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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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 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等。(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可以分为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企业实际应纳税额=(收入-扣除)X税率-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 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一、免税收入二、免征与减征优惠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 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

2、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 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所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A. 海水养殖B. 内陆养殖C. 香料种植D. 家禽饲养【答案】D【解析】(1)选项ABC为企业所得税减半 征税项目;(2)选项D:为免税项目。(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 受托对符合规定的 农产品进行 初加工 服务,其所收取的 加工费 ,可 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 免税 项目处理。(4)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 植、养殖项目, 并直接进行

3、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 初加工目录范围的, 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 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 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 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 收优惠。(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 规定项目的, 应分别核算, 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 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分别核算不清的, 可由主 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 行核定。(6)企业对外购 茶叶 进行筛选、分装、包装 后进行销售的所得, 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 的优惠 政策。(7)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 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 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例题多选题】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

4、所得税的有()。(2015 年)A. 企业受托从事蔬菜种植B. 企业委托个人饲养家禽C. 企业外购蔬菜分包后销售D. 农机作业和维修E. 农产品初加工【答案】 ABDE【解析】选项C: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 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 不能享受农、林、 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经营 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 1-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 4-6 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解释】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 ” 成立年度”。【解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

5、建设和内部自 建自用上述项目, 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 惠。【例题判断题】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 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 第一笔收入年度起, 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案】x(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 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 建设,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 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 “3 免 3 减半”优惠: 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 算所

6、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2)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 网(输变电设施)的 新建项目 ,可依法享受“三 免三减半”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于企业电 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 暂以 资产比例法 ,即以 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 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 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 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 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 1-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 4-6 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 受让方自受让之日 起,可在剩

7、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 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 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 复享受减免税待遇。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 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解释】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 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 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也纳入上述享 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解释】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 入。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 - 技术转让成本 -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

8、人履行技术转 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 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例题】甲公司 2015 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 利权转让, 取得转让收入 900 万元,与该项技术 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为 300 万元。在本题中, 技术转让所得为 600 万元,其中 500 万元以内的 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 900 万 300 万(成本 . 费用) 所得 600 万 500 万免 100 万减半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00-500 ) X 25%X 50%=12.50 (万元)。【解释】享受技

9、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的企业, 应单独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 并合理 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 不得享 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解释】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 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 科 技部门 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 (含省级) 商务部门 认定登记, 涉及财政经费支 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省级以上(含省级) 科技 部门审批。【解释】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 技术转让所得, 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解释】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 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 享受 技术转让减免企业

10、所得税优惠政策。【解释】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收入 ,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 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 实现产业化而提 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所产 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 合同中约定 的与该技术转让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 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 一并收取价款 。5.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 2014年和 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 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6.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 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1、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 2014 年 11 月 17 日之前 QFII 和 RQFII 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 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 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 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QFII 、RQFII。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自转 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 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符合 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 发行单

12、位处置库存 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 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8.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 收政策(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 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计入其收 入总额,依法 征收 企业所得税。(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 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计入其收 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 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3)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 利所得税款, 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可依法 申请税收抵免。(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

13、上市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 所得 税。(5)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 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 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 报。9. 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 一年 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 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 挥核心支持作用的 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

14、(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 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经营期不满 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下同)的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 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 (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

15、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 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 监督管理(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 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提 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 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 受的税收优惠。(2)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由 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 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 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解释】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 税收抵免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 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 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勺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勺优 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必备要求条件企业 性质不能是非居民企业核算条件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 得额条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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