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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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07 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企业资质评定,推进企业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资质评定机构,培训资质

2、评审人员,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企业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五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中安协成立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认定和相关人员培训,以及一级资质终评和特许的企业资质评定。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

3、评。第二章 法律责任第六条 中安协是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受理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组织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对安防工程企业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八条 资质评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获得法人授权。(二)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置必要的资源,包括经过专门培训的资质评审员及资质评定管理人员。(三)有适用的

4、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第九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章 资质评定第十条 安防工程企业向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安协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省安协受理委托后交资质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资质评定机构可以是省安协建立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是省安协委托的中介机构。若企业所在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可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或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特许实施该省域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第十一条 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的安防工程企业,须向受理机构提

5、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受理机构签订资质评定合同。第十二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第十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程序是:(一)评定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二)评定机构组织专家审定评审组评审结论。(三)评定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四)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五)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批准一级资质终评,颁发一级资质证书。(六)中安协资质管

6、理中心在中安协资质评定信息网上发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安防工程企业,须在企业运行半年后方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第十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正本和副本之分,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第十六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第十七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八条 安防工程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挂失。第四章企业资质的年审第十九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

7、一年。第二十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检查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安协办理资质年审委托,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提供相关资料。若企业所在地尚未建立省安协,企业向颁证机构办理年审委托。(二)省安协组织评审,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报告,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三)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一级资质年审终评,公示后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报告。第二十二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

8、年审合格标识;副本资质证书换发新证书。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在中安协资质评定信息网上发布资质年审信息。第五章 收费第二十四条 评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提供企业信用保证并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偿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执行中安协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收费项目有受理费、评审费、证书费、信息发布费和年审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另立资质评定收费项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二)将承

9、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二十八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构决定,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九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获证企业在商定的时间内拒绝接受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第三十一条 企业不按规定交纳资质评定费用的,视同自行中止资质评定委托,所获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三十二条 中安协通过其资质评定信息网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投诉。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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