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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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且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

2、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第三条实施原则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时,应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市、区主管部门职责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3、的信用评价工作.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记录、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协助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街镇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并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民

4、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税务、水务、园林、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协助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市工商管理局应当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工商基本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的本市登记法人企业和不在本市登记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分支机构的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第七条协会职责市物业

5、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据本办法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对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协助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第八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责任。第九条信用承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承诺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鼓励物业服

6、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信用承诺.第十条信息内容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业主满意度、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体内容如下:(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财务信息。(二)在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本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三)业主满意度是指: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价.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

7、过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向业主发送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调查问卷,由电子投票系统统计业主反馈的调查问卷得分结果。业主可以通过关注并绑定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接收调查问卷,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投票。(四)守信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争先创优,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的信息。(五)失信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

8、同约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信息。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合理调整。第十一条失信信息分类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信息根据失信情况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情形,分类具体情形如下:(一)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服务不规范,被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信息;(二)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9、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信息;(三)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企业有轻微失信信息且被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逾期不整改的信息;企业有一般失信信息且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企业在管物业项目发生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信息;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规定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企业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第十二条信用监管方式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

10、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 (一)随机抽取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和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信息交换共享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编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时交换共享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可以合理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第十四条企业报送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

11、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其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系统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填报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建立信用档案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满意度、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监督管理信用系统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在管项目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形成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不予保存.第十六条信用红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信用红名单:(一)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且连续1年没有失

12、信信息的;(二)在没有失信信息相同时间段内,获得本市或者本省或者国家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的;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有效期限为1年,其起始时间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退出信用红名单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信用红名单中删除:(一)经异议处理,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被认定有误的;(二)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失信信息的;(三)信用红名单有效期限届满的;(四)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第十八条守信激励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获得下列奖励:(一)在日常检查、专

13、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二)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列入表彰候选名单;(三)推荐在“信用广州网”、“信用广东网和“信用中国网公示;(四)推荐给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对其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五)推荐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表彰、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先便利。第十九条信用档案异常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0日内填报或者更新;逾期未填报或者更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和相应证据材料报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情况属实,将该企业列入信用档案异

14、常名单,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一)未在信用系统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的;(二)在信用系统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不完整的;(三)在信用系统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不真实的;(四)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在信用系统更新的。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单的有效期限截止至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除信用档案异常情形之日。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单的有效期限届满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移出信用档案异常名单。第二十条信用黑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一)在信用系统填报

15、的在管项目信息不是由该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二)在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基础数据库时,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的门楼号牌、以及门楼号牌对应的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的;(三)被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四)违反有关规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五)有严重失信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违规行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书面建议,并及时将书面建议和相应证据材料报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情形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为1年,有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为3年。本条第(三)项有效期限起始时间以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有效期限起始时间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退出信用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信用黑名单中删除:(一)经异议处理,列入信用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被认定有误的;(二)信用黑名单有效期限届满的;(三)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列入信用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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