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岗证培训教材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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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概论(1)环境的概念环境科学中:是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主要是地球表面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环保法: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评中:环境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环境,即人类环境,是围绕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2)环境系统的概念环境系统是指围绕人群的各种环境因素构成的整体,这里所说的环境因素,包括生物和非生物的。整体性:一定时空中的环境因素通过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信息交流等多种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动态性:环境系统是一个

2、动态系统,一直处在演变的过程中,其组成和结构是不断变化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就是环境系统在人类活动作用下发生不良变化的结果。稳定性:环境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3)环境要素的概念环境要素(也称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环境要素的分类:自然环境要素+社会环境要素;非生物要素+生物要素。(4)环境质量的概念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环境质量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说明和评定。环境

3、质量评价的目的:为了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综合整治等提供依据,同时也是为了比较各地区所受污染的程度。(提供依据,便于比较)(5)环境容量的概念环境容量是指对一定区域,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布局和结构条件下,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目前多指在人类生产和自然生态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地区的某一种环境要素中某种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环境容量的分类:大气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土壤环境容量、生物环境容量,人口环境容量,城市环境容量等。(6)环境影响的概念环境影响是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作用变化

4、效应)环境影响是由造成环境影响的源和受影响的环境两方面构成的。环境影响的分类:(按影响来源)直接影响+间接影响+累积影响;(按影响效果)有利影响+不利影响;(按影响性质)可恢复影响+不可恢复影响;短期影响+长期影响;地区、区域影响或国家和全球影响,建设阶段影响和运行阶段影响。(7)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对象3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审批部门。跟踪监测的目的:能够发现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5、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按评价对象)规划环(战略)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质量评价)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8)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要求固定下来的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日正式实施。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制定环境

6、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9)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原则:针对性、政策性、科学性、公正性(10)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或资源保护对象而制定的。环境保护单行法类型: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其它类的法律。(11)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类型:一类是为了执行某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另外一类是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某些尚无相应单行法律的重要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或办法。(12)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

7、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13)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14)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3级5类国家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15)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

8、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舶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需报送国务院批准。(16)环境标准的关系1. 地方环境标准要严于国家环境标准,且地方环境标准优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2. 综合行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1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概念:是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综合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设计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于环

9、境保护的关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规划环评技术原则:1. 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2. 早期介入原则;3. 整体性原则;4. 公众参与原则;5. 一致性原则;6. 可操作性原则规划环评分类: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指导性规划+非指导性规划。综合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要求编写规划实施后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于一些比较重要、实施后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用“篇章”的形势,对于一些重要性较弱,实施后可对环境影响较小的规划,可以用“说明”或者“专项说明”。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对于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

10、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专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指导性专项规划以外的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评组织者:谁组织编制规划,谁负责对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评价者:1. 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2. 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公众参与:1. 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2. 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3. 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效益。(18)跟踪评价:规划实施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发现有明显的环

11、境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并采取新的相应改进措施。(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1. 法律强制性;2.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3. 分类管理;4. 分级审批;5.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7. 公众参与(20)分类管理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对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对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21)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

12、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型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护区,沙土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剂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22)分级审批环保部负责审批:1.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 由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中大

13、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省级环保部门审批:1. 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2. 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3.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报告书内容:1. 建设项目概况;2. 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3.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

14、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23)后评价: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以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方法与制度。后评价的条件:1.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的主要专题,如工程分析、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等进行后评价,并针对原有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重要错误和漏项等提出建议,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做出切合实际的评价。2.评估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

15、。后评价的主要内容:环评报告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回顾 工程分析的后评价 环境现状、区域污染源及评价区域环境质量后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选择的环境要素后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的后评价 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的后评价 公众意见调查环境管理与监测后评价 后评价结论(24)几个时间点1970年1月1日,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正式实施,首次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中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2008年9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颁布。第2章 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1)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原则1. 依法评价原则;2. 早期介入原则;3. 完整性原则;4. 广泛参与原则(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三个阶段)1. 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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