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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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期刊网 http:/非法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行为定作者:王靖瞳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2期摘要:在财产犯罪中,存在一种取财行为一一以非法手段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 物。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较为混乱,根据我国传统理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以所 有权说”为通说,但在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的本人之物的案件中却难以理清。本文以司法 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所有权说,占有权说以及法律、经济财产说等理论,理清此种行为的定性 问题更适宜采用法律、经济财产说。关键词:财产犯罪;本人财物;占有我国理论界长期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是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四种权能。但随着日本

2、刑法理论界关于占有说和所有权说的争论引入国内,主张财产犯罪的 法益包括占有的学说逐渐兴起。与此相对的是,部分学者强烈反对将占有认定为财产犯罪的法 益。这些学说间的争议在所有权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情况下体现得尤为 明显。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也并不罕见,但对此行为的定性,存在混乱的界定。本文将对非法 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理论学说进行评 析,力图准确地对此种行为进行定性,并分析哪种主张在实践中能够协调一致、罚当其罪。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以自己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为质押物向某公司借款 65000元,该轿车被停放

3、于某停车场内。后被告人李某趁管理员不备该轿车强行开走并且未清 偿债款。本案中,法院认定,出质人在质押关系消灭前不能侵犯质权人、第三人的占有权,即 不能强行改变占有状态,否则即便其取得质物的占有,也不能以其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而否定 这种占有的非法性。被告人强行改变占有关系,会使自己受益,他人经济受到损失。被告人李 某构成抢夺罪。案例二:被告人郭某与妻子从受害人处借款人民币86000元,后其妻将署名郭某的面值 10000美元的尚未到期的存单交给受害人,表明待将来还款时再取回存单。后被告人郭某将该 存单及受害人现金20000元人民币窃走。本案中,法院认定,虽然该存单署名为郭某,在形式 上所有权并未转移,但事实上该存单已为受害人合法占有,故该存单应视为受害人的合法财 产,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郭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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