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竞争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1. 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按本规定办理;2. 本规定以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视情况另行发给)第三条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 1 个月计第五条 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年终奖金:1 辞职或解雇者;2 资遣者;3 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4 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第六条 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本薪薪 + 职务加薪 + 技术加薪+ 主管加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1嘉奖一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2小功一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3大功一次:加发10 日份薪额的奖金;4申诫一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5小过一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6大过一次:扣减10 日份薪额的奖金第八条 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1 旷工者照天数计, 每天扣减 2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不足1 天者以 1 天计;2 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 10 天以上者,每超过 1 天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 1 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 考绩加发标准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1 优等者加发 10 日份;2 甲等者加发 3 日份;3 乙等者不予加发第十条 年度计算:由每年 1 月1 日起至 12 月31 日止第十一条 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第十二条 实施及修订: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