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工业设计产业展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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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顺德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顺德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顺府办发2018XX号),促进我区工业设计产业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广东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粤府函2015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规模)本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经济和

2、科技促进局部门预算管理,每年资金安排额度原则上不低于6000万元。各镇(街道)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辖区内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特点,安排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第三条 (管理职责)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区财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地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支持对象)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依法在

3、本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工业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第六条 (基础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标准第七条 (使用方式)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发放工业设计创新券、贷款贴保贴息、租金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第八条 (无偿资助的支持范围和标准)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范围和标准:(一)支持工业设计产业载体建设。对在本区内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含改建、扩建),经认定为区工业设计主题园

4、区的,按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费用20%最高1000万元给予建设投资单位资助。实行区镇共建、政企(村)共建或结合村级工业园改造等重点建设的园区,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专门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二)支持工业设计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认定的区工业设计产业服务重点平台,按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费用50%最高100万元给予资助。重点支持工业设计大数据运用、重要领域基础研究、材料与技术设计研究应用、设计行业服务组织建设、设计成果孵化交易、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设计招商与合作、设计高层次人才培训、设计资讯数据库与网络系统服务等平台项目。重大平台项目可按一事一

5、议方式,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专门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三)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同时在国境外有关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产品研发设计实体机构的,在原资助额上对应增加50%的资助。(四)支持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培育。对获得认定的区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五)支持开展消费品设计创新行业企业试点示范。对获得认定的区消费品设计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重点在智能家电、高端家具、珠宝首饰、五金产品、日用产品等本区优势行

6、业领域遴选试点示范项目。(六)支持设计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认定的区设计成果转化应用项目,按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费用50%最高100万元给予资助。(七)支持设计制造战略伙伴合作。工业设计企业(院所)与制造业企业合作共建独立核算的产品设计研发机构,可申报设计制造战略伙伴合作项目认定。获得认定的项目,按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费用50%最高100万元给予资助。(八)支持“设计+”新商业模式和新业态发展。对获得认定的区“设计+”创新项目,按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营业收入10%最高100万元给予资助。重点支持“设计+科技”、“设计+品牌”、“设计+互联网(电商)”、“设计+文化”等方向的

7、项目。第九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设置区科技创新券的特设类别“工业设计创新卷”,专项支持科技中小型的制造业企业购买工业设计创新服务。工业设计创新券的支持使用额度不高于购买服务费用的50%,支持金额最高5万元。工业设计创新券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安排经费实施,区级经费按一定申报限额和程序分配至镇(街道),由镇(街道)等额配套后分别在辖区内组织申报和发放。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统一按照区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办法执行。第十条 (贷款贴保贴息的支持范围和标准)采用贷款贴保贴息方式支持工业设计企业贷款融资。对有信贷融资需求的工业设计企业,依法推荐其申请通过由省金融办核准在我区设

8、立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向银行进行担保贷款,企业也可自行通过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申请由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与有关合作银行的担保贷款。对获得担保贷款的工业设计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付的担保费和银行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以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和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费用为限,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2个年度。对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并适合股权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向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相关投资子基金作投资推荐。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的支持范围和标准)采用园区租金补贴的方式支持减低工业设计企业创业成本。对入驻区工业设计主题园区的工业设计及其紧密关联的

9、企业,在每月30元/平方的租金范围内,按每年租金额度50%最高10万元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补贴。第一年的租金补贴次年申报和发放,第二、三年的租金补贴统一在第三年的次年申报和发放。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范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组织开展设计创新氛围营造、设计展览交易、设计人才培训招聘、设计品牌推广打造、设计市场拓展、设计项目招商、国内国际设计交流合作等工业设计促进活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制定年度购买服务计划前,可通过公开征集提案、要约邀请等方式收集相关的服务项目及专业服务机构的信息。适宜在镇(街道)辖区范围内有针对性开展的工业设计促进活动,可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购买服务计划资

10、金安排,以委托形式,将相应的购买服务资金下达至镇(街道)执行。经区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工业设计促进活动,按所批准的方案在本专项资金中安排有关费用。第十三条 (资金预算安排)除本办法实施的首个年度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当在预算编制的规定期限内,根据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上级有关部署安排,依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专项资金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汇总有关拟计划扶持和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清单,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后报区财税局审核,在最终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对专项资金进行安排和使用。第三章 项目认定的条件第十四条 (主题园区认定)区工业设计主题园区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

11、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符合我区培育以工业设计为先导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的政策导向。(二)园区具有合法、完备的建设立项审批手续,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筑标准,符合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园区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专业运营管理团队,配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园企业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对接、融资等公共服务。(四)认定前园区原则上须已规范运营一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入驻的企业应为工业设计或与工业设计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轻型工业等类别企业,形成较完整的工业设计产业链条,其中,已入驻的工业设计企业10

12、家以上,且已入驻企业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50%以上。以一事一议方式,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建设的园区,按专门扶持方案予以认定。第十五条 (产业服务重点平台认定)区工业设计产业服务重点平台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平台须符合我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向和本办法重点支持的范围,具有集约、开放、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属性,能够围绕工业设计产业发展需要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二)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具有运作平台的实力和能力,管理制度完善,配备相应专业的平台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专职人员10人以上,已产生较多的服务案例,在本地区行业内有较高信誉度。(三)平台运营状态良好,原则上须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运作资金来源或营业服

13、务收入,有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设备,对外服务标准公开、规范,收费不高于市场一般标准。以一事一议方式,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建设的重大平台项目,按专门扶持方案予以认定。第十六条 (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可申报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3年以上,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在本区同行业内具有较明显的规模优势和设计创新优势。(二)工业设计工作组织体系较为完善,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三)工业设计创新水平在本地区

14、同行业中处于上游水平,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人才队伍素质较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四)工业设计工作或服务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其中,为制造业企业的,其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产品设计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0%;为工业设计企业的,其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其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区工业设计重点机构、区工业创意设计中心的单位不再认定为本办法的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第十七条 (工业设计领

15、军企业认定)区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成立3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以销售自主研发设计和自主品牌产品(不直接生产)并同时对外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为综合营业业务的。(二)在本区同行业中有相对较高的市场营业额,最近两年内工业设计服务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综合营业业务收入5000万元且其中的工业设计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已实行股份制或实行集团化经营的单位,可以并表计算综合营业收入。(三)具备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

16、,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项以上,所创新设计的项目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2项以上或已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第十八条 (设计创新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区消费品设计创新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制造业企业,成立3年以上,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设计创新优势。(二)企业具备设计价值运用思维,设计创新纳入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重视工业设计投入,用于产品研发设计的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三)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拥有较高水平的设计创新团队,工业设计人员10名以上,具备在个性化定制、用户体验、产品人文与情感创意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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