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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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第一节房地产法管理法的基本概念一、房地产业 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房地产的开发与再开发3)房地产经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房屋的买卖、抵押等经济活动 4)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询问中介,房地产评估中介,房地产代理中介; 5)物业管理二、房地产法2、立法现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关系合同法担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次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一、立法目的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的合法权益

2、。1、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2、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嘉奖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3、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加,禁止建设单位参加搬迁,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改进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二、征收与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化1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 2、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4、有关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旧法:拆迁人(拆迁许可证获得者)三、征收条件为了保障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训练、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年度计划。四、征收中公众意见的听取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

4、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依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准时公布。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征收公告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准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

5、屋和转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一)补偿范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二)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

6、人民政府应供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供应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3、搬迁费和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四)补偿协议 1、协议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五)行政机关对补偿的裁定1、条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7、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七、搬迁(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八、拆迁的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

8、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三节房地产交易一、房地产交易的含义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二、房地产交易原则三、交易价格管理1、价格申报制度2、价格评估制度基准地价: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在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土地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外形、容积率、微观区位、市场行情条件,修订评估出的简略地块在某一时期的价格重置价格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预售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9、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供应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现售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

10、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的禁止性行为1、不得实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肯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3、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分割拆零销售

11、,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按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套型与设计图纸不全都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担当违约责任。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

12、间;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产权证的办理 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预售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现售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日

13、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并供应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

14、合格,买受人可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担当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简略违约责任形式,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双倍返还已付房款(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15、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合同的解除 (1)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 2)出卖人拖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拖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 4)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四节房屋租赁一、可租房屋范围1)未依法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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