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与法治社会建设之比较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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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编纂与法治社会建设之比较法视角一部制定完善的、拥有民族特点的民法典,是公民的权利书,是国家的大宪章,是法官的“工作指南”,是一个国家法治高度发展的产物,是这个民族智慧的结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诚然,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提升,需要制定完善法律的支持。一套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社会法治程度的体现,更以一个强大的反作用力推动着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设蓬勃发展,国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经济水平大幅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交易中出现的诸多不良因素,诸如欺诈交易、以次

2、充好等现象比比皆是。与此同时,在思想解放和重视人权的浪潮中,人们对于私权利益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作为基本法调整市场经济,民法的健全与完善乃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应着手制定民法典。事实上,我国正站在社会转型的一个转折点。政府治理国家的理念,由“法制”转为相对柔和的“法治”。从物权法出台到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法律更注重调整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私权的保护逐渐增多。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具保护公民的权利利益的效果也是其他法律所不

3、具备的。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法律体系的完善,亦或是法治精神的传播,民法典的编纂是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纵观世界历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其民法典的制定均对该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民法典中的制度以及蕴含的法治精神,不仅完善了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更使法治精神得以深入人心。因此,本文将对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对法治社会产生的影响做一简要分析,总结三个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经验,并由此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提出展望。一、法国在这炮火与思想的火花共同迸发的十八世纪,弥漫在法兰西大陆的,是由地中海吹来的理性与自由的芬芳。文艺复兴对于法国

4、人的影响无疑是十分巨大的。这场革命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于政府和个人的思想模式,而代之以新型的关于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模型。法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及人权思想,使之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法国大革命使法国由一个封建主义社会变为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一个以皇权和教权为主的人治社会向资产阶级领导下的法治社会转变。而法国民法典作为大革命的主要成果,无疑代表着对人治的否定以及对于法治的向往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自然法思想最集中的体现。民法典通过对法律公布才生效以及不溯及既往的规定,防止了君主肆意使用不为人知的律令以及通过颁布新法令来剥夺公民已有之权利。而法典中给予公民以平等的民

5、事主体地位,以及消除教会对世俗婚姻的限制,同样为法国民法典贴上了“理性”与“民主”的标签。法国民法典中的法治精神,无疑是自然法思想的结晶。而这份充满革命意味的法治精神,已然植根于法国人民的心里,深远持久。二、德国德国民法典相较于法国民法典,其产生的背景相对温和。欠缺革命作为前提,其在思想、精神层面上的地位显然不足以与法国民法典相比。然而,德国民法典之所以在历史地位上如此举足轻重,无不归功于其法典内制度体系的设定以及立法技术的成就。德国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发生过一次就该如何制定民法典而展开的“法典论争”。这次讨论以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作为主导,就是否以德国“既往的法”作为参考制定民法典进行争论。

6、这次类似于我国春秋时期百家争鸣的大讨论,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且在法典中转化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合理的法典结构。“总则-分则”的合理结构安排,以及“法律行为”等民法理论的提出,创建了一个全新的法典制度体系。虽然这种艰深的逻辑思维并不利于民众对于法典的学习,但是合理的结构设置使制度体系更加的完善,更适合法律职业者的使用。这正是德国迈向法治的一大进步。如果说法国民法典的思想、精神是法治动态的体现,那么德国民法典则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将法治静态地凝结于其中。三、日本19世纪至20世纪初,在世界范围的近代民事立法活动中,我国和我们的近邻日本都尝试着进行了民事立法,然而结果却相去甚远。日本依靠

7、着宪法创造了良好的国内政治环境,选择了优秀的学者对立法进行论证,学习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当中优秀的成分,最终制定了沿用至今的有自己民族特色、符合国情的民法典;而我国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则只为后来“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做了某种程度上的准备。日本民法典中并没有法国式的革命精神,也没有创造德国式的先进理论与结构体例,但作为学习他国而编纂的民法典,日本在学习中选择了与其本国更相适应的部分。这正是法治理念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变。日本总共经历了两次法典编纂。定于1893年公布的民法,被称为日本的“旧民法”。这部民法典大部分由法国民法典照搬而来,并不符合社会实际。日本现行的民法典于1898年公布施

8、行。这部民法典在借鉴德、法两国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其本国历史传统与社会现实,更符合其本国国情,具有现实意义。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原因,民法典的诸多制度存在修改的必要。因此,在2009年,修改民法典已被正式提上日程。内田贵教授指出,只有民法典经历了大的修改,才能证明其是否真正符合日本本国要求,实现本土化。这种观点,正是实质法治的体现。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再完善,如果不能与本国现实相适应、解决实际问题,那么这种法治只能流于形式。四、对各国历史经验的借鉴与展望注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谢怀?颍骸洞舐椒U?家民商法典研究,北京:中国法制2004年版。日内田贵,渠涛译:关于日本民法契约法修改,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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