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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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依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和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托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的各类项目。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科技处编制、发布指南或申报通知。第四条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完成项目申报书并报送至所属二级单位。第五条对于限项申报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按限项要求推荐至科技处。第六条科技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们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评审结果(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资助额度等内容

2、)在科技处网站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由科技处受理公示期的质疑、意见或举报。第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负责人须在指定时间内与学校、所属二级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任务。第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和大学科研经费入账规程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第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须在下年度3月中旬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第十条科技处在每年度下半年发布结题、验收通知,由科技处或各二级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分别组织结题、验收工作。第十一条由二级单位组织结题、验收的,须编制结题、验收工作方案,在结题、验收会议召开一周前报送科技处备案。第十二条项目在结题、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及相关研究成果的整理并报科技处归档。第十三条二级单位应在结题验收一个月内完成本单位结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成果统计并报科技处备案。第十四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须通过所属二级单位在结题、验收工作开展之前报送项目延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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