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的费用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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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心整理商业特许经营的费用及处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杨帆依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许人可以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及履行中收取必需的费用,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合同终止时,依据不同的状况,这些费用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一商业特许经营费用种类依据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特许经营费包括以下几种:1、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的费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局部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就支付费用,通常会发生在比拟大型、困难的商业交易中

2、,或者是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交付保证金的状况。比方在酒店业的特许经营,特许人一般会在被特许人选址、酒店的建立与装修过程中提出相当多的建议,以保证建立成的酒店能够符合特许人的标准,但是通常双方会在酒店建成完毕、特许人检验酒店认为符合了自己的标准之后才会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显,在合同签订之前特许人已经向被特许人供应了选址、装修等方面的效劳,是要收取费用的。就我国目前来说,合同订立前常见的收取的费用有保证金、订约金、定金等。该费用是指特许人为获得被特许人能够刚好签订合同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并且该费用在合同订立后予以返还或折抵其他费用。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支付的费用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

3、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记、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运用,被特许人遵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传播费用,应当遵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推广、传播费用的运用状况应当刚好向被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主要是指以下费用:1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2运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运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必需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3推广

4、、传播费用:是指被特许人为推广传播提高某一产品或效劳的市场知名度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推广、传播费用是特许经营费的重要组成局部,其数额、用途等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特许人亦必需依据合同的约定收取、运用等费用。4保证金: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必需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5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供应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效劳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此外,还有的商业特许合同约定的权益金,品牌运用费、授权许可费等等,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其性质与上述费用的性质大同小异。另外,上述特许经营费中,加盟费和保证金一般被

5、要求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立刻缴纳,而特许运用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状况,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商业特许经营费用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特许者依据条例的规定收取上述特许经营费是合理合法的,但具体收取费用的金额多少却并非由特许者为所欲为地确定,否那么,费用定价过高,无疑会造成对被特许者显失公允的结果。具体来说有以下原那么:1、书面原那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目的在于使被特许人得到明示的爱惜。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如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支付任何费用,那么特许人有义务说明该等费用的用途以及费用退还的条件、方式。举例来说,潜在的被特许人说明白提交参与特许经营的意向书后,特许人如要求其提交必需数量的保证金,那么特许人应作出明

6、确说明,例如:该等保证金的用途为保证特许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得将双方约定区域的特许权再授予第三方;如潜在特许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与特许人签订了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那么此保证金就充抵加盟费;但如潜在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间内并没有与特许人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那么此费用由特许人没收,不再退还。2、披露原那么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有义务把从被特许人支付的推广、传播费用的运用状况刚好向被特许人披露。但是,条例并未规定披露的方式与时间限制。那么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并严格履行。假如没有约定,特许人应在支出每笔推广、传播费用后,在合理时间内向被特许人进展披露。3、合理管理、运用原那么特

7、许人收取相关费用后,应当合理的管理和运用,对不当管理运用,被特许人有权进展制止,造成被特许人损失的,被特许人有权要求特许人予以赔偿。三合同终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费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费用处理是特许经营合同常见的纠纷之一。1、合同履行完毕加盟费、权益金等从性质上讲是入门费,不能等同于预付款或其他费用。可以说是被特许者获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代价,付出这种代价后才有了依托特许经营体系,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和低本钱扩张的可能。因此加盟费、权益金等各种运用费在合同履行届满时一般状况下不存在返还问题。保证金、品牌履行金等的处理一般依据“被特许者违约那么不予以返还,反之那么返还”的处

8、理原那么。推广传播费用主要是依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假如虽没有推广或者说还有剩余,在没有特别约定的状况下,合同履行完毕时剩余局部应当予以返还。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3、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原原状、接受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假设因被特许者自己的缘由导致加盟费的价值不能实现,合同解除时,特许人收取加盟费不予返还。假如是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诉讼中一般会判决特许人返还加盟费。假如双方协议解除合同,那么依据双方的约定确定是否返还。没有约定的,一般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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