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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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文档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分离一、关于所得税会计的独立问题所谓所得税会计,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应税利润及应纳所得税的确定;( 2)所得税费用的确定;( 3)所得税费用及应纳所得税的帐务处理。从这些内容来看,所得税会计就是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认为,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和财务会计相对立的一门学科,理由如下:( 1)财务会计的对象是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这些经济事项当然也就包括所得税事项;( 2)财务会计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而所得税会计也未偏离这个基础;( 3)与所得税事项地位相当的还有资产事项、

2、负债事项、权益事项等,既然人们把资产会计、负债会计、权益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一部分,为什么所得税会计又不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呢?当然,我们否认所得税会计是和财务会计相独立的一门学科,并不否认在财务会计中,将所得税会计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研究。二、关于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关系主张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相分离的同志认为,由于税法和会计规范的目标不同,从而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差异,从而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也就必然会产生差异。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一)关于我国会计目标的定位分离论者认为,我国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公允的决策相关信息。由于税法是以纳税为目的,因此,如果会计规范和税法相一

3、致,则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因此,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会计利润必须与应税利润相分离。对于分离论者的这种观点,我们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1. 仅仅依靠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分离,能否解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问题?传统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主要原因来自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现金流动是一种观念上的现金流动,与实际现金流量并不一致;针对这一问题,就产生了一门和传统财务会计并列的现金流动会计。按历史成本计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反映的只是过去的情况, 而与决策者最相关的应该是反映现状的会计信息。针对这一问题,又产生了一门和传统会计并列

4、的物价变动会计。所以,要解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问题,必须依靠现金流动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既然现金流动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尚处于探索阶段,我们为什么又不能容忍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对信息相关性的损害呢?2. 将我国会计目标定位为提供客观、公允的决策相关信息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我国的会计从本质来说还是以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传统财务会计,现金流量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还未列入议事日程。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仅仅依靠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是无法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决策相关信息的。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决策者们并不依靠会计信息来作出决策,所谓决策相关性,只是会计学家的单相思。会计信息的真正作用只有两个

5、,一是反映财产的操持责任;二是满足纳税需要。如果不纳税,也不反映操持责任, 如文档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则许多企业会取消会计工作。许多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企业就是这种 情况。既然,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无法解决会计信息相关性, 而我国会计信息的主要用途又是反映操持责任和满足纳税需要, 那么, 将会计目标定位为提供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就是错误的。我们认为, 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反映财产操持责任和为纳税提供信息。既然如此, 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就应该统一。(二)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分离并不是一种国际惯例分离论者认为,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分离是一种国际惯例。既 然中国会计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那就必

6、然要走分离之路。事实上,会 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分离,只是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 家中并不流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会计规范由民间职业团体制定, 主要是从会计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提出针对性的见解, 税法由政府制定。 会计规范并不是法律,从而也不依附于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会 计规范上升为法律,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必 须与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相一致,会计利润和 应税利润合二为一。既然在大陆法系中,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一致,我们又为什么 要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呢?事实上我国的会计规范也是作为法律来对 待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更相似,如果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也

7、是 与自己情况更为相似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惯例接轨,即应税利润与会计 利润相一致。(三)关于一些具体项目的处理在清除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之后,对于一些具体项目应该妥善处理。( 1 )对于企业发生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必须在留存收益中列支。属于这种类型的项目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各项赞助支出。( 2) 对于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在发生时可以与标准内的支出同样对待,但在年度末,必须将超标准部分转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属于这种情况的项目有: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支出;超标准计税工资;超标准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利息

8、支出。经过这两类调整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就一致了。三、关于我国财务制度改革(一)财务制度必须存在分离论者在主张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相分离的同时,也主张取消财务制度。他们的理由是:会计利润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来规范,应税利润由税法来规范,财务制度失去了用武之地,所以应该取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国情。从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来说,它解决的是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问题。对于成本费用的具体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不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如果取消财务制度,则会计利润的计算也会失去根据。那么,能否将对具体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的规定寄希望于具体会计准则呢?我们认为,即使是具体会计准则,

9、也只能是粗线条的,也不可能解决成本费用的具体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因此,必须在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之外,对成本费用的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这只能由财务制度来完成。从税法来看,倒是可以在其实施细则之内对成本费用的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作出规定。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既然由现存的财务制度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税法为什么要另起炉灶呢?所以,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财务制度是会计规范和税法统一的桥梁,不应该取消。(二)财务制度必须改革我们论证财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现有财务制度就毫无弊端。相反,我们认为,现有财务制度必须找准自己的位置,避免与其他法规角色重复。因此,必须进行改革,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

10、对这个问题作详细分析,仅指出几个必须改革的地方。( 1)对于各项会计要素概念及其确认标准,财务制度不要涉及,以避免与会计规范的重复。 ( 2)对于成本费用的具体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应该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要对成本的计算程序和方法也作出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会计规范和税法就不要涉及这类问题。( 3)对于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对所有的企业作出统一的规定,而必须区别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作出不同的规定。相应地,公司法对税后利润的分配不再涉及。( 4)对于资金的筹集,财务制度不要涉及,以避免与公司法及其他法规的角度重复。以上我们分析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分离论的错误,并且论证了财务制度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也许会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迁就中国现状的保守思想。但是,要提醒决策者和会计界同仁注意的是,脱离中如文档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国实际的拿来主义在中国从来就不可能取得成功。中国革命是如此, 中国会计改革也必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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