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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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毕业论文题 目: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学生姓名: 唐汇勤指导老师: 田文辉学 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班级: 12级 法学2班完成时间: 2016年03月18日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摘要1关键词1引言:1一、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2 (一)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2 (二)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3(三)食品召回制度的作用41规范食品市场秩序445二、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成因5(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556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7 7 7 8 9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10(一)完善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

2、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10101011(二)完善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11111314总结:15注释:16参考文献:17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法在 2009 年的出台,但即使该法已经实施近五年,食品安全事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而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中的相关问题,作为保障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食品召回制度更加需要得到完善。本文将对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相关理论进行一定的介绍,对我国当前的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现状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最后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笔者自己的见解。关键词:食品召回制度 缺陷 完善引言: 2007 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

3、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标志。2009年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对规范食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众的食品安全。但与食品召回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该制度在我国还有许多的方面需要改进,例如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企业外在的强制力不强而不愿主动召回等缺陷。 因此,为了真正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重演,深入剖析和研究食品召回制度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中所起的作用有着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颁布了近五年,但食品安全事件仍然频繁发生,不安全食品大量充斥着食品市场,甚至一些被召回的不安全食

4、品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又重新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使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不断下降。在国外作为“从田园到餐桌保障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食品召回制度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所起的作用已经过实践的检验,它可以在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之前将其从市场上清除,从而更好的保障民众的权益,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我国学者提出,为了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形成安定有序的市场氛围,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刻不容缓。 一、 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

5、废止),该法明确规定生产商生产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如果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生产商应当立即予以公告收回市场上已流通的该批次的食品,这被认为是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雏形。但它又与现行的食品召回制度有所不同,因为这种收回是以食品生产商的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为前提的。在进入新世纪以后,伴随着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有了较快发展,北京在 2002 年 1 月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 2004年 4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等八部委联提出用 2 年时间在黑龙江大庆、吉林辽源等 5 个城市开展食品召回试点。2005 年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

6、次提出:对不合格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并在该细则中明确规定将食品召回分为两类:即监管机关的公告召回和企业的主动召回。2009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在该法第 53 条中提到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提出来,但可惜的是,该法对其规定的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使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属于自己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与该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现在还存在着较多的缺陷和漏洞,许多方面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要不断的完善,以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所以建构完善、成熟可操作性强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已成

7、为当前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任务。(二)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定义,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法定程序,对其生产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 57条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规定如下:“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

8、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开始的较早,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看法,国外对食品召回的概念对我们准确界定我国的“食品召回”的定义也会有所帮助。在美国,由于食品监管是多部门的监管,其国家食品召回由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管理,两部门有各自的食品召回的规定,美国联邦法规(CFR)第 21 篇第 1 章健康和人类服务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召回作出的定义是:当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认为进入市场的食品违反了 FDA的相关法律,并且 FDA 将对此采取诸如查封等法律行动的情况下,企业对该食品进行撤架或者处理的行为。(三)食

9、品召回制度的作用1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中的各个企业生产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这种目标的驱使下, 一些不良的食品生产商便利用各种非法手段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如掺杂掺假、降低食品的安全标准甚至将一些过期的食品再次加工利用,把本属于自己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减少开支,降低成本。这样就使得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但成本低、价格便宜的食品将质量高但由于成本高而导致价格高的食品排挤出市场,在社会上形成一个不好的示范效应,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将会有效打破原来由消费者是不利后果的最后承担者的局面,将不利后果转嫁到违法企业身上,由违法

10、企业承受违法成本,这有利于企业加强自我监督,促进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食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的良性发展起促进作用。一方面,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通常具有群体性,若企业不召回有缺陷的食品,损害发生后将面临巨额的侵权损害赔偿,这远大于召回的经济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食品召回制度迫使企业在发现缺陷食品时进行召回,让企业有效地避免了繁杂的经济和法律纠纷。同时,企业召回缺陷产品的举动还会帮助其树立对质量负责的良好形象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信誉;另一方面,由企业承担食品召回的责任,在经济上遭受一定的打击,使外部性负效应内部化,会促使企业从长远利益考虑,重视质量安全问题,注重食品质量的提高,从而增强食品企业

11、的市场竞争力。 一般来说,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必定在短期内使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因此而产生品牌危机从而失去市场甚至破产。但从长远看,企业如果能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相应的赔偿等补救措施,向消费者展示出自己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态度,以一个负责任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这有利于企业树立自身诚实守信的形象,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二、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缺陷食品的召回比例偏低。向社会公开的食品召回事件 2008-2010 年共发生 88 例,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这并不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如国外严重,却恰恰反

12、映了我国食品召回启动难的现状。我国食品召回难启动的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制度缺陷,在立法.守法.执法.违法处罚上存在严重不足。立法方面,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守法方面,召回义务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对食品召回制度的理性认识不足,大企业因担心公开承认自己的产品有缺陷会损害商誉而心存侥幸,小企业大多只追求短期利益一旦召回将面临破产的危险;执法监督方面,监管执法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且食品召回的监管采用分段多主体共同监管的模式容易导致权力界限不清。 食品召回的具体程序为:食品检测与风险评估确定召回并公告制定和实施召回计划并进行阶段性报告召回后的处理总结评估并终止召回。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

13、这一具体程序只做了粗略地框架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引企业的具体召回行为,尤其是对召回后续处理相关规定的匮乏,导致了食品召回制度未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53 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 31 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这些规定相当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召回的责任主体该如何处理食品、交给谁来处理、由谁来监督以及怎样监督其是否按照报告书写的内容进行了处理等问题都不得而知。正因为如此,2010 年三聚氰胺卷土重来,造成了对消费者的再次伤害。这样一来,即便是 2008 年曾对含有

14、三聚氰胺的奶粉大张旗鼓的召回也不过是徒劳,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还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如果不加快程序细化的步伐,食品召回制度将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企业的召回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召回需要的费用,包括检测和评估的费用、告知的费用、运输的费用、员工加班的费用、采取补救或销毁等措施的费用、聘请危机处理专家的顾问费等。间接成本是企业的商誉和消费者的信任。我国的消费者对召回的观念存在偏差,出现过召回问题的企业会给他们留下其产品质量不好的印象,这会大大减少其产品购买者的数量。企业的违法成本指的是企业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等于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付出

15、的代价乘以惩罚率。有关食品召回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具体到食品召回制度中,企业要承担的分别是实际受害消费者的侵权损害赔偿、食品召回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后法院判处的罚金、资格的减免或信用的减等。 程序对于制度就像是规则对于游戏。没有规则,游戏无法进行;没有程序,制度也不能实施。规则明晰确切,受规则约束的游戏者才不会投机取巧;程序具体明确,受程序制约的人才有清晰的行动路线而无法寻找捷径。规则客观,游戏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程序合理,制度才能实现应有的价值。因此,仅仅有程序还不够,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具体的合理的程序指引。遗憾的是,我国的食品召回程序还并不完善。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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