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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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资源法复习题1. 环境的概念与分类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分类: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 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

2、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分类:一、原生或第一类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二、次生或第二类环境问题:由于人类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环境破坏,指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 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3. 我国环境法的目的与任务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

3、民健康;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4.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

4、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5. 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6. 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一国内所有调整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其他部

5、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10)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7.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理由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8.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1) 协调

6、发展原则(2) 预防为主原则(3)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4)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5) 公众参与原则9. 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及如何贯彻该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如何贯彻:(1)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2)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4)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5)强化环境监督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10. 我国环境资源法确立“预防为主”原则的原因(1)环境问题的不可逆转性;(2)从经济学上

7、看,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难度也很大;(3)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事后的救济得不偿失,身体健康最重要,一旦受到侵害,无法用金钱弥补,环境保护也是如此。11.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1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8、13.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对控制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极为有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目的是防止对环境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项目进行和防止建设项目的选址不当;而“三同时”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剪短得环境管理,主要目的是防止项目建成后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和危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三同时”制度提出了措施和对策,“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继续和实施。1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主要有两类:规划与建设项目。2、 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就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

9、内容,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最终成果。3、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包括评价、听证和审批几个环节,其基本程序是:(1) 委托环评机构环评。(2) 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3) 公众参与环评,进行环评听证。(4) 专项规划草案的审查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预审。(5) 专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6) 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1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

10、、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6. 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与内容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特点:(1) 强制征收(2) 征收的排污费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3) 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4) 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17. 限期治理决定的权限(1) 中央或省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2) 市、县及以下政府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3)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8. 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环境标准是由国家颁

11、布,适用于全国或特定区域。地方环境标准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持别行政区颁布,适用于指定地区。它们之间关系是国家制订全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在全国各地和特定区域执行。当地方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地方环境特点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权组织制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中央有关部门审议后,由省、市、区审批颁布。在颁布了地方环境标准的地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要执行地方环境标准。地方标准中未含有国家标准中的项目,仍照国家标准执行。未制订地方标淮的地区,要执行国家标准。因此,国家标准是就全国一般情况而制订的

12、,地方标准是紧密结合地方环境特点、技术、经济条件而制订的,两者是一般和特殊、共性与个性的结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19.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实施了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2、 行为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达到法定追究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程度。3、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 行为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20.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行为人对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

13、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的负责条件:不可抗力、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2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23.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1、有排污行为,但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2、有损害事实(包括人身和财产的损失);3、排污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4. 公害民事责任的形式公害民事责任分为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两种

14、形式。25. 解决公害民事赔偿纠纷程序的特点(纠纷的性质、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因果关系的推定、诉讼时效等方面)2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2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毒害物质罪之间的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客体为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即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

15、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上要具备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毒害物质罪的区别: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只能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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