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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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效劳性行业、交通 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 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

2、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 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 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 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 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 业产权,等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 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 权力,与

3、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 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 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 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 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 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本钱罪,构成犯罪 的,应当以他罪如 盗窃

4、罪 论处。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 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 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 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 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 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 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 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 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

5、私有的行为。不管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 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 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到达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本钱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 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 占行为的完成,那么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那么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 而定,如果没有完成,那么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成心将某笔收款不 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那么应以本罪未遂论处。3必须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 财物的行为,但没有到达数

6、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也不能构本钱罪。至于数 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 用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 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 指三种不同身份的 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 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 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 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

7、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 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 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 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 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 382,383条关于 贪污罪的规定处分,不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那么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 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8、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 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 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 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 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 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认定: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 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 论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集体性质企业、外商

9、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那么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 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 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 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

10、是私有财物。而贪 污罪那么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 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 制。当然如果 犯罪数额 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 不应认为是犯罪。5. 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二相关处理方式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 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根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

11、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 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 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 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

12、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四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 的主要区别是:1 .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2 犯罪对象不同

13、,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 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 物。3. 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 而盗窃罪那么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4. 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五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 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 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

14、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 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3. 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 诈骗罪那么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六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1.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 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那么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 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

15、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 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 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那么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那么必先 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 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 包括单位。5.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 财物的所有权。6. 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那么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七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 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 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 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特点,但两 者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 犯罪主体 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 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 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其次,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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