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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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标准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第三条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以下审计:一国家建设工程审计;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国际贷援款工程审计;五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第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的审计工程或者事项,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第五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署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六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第七条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第八条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的有关工作由相关业务司牵头,办公厅、法制司参与,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机关党委也可以参与。审计署派出机构有关审计工程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应当向该审计工程的主管

3、业务司提出申请,由主管业务司牵头组织聘请。第九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方案管理。由主管业务司对本司及相关派出机构方案年度内拟聘请外部人员的数量、专业要求和费用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向办公厅提出聘请申请,经办公厅审核平衡并报署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程方案。应当由审计署支付聘请费用的,同时纳入年度审计工程经费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聘请外部人员或者经费预算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第十条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

4、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分。第十一条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分,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第十二条主管业务司就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第十三条聘请外部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当要求应聘机构提供拟参与审计工作的具体人选。相关业务司应当逐步建立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

5、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相关业务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第十四条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第十五条聘请外部人员时,应当由相关业务司代表审计署与其签订聘请协议。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二工作时限和要求;三受聘人员的权利;四费用及支付方式;五回避和保密承诺;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还应当在协议中列明拟参与审计的人员及其资质条件等信息。第十六条相关业务司

6、、派出机构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七条相关业务司、派出机构应当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工程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审计署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审

7、计署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第十九条审计工程完成后,相关业务司应当组织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需要向受聘人员支付费用的,由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向办公厅提出费用支付意见,经办公厅审核并报署领导批准后,按聘请协议支付。第二十一条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应当将业务能力强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受聘人员列入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当在审计工程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相关业务司。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

8、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分: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分:一未按本方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要求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五条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仅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而不参与审计工作的,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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