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属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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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国土资源业务骨干培训-地权属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地权属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朱海平一、土地权属争议理论概述(一)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内容和类型1、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内容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号令,03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内容包括:所有权和使用,不包括土地他项权利,如抵押权、土地租赁权、土地相邻权、地役权。2、类型(或主体) 根据前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争议可以分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争议(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集体经济

2、组织之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争议。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把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包括进来,是因为这种争议的集体土地一方一般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面解决,所以上就变成国有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争议.(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指土地确权方面的土地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政策,程序法主要指办法、土地登记规则以及土地登记办法);2、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

3、得改变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主要体现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扰争议解决的行为。4、坚持先协商、重调解、慎处理的原则。5、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三)与土地确权、土地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1、与土地确权的关系。确定土地权属,简称土地确权。确定土地权属,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归属(狭义),土地权属争议最终也是要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过程,除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同外,实际上就是土地确权的过程。所以我们后面还会主要讲一些土地确权方面的一般原则.、与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别函义不同 土地侵

4、权纠纷是指合法的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发的纠纷。包括如超过批准征用数量、范围侵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在他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违法上兴建房屋、建筑物的行为.解决的方式不同,土地侵权纠纷经协商、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土地权属争议必须经政府处理后,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侵权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处理。处理结果不同:土地侵权纠要承担侵权责任,土地权属争议确定权利归属为处理结果。土地权属争议和侵权纠纷并存时的处理:先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确定土地权属再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四)我国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体现我国土地权利以及地权制度的

5、法律内容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政策及相关法律中。1、基本法宪法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6、.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2、土地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关于国有土地出让、转转方面的规定.3、土地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号令;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4、相关法律 城市规划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物权法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7、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五)确定土地权属的一般原则 我们所说的一般原则,是指在处理具体的土地确权问题时适用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长期土地确权实践经验的总结。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体系化的准则,下面讲的这几条原则,也不能涵盖一切土地确权问题,甚至有点原则还在进一步探讨之中。1、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 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化是随着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在149952年间,中国新政府成立,相继没收了国民党政府的地产和官僚资本家

8、、大地主、战争罪犯的地产,将其转化为国有,这就是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奠基时期.1953年196年城市土地的基本国有化时期,通过“三大改造”和“私房改造”,使土地国有所有权迅速上升,但法律没有任何明确的界定。1966年182年宪法第十条正式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标志着城市土地的国有化经历了事实和法律固定的两个阶段.1987年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进一步明确“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同时还规定了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集体所有制两种类型。1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2007

9、年0月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和城市市区的概念目前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地划分城市和城市市区的确切范围还很困难。2、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 法律依据:193年1月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八条:“凡征用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198年1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1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987年土地管理法(188年12月29、198年8月2日、200年月28日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的集

10、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称确权规定)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划分原则; 前面所述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划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重要条款。如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11、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里的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是指50年代初期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已经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依照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农民把私有的土地(土地改革时分配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带地入社”,192年9月农村农民公社工作

12、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属于生产队范围的土地,农村和郊区除已经征用的土地外,一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土改时已经划定的国有土地,并且没有证明属于农民集体的仍属于国家所有。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集体之间土地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集体所有土地之间划分的原则; 确权规定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

13、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无论退还原集体还是拨给其他农民集体耕种、使用,其土地国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

14、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条规定体现了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就可以说明该土地的国有性质(集体所有土地政府不能直接收回或者说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本身就是国有土地),收回之后再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这时候农民集体享有该土地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或者只是耕种、经营、管理权)。(六)我国土地权属几个历史阶段的变化我们结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

15、)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之规定的证据效力顺序,结合我国颁布的一系列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分析我国土地权属管理各个阶段变化及特点。1、5年月土地改革法至192年9月六十条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所有制(私有制),宣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这个时期形成的土地权属凭证是主要是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也就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这个时期的土地权属凭证一般不能作为现在确定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据。只有在没有其它合法凭证(如92年四固定清册)且土地证的规定符合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作为确定权属的参考依据。1年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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