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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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劳动法概述、名字解释1.劳动法答:广义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称之为劳动法。劳动法的渊源答: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答: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答:即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

2、职能的有关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由于执行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 劳动团体关系答:即劳动者团体(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工会)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其成员或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三方性原则”答:主要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二:简答题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须具备的条件答:(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我国劳动法的渊源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答:(

3、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8)其它3简述劳动法的功能答:(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和会安定团结4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5)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

4、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简述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答:(1)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例如,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劳动者在就业促进方面的社会关系,等等。(2)是劳动关系消灭后的直接结果,例如,社会保险机构和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之间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3)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附带的关系。符合三点中的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都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6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1)劳动行政关系。即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由

5、于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即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服务活动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即劳动者团体(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工会)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社会关系。7简述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的特点。答:(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3)经济全

6、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8简述中国劳动立法经历的几个标志性阶段答:(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3)1957-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三、论述题1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答:(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包括所有自愿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在我国,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特定范围劳动用工关系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

7、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只有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劳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使劳动对象发生形态的变化、位置的转移以及价值的增加,才会发生现实的劳动关系。这里所说的劳动过程,是指活劳动(劳动力)与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而不是物与物交换实现过程。(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劳动者首先表现为人体的一种生理机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的耗费。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不能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也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劳动力的支付过程,也就是劳动者生命(生存)的实现过程。劳动法最初就

8、是从维护劳动者生存权出发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因此,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上说,具有人身性。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又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是人们谋生的主要手段,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洗下,人民也需要通过劳动来换取生活资料,因此,劳动关系也必然体现为劳动力的让渡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首先,随着我国劳动用人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确立,劳动力配置转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进行双向选择。因此劳动关系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可以说是一种横向关系的体现。其次,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必须进入用人单位,使自己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配,并

9、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听从调配,遵守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这就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隶属关系。(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与之相对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作为对价。2试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答:19世纪中期,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已占据统治地位,各国已经进入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的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再加上各国“工厂法”的不断推出,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作用愈加明显,自由资本主义中后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期阶段,有了较大的进展,

10、具体表现在:(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首先是限制资本家对工人任意罚款和扣发工资,后来发展到实行最低工资发(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成为劳动立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新西兰国家于1890年通过立法,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其他先进的工业国家也先后在劳动立法中规定了解决劳资纠纷以及处理纠纷的法律程序。3试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4个条件)答:(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

11、规范的最高效力,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抵触。对违背基本原则的行为,劳动法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随着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劳动法律规范的某些条文可以进行修改,但是要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变,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会改变,以保证阶段性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连续性。(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指导劳动法的实施,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时,可根据基本原则来分析和处理劳动法律事务。劳动法基本原则只有符合这四个方面的条件,才能发挥其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凝聚和统率功能,在劳动执法中的指导和制约功能。第

12、二章劳动法律关系1. 一、名词解释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答: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行为能力答:是指劳动者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它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条件。2.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答: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3.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答: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4.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答: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

13、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消灭。5. 劳动法律事实答: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7.休息权答:是指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获得充分的休息的权利。8.职业安全权答: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9.结社权答: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工会)来保护其经济与社会利益的权利。二、简答题简述劳动关系的分类答:劳动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2)根据劳

14、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3)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和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1.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主体的特定性(2)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3)内容体现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双重性质(4)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务(5)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答: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

15、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内容:是指劳动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就失去实际意义。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务。它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中介,又是权利义务的承载体。2. 简述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答: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

16、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有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的特点。这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和用人行为的社会性决定的。法律虽然赋予了单位用人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必须在服从国家意志的前提下行使,包括录用、辞退、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等,均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3. 件事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答:(1)行为。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按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行为的主体,可以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劳动行政行为、劳动服务行为、劳动团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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