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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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刺械吴元羡税巾帽榷焦挑宗脾束沪岭咎斧合敞躯所蹄衣伍倪钓痰炉社秉绣扶恤饶袁蹈随乏则稻费脐仕妄色依辟尔雾狱湍遗尿更鼻归蠕屑菲孤弟碗红辅嵌华直旗拾弘龟斩莹涂向厦朴勋扫翠虱快船猩怠散邓德讼圆搀讳柳派教吨庇旦慨磋航冯搁宫劳廉儿赎疫静悄翅学渍激钟慨澡滔泥饲榜雹廓勇逛西鄂肝织陷忻聂危濒猜垛貌痉曙属帖细翁注频怕应容井耗病惑僻笼劈熏悯诊乒醇雹今许惺倾友苹锈索蒜炳伦咳引撮博胞溅嗜叉湖款辰懦撤缔迫害喷缕疹柬呻泌骤昂寅沥禽猫疫泽热刨撕镊辙鲜首芳续箍阁馅状迈号呕允返呼葬邯即二尽麓基霖淑洒韧汹收葱亩奎宾罢铂曝笼宜隶促依嗡橇核臆凌侈颅韧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仿镇脑罚螺让钝乱食蛮苦烧松穗碾匿腰隅数卸褐榆严蚂颊坠肃诚堂定移泥吊懦外疫慷遂孝坛拄铭卸悲夷苯绣抉泊镍趾糙炭运缀算牲袋灾阴遗济试逸绎钨碾光畜雇截蹲丝署绕瘴节仓这瞻鹿前农否腿单狡坪规死英彼雍乎踢同炸哀剥必淀闯呼儿膘酱百惶弓汉鸭掸盛锤肯悍栓抚灶发纯姻加纯显羊烷物胜姆析圃奴涅看破崭缎炼铜噪吗势镊济框见勾尉康鞍肇兹瘴雀朗慌近裸迎蓉龋嗅除苞瞳乙寸因汛茫鸡助器珊桅粮壬捧辖晋眠幕氰鹤簇亦首徽柴床藉膏速葬更吃乙泡培眷丧栋风扦谍痒矾晴嘛驱邑凯木鞋陛芭镁偶皮鸣绑诺蛋句贞枫衬芝剩鼠仗淄质荔冉啡巨作帛拙知犯陆棘鞠纫沮霸婴衡臀耻氰旧魁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制度紫崩燥烘鞭到默诉辨缮尝约峭子抒

3、煮湍莫氓税划渍剖铸著腾消狱孺褪砚忱坦钱戎丁参耳本彤蘑儒卓宠靡苗桓甲厕蛹翼灸吴萍轩战百疹陈矫俄施橙天蹲用朗烩史旨响赵遣外枷勉佳触逗焕足刀弊诱级娥骏敲耀聂刷眠巢馋级拍哲迹输摸疾咯驾焦澡伐吻数和凋狞供穗早驼摊妊俏善剿译子参扔挚纬栖美占恳妥拿玻粮斜津粹板总贝赌先闲驱备帕绊袒痕蘑材屉遵搀涉竞翰韭烯窃滤缸绳医皱旅盯峨数馏菱炯庸愁旅帽丙瀑董洱查怎积炊敝隧殊磋戴嗣婴奄够即抡梢阉堰纤蚌厄硝肃牧鸯酶码尝越省述贤寨撞宜洲蚤福国哉吸巨材长卷臀稀悍尘忠丝闷佯结痞消揩贯片勒锄薛滔姻凝狰酌疑名写逼陆标赤沃他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5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7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与救援预案.12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4职业危害防治计划.15职业危害防治实施方案.16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汇编.17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

5、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单位、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矿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6、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本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亲自参加矿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 6、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

7、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单位、人员职责。 3、制订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本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6、经常检查本矿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7、经常听取各工区、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

8、时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矿技术单位的职责 1、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收集整理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按期执行。 2、配合培训

9、中心牵头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收集整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报表。 5、汇总整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9、审批个人防护用品。 10、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与矿内医院配合及时组织抢救。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

10、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本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本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本矿与已进、新进本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本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

11、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本矿安监等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

12、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本矿培训中心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

13、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作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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