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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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个人借款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各控股公司个人借款管理,保证对个人借款进行有效控制和及时清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颁布的XX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指引等制度法规,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XX集团所属控股公司(含间接与相对控股公司,下称各公司)。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个人借款是指各公司在职员工因业务用途需要暂借的各种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零星借款。第四条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内部控制规范,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

2、本公司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个人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个人借款审批第六条一般个人借款审批权限(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一)一般人员借款: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二)部门经理借款: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三)副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四)财务负责人借款:由总经理审批(五)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加签。第七条大额个人借款审批(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对于一次性个人借款或累计个人借款余额达到50,000元或以上的,其借款在经下属公司部门经理、主管

3、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须上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第八条对于大额个人借款实行集体审批,主要在于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等行为。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以上个人借款批签权限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第三章个人借款管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借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发生借款的,应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批准,并由批准人提供担保才能办理借款:(一)借款超过清款(指报帐和还款)期限,还没结清的;(二)借款金额超过核定限额(指核定备用金)的;(三)试用期未满者。第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个人借款业务:(

4、一)个人借款申请:需要发生个人借款时,借款人应先向审批人提交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报帐时间和归款期限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二)个人借款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审批权限对个人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借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个人借款支付:出纳人员对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予以支付;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包括越权审批、审批手续不齐及单据填写错误等)应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第十二条备用金管理:(一)备用金的核定:1、由使用人申请,部门经理拟订,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2、备用金的申请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人一

5、个月工资额;因特殊需要,申请额超过一个月工资额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具体程序同第八、九条。(二)备用金管理:申请人因工作岗位改变,不再需要备用金的,或离职、辞退,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及时结清备用金。第十三条各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借款的报帐、清欠管理。(一)对于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应在返回公司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二)对于领用备用金的,使用人应定期到财务部报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对于零星采购借款,借款人应在采购完毕5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四)对于其他零星借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后一个月内或业务办理完毕5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五)超过借款期限没有报销(或还清)的

6、,财务部门应从借款人当月及以后月份工资中扣除。第十四条各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管理个人借款,定期核对,及时清收。如超过借款期限没有还清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五条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结清个人借款余额。各公司人事部应及时将人员离职资料送财务部,以便于财务部及时清理离职人员个人借款。财务部在收到人事部将来人员离职资料时,应及时查清离职人员是否还有个人借款未结清,如有,则需从离职人员工资、补贴、报销等个人收入中扣除,仍不够的,应要求离职人员交纳现金冲账。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公司应当对个人借款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各公司应认真对待与配合好集团财务部、审计部的不定期抽查。第十七条个人借款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个人借款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个人借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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