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业务第二版翻译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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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中国的外汇体制I概述自新中国成立起我国就实行外汇管制。1979 年以前,由于外汇资源严峻欠缺,我 国的外汇管制超级严格。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高度集中的外汇体制发生了专门大的 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立,政府的干与慢慢减少,市场的作用慢慢增强。1994 年,我国的外汇体制改革加速,实现了人民币在常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成立了全国统一 的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年 11月27日,中国政府正 式解除原来对常常项目的所有限制,并成为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的成员国。常常 项目下用于国际贸易的支付再也不受政府的管制或限制。对资本账户交易的限制也被

2、慢慢解除,改革海外投资的外汇管理,鼓励境内企业走 出国门。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获准在必然额度内投资于境内资本市场。2004 年,保险公司获准将自身外汇投资于国际资本市场。内资和外资银行的外部债权管理并轨, 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限制也慢慢取消。跨国公司获准在其国内成员公司之间及国内成 员公司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外汇资金的运作。放松对个人跨境资本转移的限制。改善对海 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2005年 7月 21日,人民币汇率体制转变成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 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非金融机构获准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远期合同 与互换合同获准交易。外资

3、银行获准进行远期交易。2006年 1月4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 场引人柜台交易。为了增强外汇管理,维持强有力的收支平衡,中国政府于1996年1月29日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实施外汇管理的 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拥有与中国人民银行相似的分支机构体系。中国银行仍然之外汇业务 为主,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及其异地联营机构,也能够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后开 展外汇业务。外汇包括以下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腕和之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存款凭证,包括可议付的单据、银行存款凭证和邮政储蓄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超

4、国家货币,包括特别提款权、欧元; 其他外币资产。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制度。所有的实体和个人开展对外汇收支平衡有直接影 响的交易时,必需报告详细数字,以便于收支平衡统计的编写。禁止外币流通和用于计价及 结算。n 汇率制度中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1994 年汇率并轨以后,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缩小了人民币汇率浮动的区间,抑制危机恶 化。实际上,给予市场完全的自由度以改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始终是中国坚决不移的目 标。自2005年 7月 21日起,中国执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 理的浮动汇率制。此轮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

5、方面:第一,改变汇率调整方式,执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人民币汇率再也不盯住美元; 相反,汇率参考市场供求和一篮子货币进行浮动。“一篮子货币”指一些主要的货币,它们 形成一个货币篮子,并按中国经济的外部表现被给予必然的权数。人民币汇率按照国内外经 济和金融状况进行管理和调整,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转变参考一篮子 货币计算得出,以维持人民币汇率在可控、均衡的水平上。这有助于提高汇率的灵活性,抑 制单方向投机,维持多方面汇率的稳固。第二,改变平价形成机制和每日浮动范围。每一个工作日市场关闭后,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当天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工作日人民币对相关货币交易的中间价。现阶段,在银

6、 行间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兑美元的日浮动区间限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 价的上下0. 3%,而非美元货币兑人民币的浮动区间为上下3%。最后,调整初始汇率。2005 年 7 月 21 日 19 时,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平价调整为 8. 11 元人民币兑 1 美元,作为下一个工作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指定银行交易的中间价,自 此,指定银行可对客户调整挂牌汇率。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集中于汇率形成机制,而非汇率 水平的量的调整。调整的规模主如果由中国贸易顺差的程度和结构性调整所决定的,考虑了 对结构性调整的适应能力。2006 年 1 月 3 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的形成机制又做了一 次改革, 规定

7、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每一个工作日开始前向所有做市商询价(排除 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计算出所询价钱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当天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权 数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按照做市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其他指标(如报价)决定。 指定外汇银行可在所述中间价基础上,自行决定向顾客报出的各类货币的卖出价和买入价, 但需处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导的范围内。皿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业务必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通过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能够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的外汇业务。它们应 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预备金,遵守外汇资产欠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8、,并成立呆账 预备 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应当利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应当同意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 融机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资产欠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的外 汇业务资料。金融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外汇业 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和债务的清箅,并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IV. 外汇账户监管1. 境内机构的外汇账户国内机构(包括内资与外资机构)有权依自身需求开立常常项目下的外汇账户。如 需开立,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地方分局提交其大体信息,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 的营业执照

9、(或大型组织注册证书),及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代码证书。常常账户下的外 汇账户的开立、修改和注销可直接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完成。银行应规定账户的收付额度,国 家外汇管理局每一年按照外汇账户的利用记录规定余额的最大值。自2006年5月1日起,常常账户外汇的留存配额为外汇常常收人的80%和上一年 外汇常常支出的 50%。国内需要开立外汇常常账户但没有上一年外汇常常收入与支出的机 构,初始外汇留存配额相当于50 万美元。用于捐赠、邮政汇款、国际合同承包、国际货运 与投标的常常账户最高额可达其外汇收益的 100%,包括有实际需求的进出口企业和制造企 业。国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留存必然量外汇。超过

10、限额部份将卖给外汇指 定银行。一旦余额超出限额,外汇指定银行将在90 日内建议国内机构卖出外汇,不然将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地方分局有权监管银行及其他国内机构的行为。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制定外汇信用证保证金账户统一管理办法,报送外汇管理机构备 案,并按照风险控制的需要,依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外汇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不能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个人及来华人员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的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记录备案。境内机构能够开立以下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和境内中资金

11、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人的外汇; 中方投资者之外汇投入外资企业的资本金; 海外机构和个人汇入成立外资企业的外汇。境内外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账户,经批准后到外汇 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开户申请时,规定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利用 期限,核定账户的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 金转换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下的外汇账户实行年检制度。2. 境外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在境外有常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

12、汇账户; 在境外有常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自收 到开户申请文件和资料之日起的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答。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办理资金 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地域的规定,并对境外外汇账户资金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 理办法。境内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账户最高金额和利用期限 利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账户。V. 常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的常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需调回境内,不得将外汇寄存在境

13、外。境内机构的 常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或经批准后存入外汇账户。对于常常项目下用汇,境内机构可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 指定银行购汇。1996 年取消对常常项目的外汇限额管制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了办法,核实 外汇流动的真实性,避免非法交易,例如骗购外汇。最近几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了一 系列办法,改革进出口核销制度,以适应经贸的进展。为了强制出口外汇收人的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实行出口核销制度。 出口商品到境外,境内出口单位必需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官员必需在出口核销单规定的有效 期内受理并处置出口报关申请。只有在核査

14、中确认没有任何错误后,海关才放行货物通关。 等出口货物运离中国国境后,海关在核销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放行”章,出口单位凭该核 销单办理核销手续。出口单位在报关之日起的60 天内,持核销单存根、商业发票及报关单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核销手续通过“网上出口核销系统”完成。企业能够 在线进行核销,只需在报关之日起180 天内,通过互联网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送核销证书、 商业发票和报关表的相关信息。若是国内企业不遵守核销程序或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送虚假 信息,它们将不能取得出口核销证书,海关不会允许通关。入口单位购汇对外支付或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时,也需要办理核销手续。入口单位应当 凭商务部的

15、批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 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人对外付汇入口单位名录。不在名录上的入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 指定银行办理入口付汇。外汇管理局按照入口单位的核销情形随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发布由外汇管理局审核 真实性的入口单位名录。入口单位同意真实性审核的最低期限为6 个月。属于个人的外汇, 能够自行持有,也能够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储蓄存款能够自由支取。中国国内居民能够在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执行年配额。 年配额相当于每一年50 000美元。每一个中国公民在申明用途以后,都能够凭主要身份证 件购买外汇。购买外汇超过限额的

16、部份由银行按照外汇法规进行核销管理。因在华资产产生 的外汇收人汇往和/或带往国外,向外汇指定银行提示特定的证明文件就可办理。居住在境 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形式的外汇资产,可没必要经外汇管理局 的批准而携带或寄出境外。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携带入境的外汇,能够自行保留,存入银行或卖 给外汇指定银行,也能够持有效凭证汇出或携带出境。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能够持有关证明 材料,包括外汇指定银行的手续费证明,把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币和汇往本国。个人携带超过限定额度的大额外汇出境时需出示有效证明,并需向海关申报。VI. 资本账户交易境内机构的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还有规定外,都应当调回境内。境内 机构的所有资本外汇收人,都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 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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