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红河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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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 红河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为加强施工工程质量,确保每位施工人员对工程质量树立质量责任感和主人翁思想,加强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力度。严格确保每次验收一次性通过,使工程质量和进度不受任何影响和逆转,为此特制定如下细则: 1. 不按技术交底和规范进行施工,每次罚款工长30元。 2. 工种内不按交检程序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每次罚款工长20元。 3. 钢筋未复试私自使用每次200元。 4. 钢筋下料配制误差超过规范要求,按每次抽检不合格,罚款操作人20元。 5. 钢筋绑扎不按图纸造成少筋、错筋现象,每根罚款30元。 6. 钢筋纵筋在绑扎前有弯曲现象的不调直,每根罚款10元。 7. 钢

2、筋的间距、数量、洞口位置及洞口加筋等不正确的,每处罚款10元。 8. 护筋不认真的,造成钢筋移位的,每处罚款20元。 9. 钢筋的重叠、焊接接头、搭接长度及锚固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根罚款30元。 10. 柱、墙、井筒的钢筋不垂直及几何尺寸达不到的,每处罚款20元。 11. 钢筋位移的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严禁气割。发现一处重罚当事人1000元。 12. 保护层的垫块,不放或漏放少放每处罚款工长20元。 13. 各工种的施工段面不自检,虚报完成,甲方、监理及单位验收一次性不合格的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50100元。 14. 大模板不清理和不刷隔离剂的,每处罚款15元。 15. 模板加固支撑不

3、牢固,造成涨模、跑模的视情况轻重每处罚款50200元。 16. 跑模不及时修整的或修整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罚款50100元。 17. 预留洞口及门洞的标高轴线不按图纸施工的,歪斜不正的达不到施工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2050元。 18. 模板的隔离剂因太多,而污染钢筋的每处罚款10元。 19. 墙、柱的接点不正,不垂直阴阳角漏浆等每处罚款3050元。20. 砼浇筑时不护模,校模,成品成行后验收达不到规范要求每处罚款20元。 21. 模板拆除必须提前24小时有模板拆除申请,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私自拆除的罚款50100元。 22. 墙柱砼标高不正确、不统一整齐,每处罚款30元,平板平整度每处1

4、0元,但模板要按图纸支设。 23. 砼振捣不密实,漏振、造成蜂窝、麻面、狗洞的视情节轻重,每处罚款当事人2050元,罚排100300元,但模板漏浆、跑模只罚当事人。 24. 墙柱根接茬不清理、不接浆 、不浇水的,每处按情节轻重罚款2030元。 25. 墙、柱、板的施工缝不凿毛、不清理每处罚款30元(谁的垃圾谁清理)。 26. 平板浇筑前必须用马凳及脚手板铺好,方可验收。保护钢筋成品,严禁践踏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27. 砼平板必须2次打毛成活,否则每次罚款工长50元。 28. 浇筑前,各班组应检查自己的材料,钢筋、山形卡、扣件、回形卡、绑丝,发现将以一罚十。在当月的货币中扣除。 29.

5、租赁的材料严禁气割,发现一次罚材料价格的5倍 。 30. 气压焊发现一根钢筋段部不打磨不除锈的及偏心、偏筋的,罚当日焊头的10%,造成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罚500元,造成现场取样不合格的,无条件全反工,并负全部责任。 31. 商品砼严禁加水,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2. 施工任务单要求当日或次日在施工现场签字生效,过期无效。(特殊情况除外)各工种每道工序验收合格率达不到93% 以上的,按其合格率计算,在施工总任务单上扣除。 33. 不按时、按要求养护的每次罚150元。 34. 平板混凝土浇完未经项目部同意私自进行下道工序,罚所属排每次200元。 以上各项措施望各班组严格按技术交底、施工程序和施

6、工规范要求施工。否则按以上的条款进行处罚。 江苏苏中建设集团红河项目部 交底人: 被交底人: 日期:序号原条款号条款内容处罚金额一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1A第54条B第38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A第55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3A第56条H第16条(一)(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1)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7、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 (一)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A第57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5A第58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8、的;(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6A第59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A第73条给予建设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8D第31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9F第25条建设单位

9、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译制片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0I第10条I第11条I第12条I第13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对于依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11J第4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2J第10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

10、款2%以上4%以下罚款13J第11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1A第60条B第35条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A第61条B第35条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B第36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11、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4B第3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5A第62条B第3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6A第63条B第40条H第17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

12、工程设计的;(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7A第73条给予勘察、设计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8G第24条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9G第25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3)不参加施工验槽的;(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

13、归档保存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0F第26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1A第60条C第33、34、35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合同规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A第61条C第37条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A第62条C第36条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4A第67条

14、C第38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配构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A第68条C第39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A第73条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7H第19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1A第60条K第32条K第33条K第34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A第61条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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