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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货物合同进口货物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深圳电子科技大厦 委托人: (以下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受托人: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住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陈旭 电话: 传真: 邮编:518031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本合同项下货物一事达成一致,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下述货物(以下称“货物”): 货物名称 规 格 数 量 品牌/商标其 它 二、委托项目: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与 (以下称“外商”)签订进
2、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向其购买上述货物。 2、乙方向外商购买上述全部货物的总价为 (不含税款及代理费)。 3、进口合同中对货物的质量要求应为: 技术标准(标准制订人、标准名称、标准代号/编号等): 特别约定: 三、乙方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2、按照进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在中国境外的运输、保险事宜。 3、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对外付汇手续。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货物。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将购买货物所需全部资金、相关税费及代理费付至甲方账户。 2、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3、及时提取货物。 3、应乙方要求,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有关货物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对外谈判及有关活动;必要时,负责编制合同附件。 4、检验货物并及时对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付款条件: 1、甲方应于 前凭乙方书面通知,将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货款汇入乙方账户;甲方支付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为: 。 2、甲方应于 前,凭乙方书面通知及海关出具的有关单据,将因进口货物而应向海关缴纳的税款汇入乙方账户。 3、甲方应于 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进口合同总价的 %。 六、货物交付: 1、货物进口批文由 方负责办理。 2、乙方应于货物预计到达中国口岸
4、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有关情况;并于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后 日内赴交货地点收货。 4、货物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商检由 方负责,费用由 方承担。 5、乙方应在 将货物交给甲方,货物自进关口岸至 的运输及保险由 方负责,费用由 方承担。 七、对外索赔: 如外商在履行进口合同时有违约行为,甲方决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费用及协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如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费用及协助,乙方无义务对外商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
5、金,金额为逾期支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每天;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全部款项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货物,应承担延迟提货期间发生的货物仓储费及其它费用;逾期超过十五天不提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置未提取货物。 九、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3、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十一、特约条款(如本合同其它条款与本款的规定发生冲突,以本条的规定为准): 委托人: 代表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