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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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赵益民(成县教育局 甘肃 成县742500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内外受到的伤害事故呈逐年上 升趋势,有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的;有教育和管理方法不当 造成的;有在校外受到的不法侵害造成的;凡此种种, 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家长和受害学生认为学校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所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闹学校、二是无休 止的上访。学校对此有时有理讲不清、陷入尴尬的境地。为 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 外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责任谈几点认识,旨在依法保护学 校和受害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日前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责任分配,赔偿数 额及处理

2、程序等缺乏统一法律保障和在效的解决机制。因此 笔者从分析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入手来分析学校对学生 在校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单位,学校对学生无监 护责任二00二年九月一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 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大多数家长对此规定的理解失之偏颇,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和教育视为一种监护责任,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校 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此论与

3、现行法律规定不 符,理由如下:1、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单位。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采取了列举式规定,父母为未成 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能担任监护的有: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该条规定中尚未涉及学校,故学校不具有担任未成年人监护 人的资格。2、从监护权的行使看,学校不能对学生行使监护权。 监护权包含了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学生 的上述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学校无权代为行使, 否则会引起法律关系的紊乱.3、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是一种严格责 任,即监

4、护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除法律规定有 免责事由)同时,监护责任只与人的身份关系有关,或者基于 血缘关系,或者基于婚姻关系秘产生的人身关系才产生监护 责任,监护责任是在特定领域内产生的一种责任,除监护人 外,他人不能承担。4、民法通则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 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被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 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但对此解释不能狭 义的理解为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就是监护责任的一种转 移而加以适用。因为,监护责任是法定的,不能任意通过合 同进行转移,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监护人把监护权委托给学 校的规

5、定。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某些 特征学校和学生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完整的平等主体,但随 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尤其是私立学校的增多,双方 之间有关教育权利义务的协议某些内容本身体现的是一种 合同关系。因此,我们可以称为教育合同关系。由于学校是 一种特定的社会主体,与一般合同相比,教育合同中的有关 权利义务除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外,大部分来自有关教育法 律,法规的明示规定。教育合同是无名合同,不要式合同、 双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学校与学生(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是合同主体的双方。关于学校的主要义务,学生伤害事故 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 全教育自护自

6、教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 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 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 预防措施。关于学生的主要义务,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 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 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 危险,以上学校承担的义务就是学生享有的权利、学生承担 的义务、就是学校享有的权利。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教育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 按法定或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学校严格履

7、 行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学生发生的其他伤害事故,倘若 是第三人造成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向第三人主张权 利;倘若是由于未成年学生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伤 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倘若是由于学校和学生的混合过 错造成的伤害,应当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通过民事调整 程序或诉讼程序解决。学校对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学校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权 益应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如这种责任同时符合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则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在责任竟合的 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就两种请求权选择其一。在证据不足或 伤害较轻的情况下,可选择违约责任,在证据充分或伤害明 显

8、的情况下,可选择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立法目的和司法实 践,如果因学校的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伤亡或精神损害的, 应适用侵权责任。如果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 在合同中已明确作出合法约定的、不适用侵权责任。、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及责任构成要件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第九条规定:因下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 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

9、重大安全隐患,而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 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 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 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 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 现,但未根据实

10、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 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 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 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 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 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 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法学 理论上来看应满足:1、伤害事故发生的“在

11、校期间气“在校期间”是时间要 素和空间要素的结合。在时间上,一般以教师上、下班和学 生上学、放学作为基准时间界限。在空间上、伤害事故发生 在校内,学校才承担责任。学生离开了学校这一特定的范围, 脱离了学校的管理,通常认为学生伤害与学校没有关系。但 例外的情形是学生在学校组织带领下的郊游,社会实践等集 体活动,由于学生仍处于学校的实际管理之下,应视为“在校期间”2、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 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 精神病人,受到伤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学校

12、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即看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学校未履 行或未适当履行管教保护职责即有过错,就应当按照过错程 度的大小承担责任,但不能以伤害结果确定学校管理的过 错,如果伤害是由学生本人的过错造成的,该伤害后果应由 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如果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伤 害事故的,受伤害学生及监护人应当依法向第三人主张伤害 赔偿权利。3、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当(或缺陷)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学校是否对学生伤害事件承担责任及 责任大小的重要条件。如果学校虽有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 教保护义务的行为,但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行为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则学校无须承担责

13、任。如果学生的伤害与学校 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则 应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与伤害事件因果关系的大小,公平合 理地确定学校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关于学校管理不当,即过错行为,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1)学校制 定的管理制度有缺陷。(2)执行管理制度的行为有缺陷。(3) 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 告,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4)体罚学生超过一定的限 度。综上所述,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单位,未成年学 生的监护职责依法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 之间可以认为是一种教育合同关系,学校依法负有教育、管 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应当符合法定 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责任范围,加大办学风险。随着教育形 势的不断变化,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 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完善有关措施,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增强学生自护意 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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