理第十七条 各签约公司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按如下处罚原则进行处理:(一)违反公约第五条内任何一项,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2 万元,以此类 推。(二)违反公约第六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4 万元。(三)违反公约第七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3 万元。(四)违反公约第八至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2 万元。(五)违反公约第九至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2 万元(六)违反公约第十至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2 万元(七)

11、违反公约第十一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3 万元。(八)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4 万元。(九)违反公约第十三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3万元。(十)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 3万元。(十一)违反公约第十五条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3万元。第十八条 各中介机构,违反本公约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 按如下处罚 原则进行处理,并上报江苏保监局。保险金额违约处理(元)XW5000万元处理违约中介公司10000元5000万元v X1亿处理违约中介公司20000元1亿v X 10 亿处理违约中介公司40000元第十九条 签约公司应自觉接受自律检查。对不配合检查的单位责令限 期整改并处以10

12、000元违约金,具体违约事项:(一)不能现场提供承保清单或承保登记簿的;(二)不能现场提供抽查保单卷宗的;(三)不能现场提供保费发票留存联的;(四)不能现场提供非车财产险业务信息系统的;(五)不能现场提供财务信息系统有关内容的;(六)不能现场提供手续费明细帐的;(七)不能现场提供手续费支付凭证的;(八)不能现场提供中介合同文本的。第四章组织执行第二十条 为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确保公约的执行力。由产险 协调委员会负责监督,产险协调委员会下设“非车险自律检查小组”,组长由 产险协调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自律检查小组对各公司执行公约情况进行具体 检查,核实违规情况,并通过产险协调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

13、成员举手表决同意,形成处罚意见,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建立自律检查制度,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方式。检查对象为在无锡经营非车险业务的各财产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检 查时采用随机抽取、普查和举报单项检查及引入第三方参与检查相结合的方 式确定。自律检查结果由自律检查小组对违约公司的情况书面反馈至违约公 司,违约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并将书面资料报协会,违约处罚金 由协会秘书处直接从违约公司保证金中扣除。对于在业务承保方面违约的公司, 在被确认违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应 对有关违约的保单、招标书(包括已做违约处理的和检查中未发现的类似违 约保单)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行业协会

14、。第二十四条 自律检查活动的日常费用开支从违约金中支付,各种费用 开支与违约金的收支由行业协会统一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约 后,于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以保单签单日期为准) ,原“无锡市 非车险自律公约”自动失效。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的执行范围包括江阴和宜兴。第二十七条 如本公约相关内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规定为 准。附件 1 :无锡市企业财产保险行业市场基准费率参照表附件 2:无锡市企业财产保险行业市场基准费率调整系数附件 3: 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及工业险级别表附件 4: 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及说明签约

15、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营销服务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签约单位: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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