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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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 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F试行f,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管理有关事项。第三条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F以下简称各部门f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 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 任到

2、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五条 分局财务科、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 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负责资产的统一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设有专人承担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 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拟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及预 算编制工作,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负责固定资产编号、建卡、调配、领用、清查 盘点、仓库保管

3、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记录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调 拨处置等事项。(二)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备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清理、 盘点工作,登记和保管有关账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 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建议、计划,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账目,保证固定 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卡、物相符。(三)财务科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的核算,审核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及预算编制,指定专职人员配合办公室共同完成固定 资产购置、调拨、报废的相关手续,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动记录、维修、处置计划, 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核算修购基金的

4、提取和使用,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核对账目,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盘点,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四)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部门对分局负责,分局对市国土资源声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f负责。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f一f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0行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a行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f二f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 产管理。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它固定资产。F一f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

5、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 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 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F二f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 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F三f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F四f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F五f图书。指图书馆F室f、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F六f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Ff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

6、,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 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F二f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F三f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 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F四f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 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F五f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F六f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F七f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 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F八

7、f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 其它费用F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f,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F九f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F十f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 经营性固定资产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分别核算,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折旧制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 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8、;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页脚内容有误的。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科协同办公室负责办理,由财务科及时对 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 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 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 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 置。办公室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政府

9、采购有关 规定办理。达到招标标准和属于招标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统 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根据发票、 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 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 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 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资产处置管

10、 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办公室持本单位的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 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 见及上级部门的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 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及上级部门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

11、占用 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 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科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 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 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 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

12、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 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 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 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 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资产 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 资产

13、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 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 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 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科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 保持一致。每年办公室负责组织G财务科配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 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 情况是否正常

14、G最终办公室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 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上报单位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 固定资产账目。第二十七条 如单位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单位合并、分立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 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分局财务科、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二O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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