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二物权法005部分期末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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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2004学年第二学期物权法期末考试(A)部分试题三简答题1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法中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3简述地设权与“相邻权”只区别。4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5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6举例说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2谈谈你对我国未来物权行为立法的构想。3试论占有的法律性质,五案例分析题1甲欲将自有的一套房屋以10万元以上的价格买与乙, 甲乙 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乙当即付清10万元房款,双方约定五日内去办理过户登记,由于该套房离一重点中学很近,而离该 中学较远的奥丙,其小孩也在该中学就读,奥甲考虑到小孩上 学的便利,于是

2、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第三天,即主 动找到甲,并愿意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甲欣然同意,甲 丙双方当即到有关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并付清了全部房 款。莫乙因此诉诸法院,乙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交付买卖标的物,否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乙的主要理由是: 奥乙与莫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并生效在先,并已交付10万元房款,履行了全部应履行的义务;本纠纷的发生完全是甲的恶 意违约所致甲的抗辩理由为:房屋为不动产,未经办理过户登 记,房屋所有权不能转让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也因此无效, 故不应承担责任。问:(1)试分析本案中甲乙甲丙所订立的两个买卖合同 的效力,并简要说明理由。(2)本

3、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2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箱设备做抵 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 但未办理登记,冯友向朱借款10万元, 又以该设备做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付住占 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良种站签订了改良鸡引进合 同,后来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因不能偿还借款和支付贷款而与 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 又查明:住=朱在占有设备期间,不慎将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抵押

4、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驶抵押权,蒋要求行驶留置权,应有谁先行驶其权利?为什么?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物权法考试试卷(A)一单项选择二多项选择6.根据质权的从属性要求,以下推论通常是正确的()A.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代替物 转移C.债券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亦发生分割9.永佃权具有以下特性( A.在他人建设土地上设立 C.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答案 6 ABC 9BDB.主债权转移,质权亦应D.主债权发生分割,质权)B.目的在于耕作或牧畜D.设立须采取书面协议并经登记三、法条分析(说明法条的规范对象及其关键要点,每题6分,共30分)1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

5、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 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 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2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由或 转让。但在生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 权利。3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

6、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 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4 .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由让合同约定 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5 .担保法第七十条物质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的,质权人可以要求生质人提由相应的担保。由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由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 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

7、权或者向与生质人约定 的第三人提存。四论述题1以不动产所有权为例,说明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2试论我国现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及其完善五案例分析案例1原告:汕头市升平区国平燃料公司原告:汕头市金园区供销经理部(下称岐山经理部) 被告:汕头市达濠区第一燃料公司(下称达濠公司)案情:1992年8月7日,两原告与山西省灵石焦化公司 (下称灵石 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灵石公司供给两原告“大同原煤” 4400吨,总价款976800元;,天津港码头过磅平仓交货: 运费由供 方负担,结算以磅码全部结清,合同有效期从1992年8月7日至9 月7日。10月10日,灵石公司与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运 输合

8、同,委托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派“海龙”轮承运3800吨煤炭从天津港至汕头港。10月14日,灵石公司向渤海石油供应公司 储运公司申请办理托运手续, 办理了以岐山经理部为收货人的货物 托运单和水路货物运单。10月14日11: 50时,“海龙”轮靠岸渤 海石油供应公司属下的海洋码头,20: 00时货物开始装船。同日,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以灵石公司违反双方协议,没有按期预付运费为理由,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灵石公司所属堆存于渤海石油 供应公司海洋码头并正在装上“海龙”轮的煤炭。天津海事法院以(1992)津海法商扣字第 88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该批货物。为避免 影响码头生产,经天津海事法院准许,货物继续装船

9、,至 10月16 日22: 00时装货完毕。17日,“海龙”轮移泊天津港锚地。天津海事法院通知渤海石油供应公司,货物交接的一切手续暂不予办理。10月18日,灵石公司向两原告开出已收到全部货款918680元的发票,并约定一切事项按 1992年8月7日灵石公司与岐山经理部所 订的合同条款执行。10月21日,灵石公司又与本案被告达濠公司签订 煤炭购销 合同,约定由前者向后者供给大同煤 3860吨,总货款849200元, 汕头港船板交货,由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代与需方结算。10月24日,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灵石公司遂向渤海石油供应公司储运 公司申请更改了水路货物运单, 并将货物交接清单上的日期倒签为

10、10月16日。之后,将水路货物运单、货物交接清单交给船方携往 目的港。同日,经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天津海事法院以(1992)津海法商解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货物的扣押。“海 龙”轮当日启航,10月30日抵汕头港。11月24日,货物全部卸 完。被告于1993年2月24日提完全部货物。两原告对该批货物主张所有权而与被告发生争执,遂同广州 海事法院起诉。诉称:岐山经理部与灵石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订 货合同明确规定,货物在天津港码头过磅平仓交货。因此,货物 在装上“海龙”轮一所有权即转移给原告,且灵石公司已向港口办 理了收货人为岐山经理部的货物托运单和水路货物运单,原告又支付了全部货款。在货物

11、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后,灵石公司无权将货物 转卖他人。故灵石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应属无效, 渤海石油供应公司储运公司更改水路货物运单的收货人为被告,亦无效。被告以水路货物运单的收货人更改为被告为理由,对货物主 张所有权,阻挠原告依法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未能顺利接货,已构 成对原告侵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批煤炭的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判令 被告承担因其不当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与灵石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灵石公司供给 被告大同煤3860吨,交货地点是汕头港船板交货。据此,被告按 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并取得“海龙”轮水路货物运单和货物 交接清单。被告取得该批货物所有权的手续和凭证

12、均合法有效,且 供货人、起运港与到达港也都确认该批货物的合法收货人是被告, 其中到达港还给被告办理了交货手续,因此,该批货物的真正所有 人应是被告。原告主张对 3860吨所有权的主要根据是其与灵石公 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此合同的有效期是1992年8月7 日至9月7日,并规定合同的标的物是 4400吨原煤,这与被告同 供货人所订的3860吨原煤合同毫不相同,即使按原告所称,原告 与供货人对原合同进行过部分变更,且这种变更又有效成立,也只 能由供货人另外组货。如原告认为供货人违约,也只能找供货人追 索,而不能使已全部履行完有效合同义务的被告无辜受损,请求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批货物的所

13、有权属被告所有。要求:请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所有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包 含的原理内容,分析本案诉讼争点应如何解决?案例2:原告:金德辉,男,52岁,系佳木斯市北江游乐场业主。被告: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案情:金德辉在佳木斯市柳树岛有 861平方米的私房,并开设 了北江游乐场,因游乐场增添新的设施,资金短缺,经人介绍,金 德辉与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 (简称永恒商行)磋商,就该861 平方米私房,于1998年9月17日双方签订了 “当票”和“补充协 议”各一份。“当票”上规定:金德辉将 861平方米的私房出典给 永恒商行,典价50, 000元;出典房屋由永恒商行估价为 150, 000 元;所

14、当物品时限为1998年9月17日对1999年3月17日,如果 超过期限又未至永恒商行办理手续,所当物品归永恒商行所有,“补充协议”规定:1,典当成交后,先扣回两个月的利息,以后利息从第三个月起,每月月末交付当月利息(月利率3.5%) 1750元,直至典当期满交回本金赎回为止。2,如不及时交付利息,从当月开始利息加倍,即每月利息 3500元。3,如需续当,先交回本 金、利息,赎回后重新办理典当手续。4,支付当费时先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出典人一方交纳。5,本协议和当票一起公证,然后交付资金,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 公证。永恒商行按协议规定扣除两个月利息计3500元。交付

15、给金德辉46500元;金德辉将出典房的房照交给了永恒商行。自己继续 使用出典房屋。此后,金德辉又继续交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最后两 个月的利息未交。1999年3月17日典期届满,金德辉未到永恒商行办理赎回手续或者续当手续。次日,永恒商行通知金德辉,所当 房屋归商行所有,如要收回房屋,可按估价150000元买回。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同年 4月19日,永恒商行雇用保 安人员接管查封了出典房屋,后于 5月18日在佳木斯日报上 刊登了公告拍卖该房屋。1999年5月20日,金德辉向佳木斯市向 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该案的事实,请分析本案实际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由此,假设你担任原告金德辉的诉讼代理人,将采取何种诉讼对策 维护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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