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7.1废标条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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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废标条件汇总第一信封评审一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投标书中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不一致;(2)。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文件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b。投标书附录的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各种表格齐全完整

2、,内容清晰可辨;d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但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时则可除外),未使用签名章代替;()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b。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书,并符合下列要求:。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

3、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技术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7)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

4、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三、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应有效;(2)投标人未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四.详细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2)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4)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6)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二信封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

5、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财务建议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齐全,填报了投标价;(2)投标人所报的技术服务费在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以内;()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4)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修正后总价超出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或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6)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作废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其他情况废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价

6、,否则作废标处理。(2)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人员除试验检测员外,其他人员的职称证、资格证书均应公证,否则视为无效证件,按废标处理。(4)评标期间将对交通运输部试验检测相关证书进行查验,若发现造假现象,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5)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严重不符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

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

8、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住处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9、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

10、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的药品的采购; (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

11、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七)年经营额一千

12、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

13、、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

14、的。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

15、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津、法规。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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