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保险制度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76456864 上传时间:2023-03-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养老保险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北京养老保险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北京养老保险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北京养老保险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北京养老保险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养老保险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根本生活,完善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第三条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构造合理、基金平衡的原那么。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视和管理全市根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根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根本养老保险的详细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详细管理制度,标准业务流程。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视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展监视。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负责对根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展监视。北京市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效劳。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根底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

3、险。第九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二)根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第十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第十二条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

4、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根本养老金的基数。第十三条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平安。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

5、记录。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详细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