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付服务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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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付服务合同三篇 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托付服务合同3篇,欢迎大家共享。托付服务合同 篇1托付人(甲方): 地 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0003694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样, 于20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托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领务”): (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

2、第 审 诉讼 仲裁代理。如:托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托付和上诉托付;托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5)关于 事务/项目的询问 谈判 出具法律看法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二.托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详细以托付书为准): (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恳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 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三.承办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

3、,指派 律 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为本领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领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 它律师帮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 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托付适当的特地机构帮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缘由(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 体状况等)无法接着或短暂不能承办本领务时,律师应刚好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支配律师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假如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

4、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领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 写¥元.假如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根据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 ()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根据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

5、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领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条的律师费中:(1)代理干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托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干脆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完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运用。()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

6、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干脆支付,或在紧急状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干脆费用垫支后甲方马上(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 七、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或者(3)种方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供应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 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刚好向甲方报告有关本领务的进展状况; (4)律师只能根据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假如确有须要,应当由甲方另行赐予明确的授权;

7、 (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刚好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刚好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得的甲方隐私和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九、甲方的义务()甲方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不得供应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照实供应与本领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照实陈述与本领务有关的真实状况; ()如与本领务有关的状况和事实发生改变,应刚好告知乙方或律师;(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刚好通知乙方和律师;()根据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

8、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十、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供应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须要所取得的.由甲方供应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全部权属于甲方,本领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供应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 况和缘由,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 ()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全部权属

9、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于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殊约定: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托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3天。(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机关必需留存归档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 直将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确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担当。 保管期限届满(自

10、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随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见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干脆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隐私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隐私,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状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供应的除外。 ()客户有特别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十三、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

11、冲突的当事人供应法律服务的状况照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状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接着签订/履行合同或变更托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支配。 十四、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供应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托付合同。如上诉、再审等。 十五、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执行中止或终止裁定书;如一审托付不包括执

12、行和上诉代理。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甲方解除合同、撤销托付、解除托付关系;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意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达到托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歼灭或终止或者其他客观缘由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托付、解除托付; 十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马上停止供应法律服务,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一律不予

13、退还。(2)假如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逾期超过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费用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供应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领务过程中发觉甲方有有意隐瞒事实或虚假证据或者虚假作证等阻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实力之情形,有权终止向甲方供应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绩效/目标

14、/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绩效或者目标或者风险结算律师费。 十七、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赐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运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赐予乙方。 ()律师在供应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限于有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十八、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和托付人(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以及非虚假诉讼的承诺 乙方和乙方律师已经在签订本合同前将托付的法律事务的诉讼风险已经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师依据甲方陈述的事实和供应的证据,向甲方供应的分析

15、、推断或询问看法,均不行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胜利或胜诉的保证。乙方和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供应的有关法律看法或者发表的辩护看法,均不行理解为公安、司法机关就肯定能赐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从轻惩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免于惩罚或者无罪等有利的结果。 甲方即托付人(当事人)对所供应的证据的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并承诺对进行虚假诉讼担当全部法律责任。十九、免责 因托付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或供应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乙方及乙方律师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接着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缘由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二十一、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快件、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须要选择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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