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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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填报规范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目 录一、行政机关指标2(一)机构类指标2(二)机关编制类指标5(三)实有人数类指标5(四)职数类指标5(五)实有人员类指标6(六)减少人员类指标8(七)机构职能8(八)台帐类指标8(九)内设机构类指标9(十)下设机构类指标9二、事业单位指标10(十一)机构类指标10(十二)编制类指标11三、文件管理类指标11四、乡镇街道类指标12河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填报规范一、 行政机关指标(一) 机构类指标1、 *机构名称:指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2、 机构编号: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代码

2、。3、 第二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如有多个名称,以“,”隔开。4、 简称:如: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简称为“省编委办”。5、 系统类别: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经济实体和其他系统。本指标在增加机构时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报。6、 *机构级别:指机构的行政规格,包括:正部级(省级)、副部级(副省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没有明确机构规格的填“未定级”。7、 *机构性质:分为党政群机关和政法机关。本指标用于判断该单位的编制

3、性质,须准确填写。8、 *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号。9、 *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下列9种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1) 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如: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和教育厅等机构选择此类型。(2) 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3) 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4) 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

4、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5)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6) 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7) 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目前,我省的工商、地税和质监三个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他机构不得选择本指标。(8) 驻外地办事处:指省级和市级政府派驻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行政机构。(9) 其他机构。群团系统机关、直属事业机构、各级开发区工委和开发区管委会等按此类机构填报。10、 隶属单位:指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

5、11、 组织机构代码: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数字部分。12、 *机构编码:为统计查询特别设置,按职能、名称相近原则选择。13、 法定代表人: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保持一致,如有变更,应及时报本级编办备案。14、 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部门台帐信息自动生成。15、 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实行派驻体制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实际填报的内设机构信息自动生成。16、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中文域名、备注。17、 借调人员数:

6、指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 18、 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注:1、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直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组成/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政府机构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项;市县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组成/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2、直属事业机构按行政机关填报,机构性质按“党政群机关”填报,机构类别选择“其他机构”,编制按“机关事业编制”编制填报。(二) 机关编制类指标1、 行政编制:指我国党

7、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2、 工勤编制:指各级党政群机关内按比例核定的专门用于为机关服务的工勤岗位人员使用的编制。如机关打字员、司机等。3、 机关其他编制:分为机关事业编制、群团事业编制和另列编制。其中,机关事业编制指直属事业机构使用的事业编制;群团事业编制指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另列编制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于机关的单列编制。注:1、以上数据由部门台帐汇总。2、编制数校验关系:编制总计=编制小计=行政编制数+机关其他编制数+工勤编制数;机关其他编制数=另列编制数+机关事业编制数+群团事业编制数。(三) 实有人数类指

8、标行政人员、工勤人员、机关其他人员指标解释参见“机关编制类指标”。以上数据由实有人员信息汇总。(四) 职数类指标1、 领导职数:指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领导职数。按所在部门分为,领导(四大班子)、部门领导和内设机构领导。按领导职务级别分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股级正职、股级副职。2、 非领导职数: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不定级。3、 二线人员:分为享受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股级正职和股

9、级副职待遇的人员。4、 领导职数高配:分为部门领导职数高配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高配数。注:1、以上指标的批准数由机构掌握台帐汇总,实有人数由实有人员信息汇总。2、编制数与职数的校验关系:编制总计=领导职数小计+非领导职数。3、职数类指标的校验关系:职数总计=领导职数小计+非领导职数;领导职数小计=核定领导职务总计。(五) 实有人员类指标实有人员的信息统计口径,按省编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机编办2010214号)执行。1、 *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是确认人员身份的重要指标,填报要规范、准确。2、 出生年月:由身份证号自动生成。3、 *所在机构:指人员所在的科(处

10、、室)。单位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等,可作为一个单独机构填报,机构类别按照“内设机构类指标”的解释进行填报。4、 *人员分类:分为领导(四大班子)、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和非领导人数。填报时,应与职务1相对应,即领导(四大班子)、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对应职务1的领导职数;非领导人数对应职务1的非领导职数。5、 *职务1:指人员的主要职务。6、 职务2:指人员兼任的职务。7、 行政职务:手工填报项。如:厅的单位领导正职填“厅长”,厅处的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填“处长”,长度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8、 控编单编号:指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的编号(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9、 *编制类别:

11、指人员所占用的编制类型。参见机关编制类指标。10、 职称:根据实际情况在列表里选择。11、 *进入本单位形式:分为调入、录用、调任、复转、聘任、现有人员和其他。12、 入编文号:指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卡的编号(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13、 入编登记时间:指办理入编手续的时间。14、 是否高配、是否公务员登记:为选择类指标。选中为“是”,不选为“否”,默认值为“否”。15、 任现职时间、原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没有可以不填。16、 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入党(团)时间、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学位、照片、工资总额:按实际情况填报,需要特别说明的要在备注中注明。(六)

12、减少人员类指标17、 减少人员时间:指办理出编的时间。18、 减少人员去向:根据实际情况填报。19、 减少人员原因:分为调出、离退休、辞职、辞退、亡故和其他。20、 出编依据:填写相关文号。其他指标解释见“实有人员类指标”。(七) 机构职能1、职能批准文号: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文件号。2、职能描述: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具体内容。(八) 台帐类指标1、 名称:指批准、批复文件的名称。2、 批准文号:指批准、批复文件的编号。3、 批准时间:指发文日期。4、 机构级别(机构规格):参见机构类指标解释。如未涉及机构级别(机构规格)事宜,可不填报。5、 台账类型:分为机构

13、编制台账和其他台账。机构编制台帐指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为依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历史沿革的信息记录。其他台账指除机构编制台账以外的,涉及人员编制变化的信息记录。6、 批准内设机构数:参见机构类指标。7、 台帐来源: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8、 台帐变动摘要:填报文件的关键字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指标解释参见编制类、职数类指标。(九) 内设机构类指标1、机构类别:指部门内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分为部门领导、行政机构(即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挂靠机构、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其中,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在所派驻机关填报

14、,机构类别选择“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单位非领导作为一个机构单独填报的,机构类别选择“其他机构”。其他指标解释参见“机构类指标”。(十) 下设机构类指标1、 *机构类别:指部门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1) 派出机构:指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分局)、地税所(分局)、物价所(分局)、纪检监察组(室)、统计所、司法所(员)和派出机构其他。纪检监察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不含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派驻机构),填写在纪检监察机构的“下设机构”中,机构类别选择“纪检监察组(室)”。物价所、物价分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

15、物价所(分局)”选项。(2) 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等。(3) 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政法其他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机构。包括监狱、劳教所(队、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4) 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单位,如有填报,须书面向上级编委办说明情况。二、 事业单位指标(十一) 机构类指标总体情况指标参见“行政机构类指标”,其他指标说明如下:1、 成立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最近一次批准设立的时间。2、 事业单位分类:为平台预留指标,暂时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可不填报。3、 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其中,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对应全额拨款,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对应差额补贴,财政性资金零补助对应经费自理。经费形式表述为工会费开支的,按照“全额拨款”填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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