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76782165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莫艳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摘要:作品著作权和作品所有权是存在于同一客体之上的权利,当客体发生转让时,著作权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不同主体行使权利时便会产生某些冲突。国内目前还没有协调该冲突的具体法规,因此,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核心词:著作权 所有权作品一般均有一种载体,载体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如一幅绘画或书法,当所有权转让时著作权一般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状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如展览生平绘画作品,便也许使著作权和所有权发生冲突。因此,只有明确著作权和

2、所有权的性质和特性,确立协调冲突的原则,才干较好地解决此种矛盾。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概念(一)著作权的概念作品著作权,在国内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不同于作为其她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又与作为知识产权另一部分内容的工业产权有所区别。著作权是一项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仅是作品必须本人独立创作而非抄袭她人。从垂髫少儿到耄耋老人均有也许成为某一作品著作权的享有人,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再加上著作权所带来利益的刺激性,使得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空前提高。作者对自己任一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步

3、涉及着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彼此密切相联系,并以同一作品为客体。在国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既有与人身利益相联系的内容,如作者主张自己为某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资格权、刊登权、签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的完整性权。这些权利没有财产性质,股属于著作人身权。与此同步,它也有属于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复制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改编权等一系列财产权。(二)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一词有多重含义。其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

4、的总和;其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它的客体是物,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其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财产所有权的三层含义是密切联系着的。作品所有权是指作品所有人依法对某一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权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与其她权利相比,所有权具有如下特性:、自权性,即权利人对自有物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物;

5、2、完全性,即权利人在法律容许的范畴内对其标的物充足地支配管理;、恒久性,所有权的存在无期限限制;4、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统一的支配权;5、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她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然而所有权并不因而丧失其作为所有权的支配力。二、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著作权与所有权分属于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领域,各自具有独特的性质,发挥不同的法律作用。作为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则的两种法律制度,一方面,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存在着相称多的差别;另一方面,虽然知识财产是无体物,不受物权法的调节,但由于其具有财产的性质,也就使得知识产权具有某种类似物权的特性,使得物权法中的某些原理和原则对知

6、识财产法律关系的调节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本来著作权和所有权不存在任何冲突和矛盾,但当同一作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发生分离的状况下,两者的冲突就凸显出来。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原始获得一般基于生产。作者在完毕美术作品创作的同步即完毕了美术作品原件的生产,一般状况下,作者此时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但是,由于美术品市场的存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这种离化可以是原始离化也可以是后来离化。原始离化重要因定做美术作品原件而起,由于定做美术作品原件,定做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便发生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承揽合同的法律特性,该

7、合同的标的即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做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后来离化则重要缘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当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归于同一主体时,两项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未外化而不必谋求法律规制。而一旦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便呈现出来。一方面,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均为绝对权、对世权;另一方面,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无法分离,因此,两项权利的分别行使定会互相遏制。这种不和谐必须依赖良法疏浚。不言而喻,在著作权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便浮现,究竟是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

8、原件所有权的限制,还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遏制。从国内著作权法第0、条及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来看,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作者的著作权在同一法律客体上发生了重叠与冲突。这可以说是国内著作权法法律规定的一种漏洞,即国内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并且合同的商定具有优先合用的效力,但是该条款没有明确地规定,是仅仅商定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的归属,还是商定涉及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在内的整个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国内著作权法第17条存在着一定缺陷。这些法律规定的冲突与不完善导致了目前作品纠纷的司法判决既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作者的作品完整权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

9、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又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规定: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完整权进行司法判决体现了著作权至上原则,即保护作品里面涉及的作者的人格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司法判决则体现了所有权至上原则,即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考察国内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上,立法和学理对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多有注重,如修改权不得对抗物权说,再如国内著作权法第8条有关作品原件展览权归作品原件所有人的规定,又如国内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13条有关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分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签

10、名权外)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第17条有关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刊登作品的刊登权的规定。但也有学者觉得,一方面,作者刊登权应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相制衡,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卷第L.111-3条规定:“L.111-条规定的无形财产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作品原件获得人,不因获得原件自身获得本法典规定的任何权利。这些权利只属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本人,但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不得规定原件所有人交出原件供其行使权利之用。但原件所有人明显滥用权利阻碍刊登权的行使时,大审法院可根据L.11-3条的规定采用一切合适之措施。”另一方面,特别赋予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出其作品的权利,如日本17年著作权法;

11、最后,以修改权对抗物权来保存美术作品原件,如美国197年版权法即授予作者修改权以对抗作品原件所有人的物权,从而达到严禁物权人滥用权利的目的。以上观点都颇具意义,但我觉得,应确立协调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合适的例外规定,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协调著作权与所有权冲突的法律建议由于作品与作品原件不可分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即作品著作权必须面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国内目前有关著作权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误区,导致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与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相冲突的事件屡屡发生。因此,我建议如下几条来完善针对协调两者冲突的有关法律制度。(一)制定协调著作权与所有权冲突的一般原则1、利益兼顾原则

12、。权利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发生冲突的利益,不管是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还是同一权利主体的不同方面利益,都应当在最大限度上被兼顾到,以增进利益总量的最大化实现,这便是利益兼顾原则。权利既然均由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没有主次贵贱之分。我们不能以法律的效力级别决定权利的大小,也不能以权利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来决定权利自身的地位。2、公平原则。民法是“公平的艺术”,以正义为使命。权利间冲突的协调,自当以公平为尺度。针对著作权领域中的某些冲突,吴汉东先生指出:“在权利资源的配备过程中,协调使用者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不能偏离均衡模式的坐标,而公平则是校正这个坐标的尺度”。 可见,公平原则并

13、非利益兼顾原则的简朴反复,而是利益兼顾原则的进一步深化,是利益兼顾原则运用的尺度。因此,有学者觉得,在对权利冲突的司法救济中,要对的地理解和坚持正义原则。(二)运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或法律条款予以弥补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商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其具体使用方式的,可依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诸如“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滥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等进行司法判决;另一方面,也可以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或合同的条款对作品进行有效地保护。例如,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作品的用途、著作权归属、告知义务、解决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措施等。

14、(三)建议完善国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国内著作权法第1条未明确规定著作权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归属问题,应当予以修改或立法补充,限定当事人商定事项的范畴,不得将专属于作者的精神权利商定归作者以外的人享有。通过该条的修改或补充,可以使委托作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避免作品著作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四)借鉴其她国家的有关立法模式对于作者就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作品著作权对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这一问题的回应在各国著作权立法上产生了丰富的立法例。国内也应借鉴其中成功地协调著作权与所有权冲突的立法模式,力求完善国内有关协调两者冲突的法律法规。参照文献: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年版。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