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制度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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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员培训制度两篇篇一:船员培训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船务有限公司各船舶全体船员。二培训类型(1)船员岗前培训(2)船员常规培训(3)船员临时培训三职责(一)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各船舶船员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编制公司船舶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与培训预算;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与执行结果;负责整理与收集船员培训档案。;负责组织公司成立培训领导小组,人事行政部经理为组长,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均为培训领导小组成员。(二)公司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船员职责中专业性培训工作;负责制定部门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负责整理部门培训档案。(三)公司各部门经理做为公司培训领导

2、小组成员,有责任配合人事行政部做好公司各项培训工作的组织与执行;有责任针对公司培训规划进行讨论与建议;有责任针对各类培训结果进行评估与总结。四船员岗前培训(一)新船员在上船前和在船工作期间必须接受岗前培训;(二)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公司企业文化、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要求业务操作流程业务知识等、行业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接受相应的考核。(三)四大员要求必须到公司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船。除四大员外其余船员按要求在到达各船舶后由船长安排其岗前培训与考核。(四)具体实施细则见公司船员招聘考核细则。五培训计划(一)每年年底,人事行政部与各部门经理共同制订年度船员培训

3、计划。(二)培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四、各项培训(一)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及员工要求,为员工创造和提供接受各项培训的机会。(二)公司采用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法:1.内部培训:(1)公司根据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年度计划、人员素质情况、业务能力水平及员工的普遍需求,设计培训内容,定期、不定期地请专业人员(公司内外均可)对员工实施培训;(2)此项培训以涉及面广、时间集中为原则。2.外部培训(1)公司以工作业绩优秀或业务骨干为重点培训对象,由公司承担学习培训费用,选派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课程学习和培训。(2)除员工岗位必须的职业培训外,培训内容还包括:更高学历的学习(如专升本,本科考研等)及更高

4、资历的学习(如注册会计师、经济师、证券分析师、律师资格等)。(3)选派条件:(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2)无违规违纪记录;(3)个人素质和业务素质良好、可塑性强;(4)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4)选派程序:(1)行政管理部推荐课程或员工向人事行政部自报学习课程;(2)员工本人填写“学习培训申请表”;(3)部门/公司主管批准;(4)行政管理部审核;(5)预算内,短期课程或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由主管经理审批;长期学习或费用在3000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六、以上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一、协议原因:1、甲方选送乙方参加关于课

5、程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学习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占用工作时间为天,学习费用为元,公司实际报销费用为元;2、甲方批准乙方参加关于课程的学习,以完成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学习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占用工作时间为天/月,合计天,学习费用为元,公司实际报销费用为元。二、甲方责任:甲方按以上款条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参加学习培训的必要条件。三、乙方责任:1、乙方参加上述学习或培训,必须获得相应的证书,并必须递交小结;2、乙方在整个学习期间,不能因学习而影响工作,工作表现良好,无重大失误和差错;3、乙方必须按公司有关海运公司培训制度的规定,自年月日起为甲方工作服务满年。四、甲方权利:1、甲方为乙

6、方提供学习时间和报销学习费用,必须以乙方完成全部学业,并取得相应证书为前提;2、乙方如违反以上第三款第1、2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学习的时间和费用;3、乙方如违反以上第三款第3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甲方为乙方报销的学费/规定服务年限(规定服务年限-已经服务年数)五、乙方权利:1、甲方不得无故不按本协议有关条款为乙方提供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和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须双方协商解决;2、甲方如无故中途停止按上述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学习时间,或在乙方取得相应证书后不予以报销规定的费用,乙方可终止执行本协议第三款第3条的规定。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七、本协

7、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再定。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篇二:船员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

8、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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