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鼓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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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鼓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奖励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等优势产业升级发展,依据齐齐哈尔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齐政办发2015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建立补贴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第三条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一)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内注册,具

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当年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复审、重新认定及曾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掉队后又进入高新技术企业队伍的企业)。(二)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企业申报材料内容: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2.黑龙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4部门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文件复印件。(三)组织申报和补贴申请初审。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对申请奖励的企业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奖励申请具体时限以市下发的通知文件为准。(四

3、)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贴(一)申请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已与科技部、省科技厅签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或有科技部、省科技厅关于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批文;3.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4.中心运行情况良好,有稳定的经费投入;(二)申请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申报材料内容:1. 补贴资金申请表2.科技部、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批文;3.依托企业与科技部、省科技厅签订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4.依托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4、代码证、法人身份证;5.其他资质证明文件。(三)补贴标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五条 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补贴(一)申请省级重点实验室建立补贴项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主营业务收入、纳税均在我市的企业;3.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并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4.当年经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二)申请补贴的企业申报材料内容:1.补贴资金申请表;2.黑龙江省科技厅同意建设重点实验室批复文件;3.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

5、研究报告;4.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三)组织申报和补贴申请初审。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技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对申请补贴的企业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补贴申请具体时限以市下发的通知文件为准。(四)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20万元。第六条 建立院士工作站补贴项目(一)申请院士工作站建立补贴项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院士工作站并获得省政府院士工作办公室认定审批的企业。(二)申请补贴的企业申报材料内容:1.院士工作站申报材料;2.省院士办认定批准文件(或扫描件)。(三)组织申报和补贴申请初审。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对外合作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

6、报,对申请补贴的企业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补贴申请具体时限以市下发的通知文件为准。(四)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万元。第七条 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所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建立补贴项目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县(市)、区受理通过项目报市科技局备案,将审核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第八条 结果公示。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九条 依据对申请企业有关材料审核和无异议公示情况,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政府呈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按

7、照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奖励或补贴资金。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建立补贴项目时,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将追缴奖励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齐齐哈尔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齐政办发201584号)相同,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在2015年度内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享受奖励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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