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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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 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 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 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 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 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 义在交易所进行。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交割,即卖方标准仓单、买方货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统一办理

2、交割事宜第六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码买卖持仓相对应部 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第七条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第八条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 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 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 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九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卖方会员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其相对应的交割 月份合约持仓的全额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后予以清退,盈亏由该卖方 会员承担。第十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数量取整”的原则 通过

3、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 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结算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 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款项。第十二条最后交割日上午10:00之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 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 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最后交割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 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第十三条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 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第三章入库与出库第十四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

4、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 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 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 用于交割。第十五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10元/吨向交易所 缴纳交割预报定金。第十六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 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 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 定金不予返还。第十七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 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 预报表合理安排垛位

5、、接收商品。第十八条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 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第十九条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 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 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 主承担。第二十条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 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第二十一条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汽车衡检重为 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就库监交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 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 议。第二十二条商品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 对入库商品的

6、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第二十三条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 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 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二十四条货主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 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提货事宜。第二十五条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 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并附交提货通知单,同时结清有 关费用。商品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出具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第二十六条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 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指定检验机构为指定交割仓库 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

7、构。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 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 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 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 仓库负担。第二十七条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 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 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 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十八条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 数量的争议。第四章大豆的交割第二十九条大豆的标准品为三等黄大豆,替代品为一等、 二等和四等黄

8、大豆,其中一等、二等黄大豆升价计算,四等黄大豆 扣价计算。等级升扣价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合约附件大 豆品质技术要求及大豆质量升扣价。第三十条用于交割的大豆基准水分为13%, 11、1、3合约月份的水分允许范围为:小于15%; 5、7、9合约月份的水分允许 范围为:小于等于。水分升扣价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合约 附件大豆品质技术要求及大豆质量升扣价。第三十一条用于交割的大豆基准杂质为1%,允许范围为 小于2%。杂质升扣价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合约附件大豆 品质技术要求及大豆质量升扣价。第三十二条大豆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 仓库结算。第三十三条 大豆采用麻袋包装。麻袋规定为长1075

9、cm、 宽74 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 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第三十四条大豆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第五章豆粕的交割第三十五条豆粕的标准品及替代品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 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0),替代品对标准品的贴水 为100元/吨。第三十六条豆粕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三十七条豆粕交割的基准地为大连,异地指定交割仓库 的异地升贴水由交易所通过会员收取和划转。第三十八条用于交割的国产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 交割仓库提交厂家

10、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用于交割的进口豆粕在入 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进口检验证明复印件、税 单复印件、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第三十九条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 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豆粕,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第四十条凡在5、7、9任一月份交割过的豆粕如再次进行 交割,须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 按期货标准重新检验。凡在11、1、3任一月份交割过的豆粕如再次 进行交割,需在原指定交割仓库按期货标准重新检验。第四十一条豆粕货主应在交割月份27日前,到指定交割 仓库办理提货(指出库或期货转现货)手续。逾期所有豆

11、粕将转为 现货储存,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豆粕质量符合期货标准。第四十二条豆粕包装为新的白色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 度为650mm或700mm,有效长度为1100mm-1200mm。编织袋要求 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 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 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 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此条款自豆粕0211合约上市之日起对新上市合约施行, 原实施条款为:豆粕采用麻袋包装。麻袋规定为长107 5cm、宽74 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 污,无霉变,无严重

12、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 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第四十三条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 在合约交易价格中。(此条款自豆粕0211合约上市之日起对新上市合约施行, 豆粕0209合约以前的合约仍采用麻袋包装,原实施条款为:豆粕包 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豆粕合约交易价格为不含包装价 格。)第六章交割费用第四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在计算粮食净重时,麻袋重量按 每条公斤计重。第四十五条包装款与货款一起结清。交易所按新麻袋价格 结算包装款。新、旧麻袋单价以交易所在交割月根据市价另行公布 为准。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新、旧麻袋差价款由货主 同指

13、定交割仓库结算。第四十六条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 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 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或加 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第四十七条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 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第四十八条 从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注 销之日止的仓储费在每月末由指定结算银行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 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 下进行。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 发生的仓储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第四十九条入

14、库、出库费用。1. 入库费用:铁路运输:25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 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4元/吨(包括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 倒费另计)。船舶运输(豆粕):16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 费、过磅费等)2. 出库费用: 铁路运输:27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4元/吨(包括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 倒费另计)。船舶运输(豆粕):16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出库力资 费、过磅费等)第五十条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序项十1号主要内容号日量用单位1 倒正常倒垛垛/吨改码通风垛2 缝L缝口、加针、补眼口补眼/

15、件3 整L折垛、挑选污染件或霉变件、装包、包挑选/件缝口、码封垛4 更L倒包、更换包装、加针、缝口、倒垛、换包装/件封垛5筛L折垛、倒运、倒包筛选、缝口、码封选挑选/件垛6散筛选、装包、缝口、码封垛粮筛选/吨7 倒包晾晒/件拆垛、搬倒、倒包、晾晒、翻晒、装包、缝口、码封垛8 整包晾晒/件拆垛、搬倒、摆放晾晒、翻晒、码封垛第五十一条仓储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 取标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元 /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第五十二条大豆的检验费为2元/吨,豆粕的检验费为3 元/吨。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 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第五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 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第七章豆粕的提前交割第六十三条提前交割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交割月份 合约的会员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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