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或CIF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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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或CIF条款) 合同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平安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

2、的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枯燥”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银行收到以下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那么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

3、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 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全套按发票金额110的投保的保险单。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金额为。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

4、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到达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在目

5、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根底设计图。 b接线 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 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 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那么,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

6、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展准确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 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 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必须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 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展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 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

7、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以下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归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8、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的延长。 (2)假设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那么视为卖方承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那么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 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

9、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1)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那么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4)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假设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缺乏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撤销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 。(如果上述条款与以下附加条款不符,将以后者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十条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合同以下述款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3)。 买方(签字):卖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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