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各项用地中绿地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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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二十三城市建设各项用地中绿地率控制用地类型用地代号绿地率()R一类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0工业用地M20-30仓储用地W20-30C商贸用地C220行政办公C135文教体卫C3、C4、C5、C635市政设施U15其它用地按国家相关规范控制表二十五 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序号类 别单 位机 动 车1高中档旅游(宾馆、招待所)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0.82普通旅馆(招待所)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0.73饭店、酒家、茶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91.24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1.25普通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0.7

2、6商业大楼、商业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0.87购物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0.88肉菜、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0.99体育场馆车位/100座0.81.510会议中心车位/100座1.82.311影剧院车位/100座1.11.312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1.313旅游区、度假村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3.35.314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1.82.315医院车位/100m2占地面积0.51.316中学、技术学校车位/100学生0.60.917小学车位/100学生0.50.718幼儿园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19住宅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0.40.820市场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0.721工业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注:1)、 自行车按0.8 1.2平方米/辆(地上)或1.5 1.8平方米/辆(地下)控制。 2)、机动车以小汽车计算标准按2530平方米/辆(室外)和3035平方米/辆(室内)控制。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道交叉点附近,且距离交叉口大于50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和支路上。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2个;停车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3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15米。自行车停车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2个; 停车位超过1500个时,应分

4、成10001500个一组,每组有一对出入口。4)、居住区内单行道和尽端式车道,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该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5)、居住用地内设置相应的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停车场(库)。社会停车位按每100户30车位考虑。二、建设规划控制(一)、 开发强度控制1、规划中将住宅用地细分为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均统一安排以适应市场和管理需要。居住建筑以多层及小高层为主,多层住宅以4-6层为主,小高层住宅一般控制在11层以下,高度不宜超过40米。标志性建筑可建1118层,但高度不宜超过60米。2、低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按0.5-0.8左右,建筑密度25%以内控制;多层住宅用地容积率按1.5-1

5、.8左右,建筑密度30%以内控制;多层与高层住宅用地相混合的容积率在1.5-2.2左右,建筑密度30%以内控制;高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按2.2-2.6左右,建筑密度25%以内控制。3、住宅区内中、小学的建筑应按教委的有关规定,一般中学按容积率0.8-1.2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45%;小学按容积率0.8-1.0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45%;幼儿园按容积率0.6-0.8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45%;体育、医疗以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范控制其开发强度。4、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总体控制在1.0-3.5左右,其中商业贸易用地容积

6、率为1.5-3.5左右,文化娱乐用地容积率为1.0-3.5左右;根据地块面积大小相应调整,具体指标由地块开发控制图则详细规定。5、一、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0.8-2.2,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0.8-1.5。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5%,其用地仍为工业用地;居住生活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须按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三类工业用地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地块的主要用途应以生产性活动为主,为了防止工业用地改变主要用途进行建设,生产性建筑面积应至少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并对其主要附属设施建设控制如下:1)、设置公交站点,划定行人过街横

7、道。2)、可以设置企业所需员工食堂、储物室、养护室、警卫室、自备诊所、陈列室、厕所,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的7%。3)、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圳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6、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其他性质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相关的日照、消防、交通、环保、卫生和市政管线的要求,旧城区中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1H,新城区中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1.1H;高层板式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0.9H,且其最小值为30米;高层塔式、点式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0.6,且其最小值为24米。7、套型比例控制:新建住

8、房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筑总面积的70%以上;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8、容积率的有关特别规定:对于总面积大于3公顷的大地块, 在开发过程中如进一步划分小地块(小于1公顷)时, 其开发强度可按如下规定进行调整:(1)细分后小地块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原大地块所规定的限度。(2)对于沿街道、城市广场等开阔地段的小地块, 其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为防止土地投机,开发地块必须满足最低容积率要求。若分期开发,首期开发的容积率不得低于0.6。(二)

9、、建筑高度控制1、建筑高度既是地块开发强度的表征,也是城市空间形态的体现。2、规划对现状保留建筑的高度不作规划控制,该类建筑在本规划时效期内如需改造,改造后的建筑高度不宜高于现状建筑高度。3、根据城市设计概念,高度控制分为区域、界面和节点三个方面,采取区间(设置建筑高度的上限和下限)和限高(只设置建筑高度的上限)二种方式。建筑高度区间是比建筑限高更为严格的控制方式,适用于城市景观更为重要的部位(如地标建筑、门户节点建筑),以确保城市形态的主导部位的确定性。4、根据城市空间设计,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确定城市中建筑的限制高度。除由于景观要求或城市地域识别要求而允许设置少量高层外,其余地段应严

10、格限制高度。表二十:建筑高度等级、指标及应用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用地类型低层建筑控制区10米以下幼儿园、低层居住区等多层建筑控制区20米以下工业用地、多层居住区、市政设施用地、一般地段商业用地中高层建筑引导区40米以下行政办公用地、中/高层结合居住区等高层建筑引导区60米以下重要地段商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地标建筑等5、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更多的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沿主、次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W)和建筑退界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2

11、)、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公共建筑,其临街面一般不应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沿建设用地边界建围墙的,其围墙型式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米,且应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确有特殊要求的,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外观应进行形式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景观,墙高除满足规范要求外,一般不得超过2.6米。(三)、建筑退界控制1、为了更好的控制好建筑的退界,本次规划划定旧城区区域是指由金莲山大道、中山路、梅国南路、东侧规划范围线所组成的区域;新城区是指除旧城区之外的其它规划区域,但对旧城

12、区内剖分新增建设用地的区域本次规划照样将其划入新城区中。2、当道路沿线设有控制绿线时,沿线建筑按照控制绿线退界。当道路沿线没有控制绿线时,道路沿线的建筑退界按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控制。相邻地块边界的旧城区建筑退界至少为3m,新城区建筑退界至少为5m,并且应符合有关的日照和消防标准。表二十一: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宽线红路红线道路红线OA度(M) (M)退让距离(M)建筑高度(M)城市主要道路W32城市次要道路W=24城市支路18W20旧城区多、低层H24643高层24H501086高层50H10012108新城区多、低层H24865高层24H50151210高层50H100181512注:1)、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红线宽度。2)、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3、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4、各类建筑物退让距离按下表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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