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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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年度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集团规模优势,扩大年度采购范围,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集团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年度采购(以下简称“年采”),是指集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大宗采购,选择并确定一个采购年度内的中标单位(以下简称“年采单位”),与年采单位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加以固定,由项目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选用 年采单位或产品的高效采购形式。第三条 本办法是规范集团年采管理,明确工作流程,整合各次集团年采计划,强化年采工作高效运行,实施年采价格监督的基本规范。第四条 年采工作应遵循集中、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原则,保证年采质量,

2、维护采供双方的利益。第五条 招标办是集团年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年采项目的具体实施, 包括招标、评审、考察等运作事项,对年采价格进行审核并监督落实。各次集团为提交年采招标申请的基本单位, 所有年采申请必须经次集团的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向集团招标办提交。第六条 招标办负责建立和维护集团年度采购目录,每年年初在集团内部公示一次。目录内容主要包括年采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标准、年采单位名称和年采有 效期限等。第二章采购范围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当列入年采计划,纳入年采范围:(一)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及厂家较多、市场货源充足、价格弹性不大且需求频繁的通用类产品;(二)工程项目中

3、必须保证连续供应的甲方指定用材;(三)各次集团具有需求共性且提出招标申请的项目;(四)已经实施并正在执行年采协议的项目;(五)经招标办认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年采的项目。第八条年采计划各次集团于每年的十二月报送次年的年采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预计金额以及结算方式等。招标办负责进行整合、归类,征求各次集团意见后制定年采计划,组织实施年采。第九条 各次集团提交招标申请书时,招标办应首先查询集团年采目录,能够纳入年采范围的招标项目,在听取项目单位的意见后确定年采单位供货, 不再另行招标。第十条 各次集团需要年采的项目,应以招标申请书的形式,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安排专人向招标办提交,由招标办

4、审核后安排合理时间进行年采招标。第十一条 对因实际情况变更,各次集团需调整年采计划的,应以补充计划的方式说明变更内容,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招标办备案。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办应密切关注同类年采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广泛收集质量信息、新品研发信息,建立年采产品信息库。第十三条 招标办应按照专业分工坚持年采市场询价,一般每两个月询价一次, 建立同类年采产品价格台账,做好同期对比、分期对照的分析工作,掌握价格波动规 律,为保证年采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搞好下一期年采工作打好基础。第十四条 招标办应当与集团财务、审计及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负责对项目 单位提供的年采价格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对年

5、采价格的执行实施跟踪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单位财务、价格监督等相关部门有权对年采价格进行审核。 凡年采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结算:(一)无法出具中标通知书(第三联)的;(二)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超出年采范围的;(三)年采价格明显异常的;(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第四章年采单位选择第十六条 按照先评审、后定标的原则,年采项目招标应当参照招标工作流程进 行。第十七条 招标办应当借助信息化平台,加大力度吸引有实力、重信誉的投标单 位参加集团年采,实现投标单位及年采产品的大容量,实现年采工作的高效率,为各 次集团提供丰富、准确、可靠的优良资源。第十八条 在保证产品质量,供货

6、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年采单位的 选择应以生产商为主,代理商为辅,并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中标。对于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弹性不大的通用产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直接确 定年采单位,一般情况下为一家中标,并由招标办发布中标公告。年采期限内的每批次采购,年采单位根据招标办提供的采购清单制作投标文件, 经招标办核准并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供货(二)入围。对于规格标准不一、短期内价格弹性较大的产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初选三 至六家生产商为年采入围单位。遇有采购任务时,各入围单位根据招标办提供的采购清单和市场行情据实报价, 经评定择优确定一家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直接供货。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确定两

7、 家单位供货。第十九条 确定年采单位后,由集团与年采单位签订年采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第二十条年采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内,招标办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年采单位开展后评价。后评价结果将做为优选年采单位的主要参考依据使用。第二十一条 年采协议期满,需要继续履行协议的年采单位,须由次集团向招标 办提交年采展期申请,由招标办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年采展期仅能展期一个采购年度,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年采招标。第二十三条采购清单必须经招标办审核后转交年采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直接联系年采单位供货。第二十四条未经集团招标办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非年采单位采购同类年 采产品或从年采单位采购非年采产品。第二十五条年采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 规范投标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法竞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集团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年采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招标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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