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法律问题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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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第二学期公司法期末论文教学站 临沂 学号* 姓名* 手机号 * 成绩 论文 公司法论文题目正文试题:请针对公司的概念、设立、组织运作、资本制度、公司终结和结算、一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司的变更以及公司法的最新修改等有关论题任选一题目,写一篇论文。请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字数在1500字300字之间。2、文章需有摘要、核心词。3、文章采用脚注形式。4、资料充足,论据有力,并在进一步研究中外有关资料的基本上得出自己清晰和相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观点。切忌避免抄袭。5文档格式规定5.页面设立A4纸纵向排版;页边距:上2.5cm、下25c、左、右2cm; 页眉:2 c

2、m、页脚:cm5.2文档格式一级标题:宋体、三号、加粗; 二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加粗;正文部分:宋体、小四;页脚内容为页码,宋体、五号,居中排列。标题行间距32磅,正文行间距:22磅;字间距:加宽5磅。.3标题序号标号一级标题:1 2 3 二级标题:1.1 1.2 1.3 三级标题:1.1 11.2 .1.3 正文中一级标题居中,二、三级标题居左对齐;一人公司法律问题分析摘要: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种股东持有所有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种股东持有所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因法

3、律固有的滞后性自然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一人公司浮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原则性,有关法律对于内部治理构造的规定不明确以及股东身份重叠等诸多问题。通过对于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完善国内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建议。核心词:一人公司;公司法;制度;法律问题1、一人公司基本理论概述.1一人公司基本概念一人公司浮现之初,并不是以一种合法的形式存在,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限度后来,人们为了更多的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为激活市场经济活力的状况下擅自设立的一种公司形式。因此说,最初它是一种事实上的非法定公司形态。而一人公司的合法化,最早出目前英美法系中,189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案让当时的政府意

4、识到,在市场中,有大量的一人公司活跃的存在着,因此当时以判例的形式对一人公司予以了法律上的承认,这是最早的对一人公司的法律承认。到了125年,列支敦士登颁布的自然人与公司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在这之后,各个国家也都相继浮现了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这就增进了一人公司在全球范畴内的大量涌现。一人公司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公司形式,目前公认的法律概念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所有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 一人公司在成立方面比较简便快捷,而在运营过程中,决策系统操作更为

5、敏捷,因此被广泛应用。1.2一人公司的特性一人公司的特性是一人公司区别于其她形式的公司的重要特点,涉及:股东的单一性,从上面的概念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人公司即公司股东为一人的公司,因此说,股东的单一性是一人公司最为基本的特性。内部治理的可控性,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在公司的内部,不存在股东大会,因此公司内部的治理也就无需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形成一定的制衡,由此可见,内部治理的可控性也属于一人公司的基本特性之一。2、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上面我们已经提到,国内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是国内公司法的进步,同步也体现了国内法律与现实之间的不断融合。13年月,国内颁布的公司法中单

6、独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若干问题,而在上面的分类中我们懂得,国有独资公司,从其性质上而言,属于国家型一人公司,但此部法律只规定了该种形式的一人公司,并严禁个人或者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但有关其他股东退股之后只剩余一种股东时公司的存在或者解散的制度,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一人公司以一种事实上的状态始终存在着。直到新公司法的出台,一人公司才真正获得了法律上的承认,真正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根据国内最新修订的公司法,除了公司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关一人公司的制度规定重要还涉及如下几点:2有关一人有限公司主体的规定公司法第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

7、有一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种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国内公司法所承认的一人公司,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有关自然人,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是本国公民还是国外的自然人,因此说,原则上两者都也许成为国内一人公司的设立主体,同样的,由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也是既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同步也也许是国外的法人。 石少侠公司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2有关一人有限公司出资的规定在过去,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始终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最低为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后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中需要更多公司成为自由竞争的主体,而最低注册资金

8、的限制使得诸多小公司因无法达到入门门槛只能以非法的形式存在,这更不利于法律对市场秩序的保护。因此,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有关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使得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实现了注册资本“零门槛”。.3有关一人有限公司的有关限制公司法第条第2款规定:“一种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一种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不也许有全资子公司的。而法律之因此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不法分子运用法律随便滥设公司,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公司运营危机。 刘文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3、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

9、司的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虽然目前国内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已经越来越完善,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目前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3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可操作性不高。从目前的立法上来看,有关人格否认的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在实践中可用的明确规定却非常少,这就直接增长了办案人员的办案难度。一方面,国内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的合用范畴还非常窄,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根据国内目前公司法的规定中第条和4条的内容是针对一人公司的条款,条款的设定是为了避免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人格否认制度而设定,但是以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一般觉得合用于运用一人公司逃避个人债务和规避法律义务,一人公司人格

10、与其股东人格混淆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这三种状况。但是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人公司中股东滥用人格否认制度的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说,除了三种老式的形式之外,新的形式还在滋生,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就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困难;另一方面,人格否认制度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实践需求,因此说,应当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但是目前公司法中有关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更多的原则性的内容,有关具体操作指引的规定相对较少,这也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3.,有关一人公司内部治理构造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一人公司具体应如何操作才算符合法律规定,在内部问题的决策上应当走如何的程序,这些实

11、质内容在目前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反映。一人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股东的单一性决定了其决策的高效性,但同步也具有高风险性,一人在决策上的任何问题都也许直接导致公司运营中的损失,正由于如此,一人公司需要有完整的治理构造来规范股东的行为。弥补一人公司自身的缺陷,也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对股东滥用职权加以限制。因此说,一人公司中的内部治理构造在法律规定中也应当更为具体。根据目前国内公司法的规定,有关一人公司内部治理构造,涉及监事会、董事会的规定,概括性强,具体操作指引缺少,这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3.3、有关自我交易问题。无论是国内还是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对董事在自我交易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而提出

12、了限制性条款,而在一人公司中,股东极有也许成为公司的董事,因此以上的限制便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作为公司唯一的董事,可以通过种种不合法的交易,从中获得第三方所予以的利益,也可巧立名录为自己增长高额工资。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国家对于中小型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健全,因此说从中对相对人和国家税收利益将导致重大侵害。因此说,目前国内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并未成熟,仍有完善和发展的空间。4、一人公司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目前国内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完善的建议:41提出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性规定英美法系作为判例法国家,在有关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中,多以判例的

13、形式加以明确,国内属于成文法国家,一方面应通过股东自证,在有关纠纷发生前合理割裂一人公司与其她资产的联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将上述状况具体化来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虽然不能完全以判例的形式规定实质性的法律内容,但是鉴于目前国内的公司法刚做出修订,如果频繁的修订法律不利于国家法律权威性的维护,同步也容易增长立法机关的工作量。 曹小青国内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贸,() 因此说,针对国内一人公司有关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由最高司法机关选择、确认和发布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避免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样,通过最高法的判例为辅助,为全国的司法案件做出指引,同步也保证了法律的稳定,

14、真正的解决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操作的难点。4.2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在问题决策方面,有便利的同步也有危害,笔者觉得,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应当做到:一人公司必须保证有监事会,选出多名监事共同构成互相监督,而每名监事应代表公司内部各个部分人员的利益,避免股东权利过大。另一方面波及到公司员工利益保障问题,应当增强一人公司决策以及财产流转的透明度。再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的规范。在执行程序的规定和设立条件的规定应比其她公司形式更加严格,况且在一人公司中股东即是经营者又是所有者,因此董事的设立就没有那么重要,结合司法实际应考虑第三方的检查监督职能。在公司的外部,应有专门的机构对一人公司进行监督,而公司外部的监督一般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可以更为精确的找到一人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运用,这样才干全面的管理一人公司,避免公司操作中非法现象的浮现。5、结语一人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在将来的发展中,市场经济对于一人公司的需求越来越大,以法律规范一人公司的有关制度以及流程,不管是对一人公司而言,还是对市场而言,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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