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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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法知识讲座授课人:高传新授课时间:2007年6月21日一、什么是工会法?如何认识中国工会立法的开展过程工会法是调整工会及国家、工会及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那么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及使用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制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制止成立工会。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开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成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分或解散;3成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成

2、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的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公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52年公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活动作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

3、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那么、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及国家的关系、工会及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公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立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及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向建立和工会运动的开展。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国工会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

4、、经济和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那么和组织原那么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表达了党的根本路线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公布的。新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根底,加强了工

5、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新工会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调动广阔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开工会自身改革和工运事业的开展,促进改革开发,推进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会法?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由于1992年工会法公布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年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开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经济构造调整,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会在市场

6、经济开展过程中面对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标准和保障,迫切要求对1992年工会法进展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随意撤并、组建困难、会员锐减问题。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国工会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而明确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工会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工会组织呈下降趋势,会员人数锐减。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限制、阻挠甚至制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因此,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率较低,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1998年底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为仅35.5%,私营企业的组

7、建率仅为4%,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仅为7.1%。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制中也存在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试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大多成为了集体性质、合伙或私营性质的企业,在这些改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减少的趋势更为明显。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着撤并工会,或形式上还保存工会,但工会工作以难以开展的情况。2、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地变革,工会应当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及用人单位和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工会干部因维

8、护职工权益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3、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目前,各级工会的经费存在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资料说明,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缺乏50%。而在基层工会,企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更是十分严重,工会经费更为困难。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会、企业工会根本无法开展活动,有的甚至连工会干部的工资都开不出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拨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无视工会法的规定,拒缴、拖欠工会经费。第二,局部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水平连年下降

9、,有的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工会经费的拨缴更无从谈起。第三,现行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这些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4、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因此,工会法在实施中出现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及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有关。甚至一些侵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方法官难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处分法定的原那么,给对方施以法律制裁。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现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等

10、,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在此,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修改工会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是改革开放新形势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公布以来,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开展,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党的十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构造,公有制实现形式要多样化,很多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拍卖、出售为私有企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但1992年工会法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形势,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客观形势的开展迫切要求对工会法进展修改,从法律上标准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

11、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等权利。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当前,一些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改制企业都存在着侵犯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经营面对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也容易无视以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法律上予保障。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存在的根底。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及工会干部保护问题突出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逐步转变,通过行

12、政手段保护工会干部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弱,工会干部在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的同时,其自身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大。近些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日趋增多。有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即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罢免;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无故或借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建立的开展变化及工会维权工作的要求。随着乡村城镇化,乡镇企业标准化,乡镇、街道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如何维护乡镇企业职工、街道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建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开展,小企业越来越多,25人以上才能组建工会

13、委员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类企业职工建会维权的需要,应当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建会人数标准,允许联合组建工会;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兼并、改组过程中,撤并工会组织、工会机构的现象十分突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标准,保险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五是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和工会诉权问题提出的要求。我们知道,对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就是以违法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来实现的。工会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如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及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

14、案件不予受理,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及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的诉权是直接相关的。六是实践经历的积累和形势开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公布实施以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及局部城市分别制定公布了工会法实施方法、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会法的某些缺乏,并将实践中总结出的经历、方法予以标准,对工会法的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推进了工会工作。但由于各地的标准不尽统一,致使工会法的实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亟待工会法尽快作出统一标准。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做好工会工作,充分发挥

15、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毓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提出许多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就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许多新鲜经历。这些方针、政策和经历,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标准和保证实施。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对这一权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作为缔约国,为使条约顺利实施,为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统一,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非法组织的出现,需要从法律就相关问题作出标准。此外,面临我国即将参加WTO,以及经济构造和劳

16、动关系的调整,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开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方式,及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历,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同时保证中国工会的独立性和社会主义特色,这一切都要求尽快修改工会法。 三、新工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能些?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历,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然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会的活动准那么。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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