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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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国税: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公司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顿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1、公司免费提供应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3号文献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公司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公司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钞票补贴。个人承包

2、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答:公司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公司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伙食补贴原则、出具公司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容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3、公司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与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解决?答:公司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原则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文献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5、公司支付给实习生

3、的报酬与否容许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做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告知(国发【】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有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多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例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与否容许税前扣除?答:仍按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解决。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公司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公司支付,请问下属公司与否可以列支该

4、部分工资?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公司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解决。8、某些公司退休人员社保工资较低,单位按一定原则定期发放生活补贴及节日慰问费,该项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公司发放的给退休人员合理的生活补贴及节日慰问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9、公司补缴此前年度的“五险一金”,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答: 公司补缴此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10、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与否可在税前扣除?答: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她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公司“董

5、事费”中开支。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11、交通事故补偿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答:在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原则内支付的补偿款容许税前扣除,超过原则的补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补偿款容许在税前扣除。公司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有关证明,以及补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免费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节?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有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

6、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合用税率相似,均未享有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节实行措施(试行)(国税发【】2号)的文献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节。省内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免费使用比照上述规定解决。13、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公司按银行相似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容许扣除,由于地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获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涉及哪些资料?答:公司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公司按金融机构相似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公司应

7、提供董事会决策、集团公司利息分摊措施、分摊公司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发票(涉及地税监制收款收据)等有关合法凭证。14、非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如果借出方公司有银行贷款,相称于借出款项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无贷款即自有资金出借的确未收取利息的与否可不计算利息收入?答:公司如果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公司或个人的,其相称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贷款自有资金出借的确未收取利息的可不计算利息收入。5、公司股东以共同投资名义,超过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份额的资金,事前商定,出借方(股东)不收取利息,使用方(被投资公司)不支付利息,并以出资比例从投资项

8、目中分红或承当亏损。这种行为属于股权投资还是免费使用资金?答:如果以获得投资收益为资金使用收益,不是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并在会计上做“资本公积”解决的,可作为股权性投资。、公司(如房地产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商定竣工或几年后一次性支付利息,其收入在所得税解决上如何拟定?答:所得税实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将资金提供她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她人占用本公司资金获得的收入,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商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有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17、公司以股东名义或其她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如何

9、在税前扣除?答:公司以股东名义或以其她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公司应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符合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18、公司通过第三方贴现承兑汇票,汇款是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实际多为公司向个人贴现),其贴现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答:不符合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向个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利息或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1、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3号公示对“金融公司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状况阐明”作了明确,请问小额贷款公司可否比照执行?答: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1号文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

10、产和其她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有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看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3号第一条中有关金融公司的规定执行。20、公司以按揭形式购入生产设备,银行规定公司用个人名义(法人代表)办理按揭,购入生产设备的发票昂首为单位名称,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单据均为个人名字,公司把本息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再向银行还款,问这部分利息(资本化后通过固定资产摊销)能否税前扣除?答:该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1、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时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告知)”,公司能否凭“计收利息清单(付息告知)”在税前扣除?答:据理解,目前金融公司收取利息一般只提供“计收利息

11、清单(付息告知)”,利息凭证格式应向地税局报备。公司利息支出可以凭财务公司“计收利息清单(付息告知)”在税前扣除。2、境外股权投资、担保损失与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境外的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在总局明确之前暂缓在税前扣除。23、此前年度按原国税发8号文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公司对外借款损失,与否可以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示,在实际损失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示第六条规定,公司此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措施的规定,向税务机关阐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

12、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24、非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损失,与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示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公司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非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损失,应合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公示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但非关联方不收取利息或没有计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确觉得可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2、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示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与否涉及“其她应收款”中公司对外借款损失?答:25号公示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不涉及“其她应收款”中公司对外借款损失。公司对外借款损失应合用于25号公示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2、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13、可否税前扣除?答:根据所得税实行条例28条,公司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7、公司福利部门资产损失,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还是列入“职工福利费用”?答:公司福利部门资产损失会计核算上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税收上未明确的前提下暂遵从会计核算解决。28、原国税发88号文献对债权投资损失中,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照类推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现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示中没有有关规定,与否不能合用类推原则?答: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29、对公司应收及预付

14、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与否“公司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没有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就可以?答: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凡能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证明损失的确发生,可以申报扣除,否则应出具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0、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示第二十三条“公司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解决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公司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公司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解决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15、,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涉及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31、国家税务总局2号公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解决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公司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与否都可以作为坏帐损失,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示第二十二条有关证据?答:公司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解决,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示二十二条的有关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号公示中多项资产在损失确认的证据中都提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6、,与否可参照省局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五条第六款“无法获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由公司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证明”。答:可以参照。3、国家税务总局5号公示对公司债权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中的“资产清偿证明”和“遗产清偿证明”应由谁出具?答: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为债权人资产清偿过程的阐明。4、资产损失当年度已经实际发生,但当年度公司会计上未作损失解决,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条件。下一年度公司会计上做损失解决后再进行实际资产损失的申报,则公司该项资产损失在哪一年度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号公示第四条规定,公司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解决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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