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各类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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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儿宾馆遇害、法院判宾馆失职22岁的小魏在入住宾馆后被人杀死,小魏的父母以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宾馆赔偿损失近30万元。昨天下午,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宾馆赔偿 小魏父母6万元。2004年4月15 日,22岁的小魏和一名叫陈瑜的男子以及另一对男女在万程世都宾馆办理了 住宿登记。第二天,同行的男女离开宾馆。同日,陈瑜退了客房与小魏同住。据公诉书指控,2004 年4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小魏与陈瑜因琐事发生争执,陈瑜将小魏掐死并将尸体肢解后离开宾馆。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高院核准陈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维持陈瑜赔偿小魏父 母近30万元的判决。陈瑜被执行

2、死刑后,小魏的父母以万程世都宾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陈瑜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要求宾馆赔偿应由陈瑜赔偿的近30万元。法院判决。万程世都宾馆在发现陈瑜退房后留宿于其女友小魏的客房中时,未按照相关规定 采取管理措施,在防范问题上存在过错;陈瑜出入及住宿在小魏登记的客房内数日,并在小魏尸 体高度腐败后逃跑,宾馆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 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判决宾馆赔偿小魏父母6万元。相关链接。2003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3、应当在其能够防 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宣武法院有关人员称,该案是本市首例适 用该解释宣判的案例。住宿客人在客房被打、宾馆被判担责曹先生入住某宾馆不久,便被以找人为名闯入房间的三男子殴打致伤。为此,曹先生告上法 庭,要求宾馆承担责任。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宾馆赔偿曹先生3300余元。2004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曹先生在本市密云一饭店用餐时,与人发生纠纷。凌晨2时 左右,其与朋友回到宾馆315房间。不久,3名男子以到房间找人为由,在未做任何登记的情况 下,进入曹先生的房间,并把曹先生打伤。餐厅物品丢失,法院宣判免责2005年8月20日下午2时31分,顾客任小姐在朝阳区

4、小庄麦当劳餐厅用餐时手提包丢失。当时,手提包放在任小姐旁边的座位上,包里有手机、钱包、银行卡等价值6000多元的东西。任 小姐以该餐厅的保安没有及时发现小偷,没有尽到保护顾客财务的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北京市衡卓律师事物所的吕长林律师说,类似于麦当劳这类的敞开式经营的大众化餐厅,不 同于酒店包厢、茶楼雅座等场所。这类餐厅无法限制人员的进出,是消费者还是小偷,餐厅保安 人员是无法辨认的。因此,餐厅方面除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场所的设施安全外,对顾客随身携带 的物品并不负有全部看管责任。顾客如果想在用餐期间起身、洗手、玩耍的时候确保自己的物品 安全,就应该将物品随身携带或交由柜台保管。“剐伤”顾客门没缺陷

5、店方不赔偿去年11月,徐老太到某酒店参加外孙女的结婚庆典,不慎被酒店设置的旋转门扇中左肩膀 摔倒在地。当日,徐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徐老太为此支付医疗费及鉴 定费共计万余元。后徐老太找到该酒店,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摔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但酒店认为, 旋转门是自然转动,其速度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合格的。徐老太未能按照酒店的警示标志进入,故 酒店对其所受的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连线调解人房山区司法局肖红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 享有获赔的权利。但同时规定,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 重缺陷,即使消费者正确使用或

6、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造成危害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 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徐老太在进入酒店时,虽被酒店的旋转门撞倒致伤,但无证据证明酒店所设置的旋转门存在 严重缺陷。因此,徐老太的要求无法律依据。顾客若想得到赔偿 必须证明酒店的服务存在严重 缺陷否则难得到法律支持摘自2006年3月21日法晚私家车停放商场门前被砸 笔记本电脑被盗本报讯昨天下午5时许,亚运村的某商场门前连续发生两起私家车被砸事件,一车内放的 笔记本电脑丢失。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此事进行调查。事件回放 “我的车就停在商场门前,刚买了东西出来车就被砸了。”韩先生说,昨天下午5 时他的爱车左后车窗玻璃被砸碎,一台放在车座下

7、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在韩先生找商场交涉 的同时,另一位顾客也来找商场反映自己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被砸。现场昨晚7时许,记者来到这家商场东门外的停车场。韩先生停车的位置在商场的东南角, 韩先生指着商场东门外一个悬挂着的监视器说:“车被砸后,让保安从监视器查看录像,可保安 告诉我监视器只能看到东门以北的位置,我停车的位置是盲区。”在亚运村派出所,记者见到另一位被砸车的先生,据他回忆自己进商场买了一件大衣,出来 后发现自己的爱车也被砸了。商场说法商场值班经理说:“商场只提供停车位,不负责商场外停放的车辆安全。”律师说法大地律师事务所孙士江律师表示,商场提供免费停车位是商场和消费者签订的无偿保管合 同

8、。顾客在商场门前停车属于顾客来商场消费的一部分,商场有责任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食客车被砸获赔维修费酒楼免费停车不能免除法律责任虽然酒楼的经营项目是酒水和饭菜,但只要向客人提供了停车服务,酒楼和顾客之间就形成 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即使是免费停车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免费的停车场尚且如此,那收费停 车场就更应该责无旁贷地保证车辆安全。而车主们也应该提高警惕,否则一旦发生车辆毁损或失 窃案件,受损失的还是车主自己。酒店就餐车窗被砸2004年4月29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免费停车引发的赔偿纠纷,原 告是车主崔新春。2004年2月20日,崔新春带着朋友们到瑞德酒楼用餐。按照酒楼工作人员

9、的安排,崔新春把 车停在了酒楼门前。可等崔新春和朋友们吃完饭走出酒楼的时候,发现汽车右后侧的车窗玻璃被 砸坏,车里的物品不翼而飞。崔新春表示,丢失的物品有现金1000元,公文包一个,(价值450 元)、计算器一个和单位公章及客户资料等。因为单位公章也被小偷偷走了,所以那天崔新春没 能与客户签成合同,蒙受了间接的经济损失,加上车内丢失物品和换玻璃费用,崔新春一共要求 酒楼赔偿38万元。但是瑞德酒楼不同意赔偿,理由是砸车窗的窃贼尚未落网,车内物品的价值不 能只听崔新春一面之词,间接损失更是无从谈起。上洗手间窃案发生在法庭上,瑞德酒楼一再强调,他们是为方便顾客停车才设置的停车场,而且不收取停车费,

10、所以酒楼对顾客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崔新春车内财务被盗不应该找酒楼赔偿。北京瑞德酒楼有限公司的李贺说:“作为酒楼来讲我们提供的是饭菜,停车场是我们的商品。” 而且瑞德酒楼还认为,事先他们已经提醒过崔新春,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但崔新春没有听从工 作人员的安排,继而导致这起案件的发生。为了进一步了解案发当天的情况,法庭传唤了瑞德酒楼负责看管车辆的工作人员。原来事发当 天,酒楼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去了一趟洗手间,离开一会儿,就在这时发生窃案。据此,原告方认 为,被告瑞德酒楼对这起案件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原告的代理律师闫先生还提出, 不管收不收停车费,只要把汽车停放在酒楼门前,车主和酒楼之间就形成

11、了保管合同关系,而且 正式因为酒楼安排了专人看管,所以他们才放心地进酒楼吃饭。法院判决赔维修费法院认为,崔新春作为消费者到瑞德酒楼用餐,双方已经形成餐饮服务关系。在这起案件中 酒楼工作人员的疏忽,正是造成崔新春车窗被砸、车内物品被盗事实发生的原因。法院同时指出, 由于原告崔新春始终无法出示证据证实自己车内物品损失,所以其诉讼请求不能全部得到法庭的 支持。“到底丢了什么东西?丢了多少钱?没法证实,只能等公安机关破案以后另行起诉。”法 官解释。据此,延庆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判令北京瑞德酒楼有限公司赔偿崔新春更换汽 车玻璃的维修款85元,崔新春的其它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免责告示不能免责20

12、01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第六款规 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但事实上车 辆损坏或丢失后,谁来赔偿,赔偿多少,仍然存在不少争议。另外,除了收费停车场外,很多商 家都向顾客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在这些免费停车场内,大多张贴着“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的告示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但发生相关案件,停车场可以依据告示牌不赔偿车主损失吗?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的张宝贵认为,停车场和车主之间实际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的 规定,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如果停车场没有尽到法律定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他建议有关

13、部门可以指定有效力较高的部门规章或出台地方法规,对停车场加强管理,细 化赔偿标准:“什么情况下赔偿,赔多少,同时明确车主的风险责任,如果不遵守规定,后果只 能自己承担。对于“很多停车场只管保管车辆,对车内物品不负责”的说法,张宝贵认为“按照权利义 务统一的原则,只要停车场明确告知车主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一旦丢失,停车场就不应该承担赔 偿责任。车主确有贵重物品不方便携带,应该通知停车场管理人员,双方协商如何保管。如果停 车场不愿意为车主保管贵重物品,那么车主最好还是将自己的财务随身携带”。顾客碰撞服务员烫伤人饭馆无责本站2006-9-15 9:41:00作者:本报编辑本版插图/杨仕成法官认为服务员

14、不存在过错律师提醒受害者应向直接责任人索要赔偿基本案情张小姐与朋友到饭馆吃面,吃着吃着,一盆热水洒了张小姐一身。原来,服务员在门口端了 一盆热水,这时有几个人发生争执,一名男子推搡同伴的时候,这个同伴碰到了端着开水的服务 员,服务员将开水洒到了张小姐身上。面馆老板及服务员将那名推搡同伴的顾客留在饭馆内,并 协助赶来的公安干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后来,张小姐到医院治烫伤,共花了 4000余元医疗费, 饭馆老板只同意适当赔偿2000元。张小姐与饭馆老板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赔全部 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石景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法官析案承办

15、此案的高雪林法官认为,饭馆对前来消费的客人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 种义务应限定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因为其他顾客发生争执、继而推搡,导致别的顾客被烫伤,饭馆的服务人员不是故意的,也 不存在过失,而且顾客间发生争执这一事件不在饭馆可控制的范围内。事发后,饭馆老板将相关 责任人员留下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休闲场所密码箱 并非“保险仓库”法制晚报:朱继红 2006年01月09日温泉洗浴洗丢3000元自助寄存非保管商家不赔法官提醒近年,免费自助寄存物品广泛出现在超市、浴室等场所,由此引发的案件也日益显现。日前,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商家对物品

16、丢失不担责。法官提醒,遇自助寄存 时,请免存贵重物品。针锋相对原告赵先生:我到温泉城消费,将3000元现金交与了温泉城,温泉城有义务保证我的人身和 财物安全。被告温泉城:自助寄存柜上标有操作步骤,并写明贵重物品不得寄存。我们已尽到说明、管 理等义务。案情重演数月前,赵先生使用温泉城设置的免费自助寄存柜存放了物品。但当他取物时,发现3000 元现金丢失。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居中裁判被告的理由成立,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赵先生的理由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但赵先生忽略了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即 寄存人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自助寄存,赵先生无偿使用自助柜,温泉城不知其中物品,不 能控制、占有。所以,不能认定物品交与了温泉城,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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